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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128个刑法案例知识点,有了这篇今年绝对赢了

 芬芳家园阿芳 2018-09-01

刑法128个案例和知识点回顾


作者  |  越努力越幸运Datura

来源  |《徐光华143题》

编辑  |  合合菌

  


如果还有其他案例,欢迎在留言区补充


1-10


1.公开以和平(温柔)方式取走被害人的财物,①通说、司法实践的观点认为成立抢夺罪;②少数学者认为成立盗窃罪。

 

2.如果认为死者不能占有,则成立侵占罪;如果肯定死者占有的,则成立盗窃罪。

 

3.把侮辱尸体罪中的“尸体”解释为包括骨灰,属于类推解释。

 

4.实践中,常常将行为人出于杀人的故意,误把刚死不久的尸体当作活人加以杀害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

 

5.关于误将面粉当作毒品贩卖的,行为无价值论者更多地强调成立贩卖毒品罪(未遂),而结果无价值论者则倾向于认定无罪。司法解释:“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其所贩卖的是假毒品的事实,可以作为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在处理时予以考虑。”





6.关于教唆未遂:①教唆犯的行为仍然成立犯罪,属于教唆未遂—行为无价值;②教唆犯的行为无罪(司法考试此种观点是主流)—结果无价值。

 

7.医生发现病人救助无望,而将维持被害人生命的呼吸机关掉的,成立不作为犯;并未处于从医疗上救治病人地位的家属关掉该呼吸机的,则属于违反禁止剥夺他人生命的规范的情形,成立作为犯。


8.刑法第 129 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丢失枪支不报罪以造成严重后果的为客观要件,但这里的造成严重后果并不属于该罪故意认识的内容。行为人只要明 知枪支丢失且故意隐瞒不报,就具备了本罪的故意,而不需要明知行为会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属于客观的超过要素。

 

9.承诺是指对行为方式、结果等的承诺,而非仅仅是指对行为的承诺。甲明知乙酒后驾驶,仍然坐在乙的车上,乙交通肇事导致甲重伤。甲对重伤结果并没有承诺,乙的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

 

10.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的,属于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不应以犯罪论处。原告甲、被告乙在进行民事诉讼过程中,乙教唆丙毁灭了对自己有利的民事证据,丙的行为不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但毁灭别人的证据构成犯罪。



11-20


11.甲在教室看见同学乙桌上的一部手机(价值 5000 元),甲未经乙同意,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手机拿走,并留下 5000 元在乙的桌上。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12.盗窃罪中财物的他人性,伪证罪中证言的虚假性,均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13.婴儿的母亲 A 请求在商店买东西的 B:“我去一下厕所,请帮忙看一下孩子。”B 答应了 A 的要求。人们大致可以认为 A 和 B 之间存在契约关系,但是这种事务管理义务不具有防止发生犯罪性结果的具体性,与刑法上的作为义务没有联系,不能由此直接推导出刑法上的保护义务。假如 B 抱了小孩几个小时,但是 A 一直没有回来,于是 B 将婴儿抱回自己家里,与婴儿产生了紧密关系,就能够产生刑法上的保护义务。


14.甲驾驶电动自行车高速行驶,撞向停车场内的汽车,车主发现甲受伤很重,但并没有救助甲。如果否定先行行为必须具有义务违反性,则车主有作为义务;如果肯定先行行为必须具有义务违反性,则车主没有作为义务。

 

15.乙夜间一前一后骑着电动车,但都没开灯。甲因缺乏照明而撞伤了迎面而来的行人。虽然如果后面的乙打开灯就能避免事故,但不能将结果归责于乙。因为要求夜间开灯的规范是为避免自己的电动车与他人相撞,而不是为避免第三者的电动车与他人相撞。





16.A 酒后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撞死了突然违章横穿高速公路的 B。禁止酒后驾驶的规范,是为了防止因丧失或减轻控制车辆的能力而造成伤亡结果,所以,不能将 B 死亡的结果归责于 A 的酒后驾驶行为。

 

17.乙见他人携带装有现金的提包,起抢夺之念,在抢夺过程中转化为对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倒在地,抢走提包。甲的犯意提高了,应以抢劫罪论处。

 

18.禁止令(《刑八》)可以溯及既往,从业禁止(《刑九》)不可以

 

19.乙想以暴力抢劫 B 的财物而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但其结果行为却是强奸行为,不管乙在实施暴力行为时是否具有责任能力,但如果实施奸淫行为时没有责任能力,对乙只能认定为抢劫未遂。

 

20.电梯司机在被害人进入电梯后,突然将电源关闭,谎称电梯事故,使被害人同意自己被关在电梯内的,仍然成立非法拘禁罪。



21-30


21.甲持刀对正在湖边谈恋爱的乙、丙(女)进行抢劫,抢劫后甲脱去乙、丙的衣服,威逼乙、丙进行性交给其观看,对乙不能认定为胁从犯,应当认定乙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

 

22.甲萌生自杀之念,问男友乙能否与其同死,乙以为甲只是在开玩笑,是在检测自己对她是否真心,便答应与甲一起自杀。甲意识到乙可能没有理解其真实的意思,甲认为乙也只是以为开玩笑,但没有告诉乙这是真的要死。后两人共同吃下有老鼠药的蛋糕,甲经抢救后脱险,乙因抢救后无效死亡,甲对乙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23.甲乙殴打丙,丙为摆脱甲乙的殴打跳入湖中,甲乙看丙跳水后,没有进一步实施加害行为,并用车灯照射丙,劝丙上岸,甲乙两人水性均不好,不敢下水。后为使丙消除顾虑甲乙离开湖堤,第二天发现丙溺水身亡,甲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4.假想防卫排除故意犯罪的成立,仅成立过失犯罪,要么是意外事件。陈某身带 1.1 万余元和旅行袋,前往车站乘车,遇见正在该处执勤的便衣民警警察,见陈某可疑,便上前拉住陈的旅行袋要进行检查,陈某以为遭人抢劫,遂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民警刺成轻伤。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5.刑法规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甲将被害人锁在屋内并打开天然气后,离开现场。但后来又产生中止之意,在室外将被害人家的门窗砸破,挽救了被害人的生命,却给被害人造成价值近万元的财产损失。对此不能认定为“造成损害”。





26.被告人丁以强奸故意从后面扑向 L 女士,将其扑倒在地,并造成轻微伤。L 看出被告人的意图后,由于害怕更严重的伤害,就假称自己很长时间没有性行为,愿意与被告人性交。后丁与被害人 L 发生性关系,丁的行为属于强奸罪未遂。

 

27.甲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手机的,向海关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即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罪的犯罪既遂。

 

28.甲尾随妇女乙,想去乙的家中进行抢劫,刚进门时被乙发现,乙将其扭送至公安局,应当认为甲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行为。

 

29.甲准备盗窃某博物馆,但该计划早已被警察所识破,并且在该博物馆周围布下圈套,但甲并不知情,某晚在着手实施盗窃后警察出现之前,因惧怕盗窃文物后不易出手,决定停止盗窃,转头离开博物馆的展室,在展室门口被警察抓获。甲构成犯罪中止。

 

30.A、B 共同谋害 C,在 A 拿着斧头冲入 C 的房间之后,B 将房门紧锁,C 最终被 A 砍死,B 的行为是对杀人行为的分担,是对犯罪进行功能性支配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而非帮助行为。


31-40


31.甲实施杀人时发现被害人乙患有白血病,但因极度迷信认为杀死白血病人将导致自己被天谴,因而放弃杀害被害人。甲构成犯罪未遂。如果持主观的未遂论(司法考试观点),行为人本人极度迷信,其主观上认为不能完成犯罪,当然成立犯罪未遂。但如果持客观的未遂论,则可以认为,客观上,行为人带了刀,完全可以将砍杀行为实施完毕,行为人停止下来的,成立犯罪中止。

 

32.甲到了现场后首先使用乙提供的钥匙,但发现乙的钥匙根本不起作用,于是使用自己的钥匙入户盗窃了财物。在这种情况下,乙的帮助行为只是与正犯的着手实行盗窃的行为之间具有物理的因果性,但与正犯结果之间既没有物理的因果性,也没有心理的因果性。所以,乙仅成立未遂犯的帮助犯。

 

33.甲以强奸故意使用暴力致丙女昏迷后奸淫了丙女,随后乙到现场也要奸淫昏迷的丙女。由于甲的先前行为使丙女处于不能反抗的状态,导致丙女的法益处于紧迫的危险中,因而产生了作为义务。如果甲不阻止乙的强奸行为,则甲对乙的行为与结果承担责任,即承担轮奸的责任。

 

34.乙共谋入户盗窃,二人进入丙家后,分别在不同房间物色财物。乙发现房间里有被害人丙,便起意杀丙,知情的甲既没有参与乙的行为,也没有阻止乙的杀人行为。甲与乙的共谋以及入户盗窃的行为,并没有使丙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丙的生命陷入需要保护的状态也不是甲的行为造成,所以,甲仅承担盗窃罪的责任,而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35.乙为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但甲误以为乙具有责任能力,于是教唆乙伤害丙,乙接受教唆伤害了丙,甲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




36.A 明知 B 有间谍犯罪行为,而有意隐瞒。C 在知道 A 的意思之后,对 A 说:“一定不能向任何人透露 B 的所有情况。”后来,在国家安全机关向 A 调查 B 间谍犯罪的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A 拒绝提供。A 构成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纯正不作为犯),C 为 A 提供心理上的帮助,构成该罪的帮助犯。

 

37.正在巡逻的警察甲骑摩托车经过某路口时,发现乙正在伤害丙,甲停车看了一眼后随即离开,并未制止乙的暴力行为。10 分钟后,乙将丙打成重伤。可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负有作为义务的甲不制止乙犯罪的不作为,客观上起到了强化乙的犯罪心理的作用,可以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

 

38.乙是关系很好的朋友,甲欲盗窃丙的财物,要乙事前为其在丙家的院墙外用石头砌好 10 级台阶。但甲到现场后,发现丙家院墙有一段特别低矮,便翻入丙家窃得财物,并未使用乙所砌的台阶。乙的行为不成立帮助犯,因为乙的帮助行为对甲后来的盗窃无任何帮助,正犯在实行过程中,没有使用帮助者提供的物质条件,乙的行为也谈不上对甲提供了心理帮助,没有使得犯罪的实行更容易,所以其不成立犯罪既遂。

 

39.命题老师尽量不考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即便你两行为联系得非常紧密,也应该数罪并罚。因为命题老师的观点是严格限制牵连犯的成立范围。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后去实施诈骗行为,在实践中具有通常性,就是牵连犯。

 

40.罪数论的相关总结:

原理:原则上,一行为一罪,数行为数罪。

部分特殊情形的罪数问题:

1.  一行为被认定为数罪

①刑法第 240 条。骗取出口退税,同时触犯逃税罪的,数罪并罚。

②针对不同对象实施同一走私行为的,数罪并罚。

2.  数行为被认定为一罪

①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或者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仅定绑架罪一罪。

②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奸妇女的,仅定拐卖妇女罪一罪。

③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出卖的,仅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

④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走私毒品过程中,妨害公务的,不需要数罪并罚。其他犯罪过程中妨害公务的,则应并罚。

⑤针对假币、假发票、假货(如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著作权的作品)实施了一连串行为的,只要这些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原则上仅定一罪。


41-50


41.乙为抢劫而携带凶器进入被害人家中,乘无人之机偷走财物的,被告人应当成立抢劫罪预备和盗窃罪,应并罚。

 

42.实施轻罪后,又很快实施重罪行为的,轻罪行为视为重罪行为的不可罚的事前行为。

 

43.禁止令的适用对象:管制、缓刑。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44.职业禁止,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至五年。

 

45.死缓制度

①执行死刑。——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的”;如果是一般的故意犯罪,则死缓考验期重新计算。

②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二年期内是没有“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的”,即使有一般的违法行为甚至是过失犯罪行为,也应当减为无期徒刑。

③减为有期徒刑 25 年。70(经过若干次减刑后,最低不得少于 15+2=17 年)

④死缓犯限制减刑《刑八》(2011 年 5 月)限制减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⑤死缓犯终身监禁。《刑九》(2015 年 11 月)对贪污罪、受贿罪所规定的终身监禁:贪污、受贿数额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46.所有的判决都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但死缓与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注意:无期徒刑被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无期徒刑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计算,即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

 

47.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在 3 年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又犯盗窃罪与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其中的盗窃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 4 年,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应当判处管制。此时,只能将盗窃罪作为累犯从重处罚,而不能将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也作为累犯从重处罚。当后罪为数罪时,对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犯罪,不得适用累犯从重处罚的规定。

 

48.自首只及于本罪,立功及于所有罪

 

49.缓刑制度

(一)缓刑的适用条件

①被判处拘役或者 3 年以下有期徒刑(针对的是宣告刑,而非法定刑)的人。

②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ƒ

③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95

符合上述 4 个条件的,仅仅是“可以”适用缓刑。但对“审判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前述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二)缓刑的法律后果

 

①成功的缓刑。——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②失败的缓刑——撤销缓刑,原判刑罚仍须执行。原因,在缓刑考验期内:

(1)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

(2)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

(3)在缓刑考验期内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4)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50.A 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6 年,因代替考试罪被判处管制 1 年。有期徒刑执行 4 年后被假释,管制应从假释期满后开始执行。


51-60


51.假释

(一)假释的条件

①对象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注意:死缓犯,如果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可以假释。②实质条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ƒ执行刑期的限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二)不得适用假释的条件——绝对不能假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不行

①累犯。

②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即使被减刑后,也不得假释

(三)假释的考验期及其法律后果

①考验期及考验期满的法律效果。假释考验期满,原判刑罚视同执行完毕。有期徒刑的考验期为剩余刑期,无期徒刑的考验期十年。

②假释考验期内应遵守的规定;此外,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ƒ

③假释撤销的原因(要继续执行剩余的没有执行的刑罚)

(1)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将剩余刑期与新罪并罚,即先减后并。(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的,也应该撤销假释。)

(2)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并罚,先并后减。(注意: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的,不能撤销假释)

(3)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


52.司法机关在甲的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其有漏罪,则不再撤销其假释,实行数罪并罚。

 

53.甲以强奸故意使用暴力,在被害妇女昏迷后发现了财物进而取得该财物的。甲取走财物的行为仅成立盗窃罪。

 

54.A 为了非法占有 B 饲养的活猪,深夜将看守活猪的 B 所在的小屋反锁(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方法)。但在 A 运走活猪的过程中,B 一直没有醒来。对 A 的行为也应认定为抢劫未遂与盗窃既遂,实行数罪并罚。

 

55.甲基于抢劫的意思对乙使用暴力,致乙轻微伤,乙从身上掏出一沓钱(10 张 10 元面额的人民币)递给甲,甲接过数了一下,马上将其扔到乙脸上,骂乙“打发要饭的?”,又打了乙一耳光,然后逃离犯罪现场的,甲仅构成抢劫罪未遂。




56.甲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乙后,当场威胁乙的亲属丙说“如不交付赎金便杀害乙”。甲的行为不仅对乙成立绑架罪,而且对丙成立抢劫罪。

 

57.甲在某超市捡到失主乙遗失在该超市的取包牌之后,拿着取包牌从超市的保管人员丙那里将乙存放寄存处的一只皮包取出(内有价值 2 万元的财物)。——甲构成诈骗罪。

 

58.成立犯罪不等于犯罪既遂

 

59.在邮递员误将乙的邮件准备交付给甲时,甲明知不是自己的邮件却伪装成乙而签收的,属于诈骗;倘若甲误以为是自己的邮件而签收,发现后拒不退还的,则是侵占。

 

60.张三是一个按期从市政府领取补助的残疾人。张三死后,他的儿子张四隐瞒了张三的死讯。相反,作为唯一的继承人,他仍然每个月从张三的账户里提取政府发放的补助金,长达一年之久。张四构成诈骗罪。


61-70


61.A 向 B 谎称 C 院子里的皮球归自己所有,让 B 替自己拿走皮球,由于 B 在事实上与法律上均没有处分 C 院子里的皮球的权限,因而 A 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62.甲将存折及印章交给好友乙,请乙到银行代为提领存款中的 5 万元,结果当乙发现存折中有 50 万元存款,于是将其中的 45 万元提领而据为己有逃逸无踪。乙的行为如何定性?乙对 5 万构成侵占罪,对 40 万构成盗窃罪。

 

63.行为人受委托人管理他人房产时通过伪造契约的方式将房屋卖与第三人,因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故第三人为受害人,行为人应当构成对第三人的诈骗罪,而不构成对房屋主人的盗窃罪。

 

64.丙先后卖给丁 180 箱红酒,2 个月后,二人结账时,丁误记为 280 箱。丙见状,心内暗自窃喜。丁将现金交付给丙之时,请丙“数一下,看数目是否符合”。丙称没问题,将款迅速拿走离开现场。丙没有履行买卖合同的诚实守信义务,但单纯的不履行此种义务的行为,只能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因为丁的认识错误,并不是由丙未履行诚实守信义务导致的。

 

65.甲欲向工作人员行贿,而将财物委托给乙转交,但乙将该财物据为己有。如果承认违法的相对性,即便民法上不保护甲的返还请求权,刑法也不允许乙不返还财物,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如果认为违法是一元的,那么,既然甲在民法上没有返还请求权,民法上不保护甲的财产权利,刑法也不保护甲,乙的行为不成立侵占罪。




66.乙借用甲的身份证在银行存款时,甲在法律上占有了乙的存款。当单位基于某种原因以 A 的个人名义向银行存款时,A 在法律上占有了单位的存款。甲与 A 取出存款据为己有的,成立侵占罪。

 

67.甲是某 KTV 的陪唱人员,一天在包厢内发现顾客遗失的财物,甲据为己有。甲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

 

68.行为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69.老板叫员工乙独自去讨债,乙要债之后将财物据为己有,不交给其老板,成立侵占罪。原因在于:老板对员工乙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赋予乙一个人去讨债,乙将债要回来了,钱就一直处于乙的占有之下,乙将其据为己有的,成立侵占罪。

 

70.盗窃犯逃离现场不到 200 米远的地方,遇到警察的偶然询问而对警察使用暴力的,不是在盗窃的“当场”使用暴力,只能以盗窃与妨害执行公务数罪并罚。


71-80


71.甲、乙是夫妻,甲伙同他人抢劫甲乙的共同财产,甲构成抢劫罪。

 

72.甲明知乙正在抢劫,等乙抢劫结束后,帮助乙将所抢财物搬上汽车,甲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73.甲乙各有一张相同珍贵的邮票,而且这款邮票在世上只剩下两枚。甲为了使自己的邮票价值升高,偷走乙的邮票予以销毁。这种行为具有利用他人邮票本身价值的意思,他人邮票的销毁会直接引起自己邮票的升值,属于盗窃。(损人不利己—故意毁坏财物罪)

 

74.行为人下车后,将行李遗忘在了出租车的后备箱中,乘客就脱离了对行李的占有,转移为司机占有,如果司机非法据为己有,就是侵占罪。如果后面的乘客在后备箱取行李时,将前乘客的行李一起取走,就应该定盗窃罪。

 

75.甲将自己的孩子呆至外地,利用岳父岳母对外孙疼爱的心理,谎称孩子被绑架而向岳父岳母提出筹款的要求,甲构成诈骗罪。




76.行为人谎称与黑社会头目有交情而向被害人索要“保护费”,实际上其根本不认识后者,被害人因恐惧而交付财物的,行为人构成敲诈勒索罪。(可认为与诈骗罪想象竞合)

 

77.行为人虽冒充民警抓赌,但只是声称接到报警来没收赌资,赌客以行为人真是警察而将钱交给行为人的,因赌客交付财物是基于认识错误而非恐惧心理所致,应认定行为人构成招摇撞骗罪。

 

78.恐吓造成被害人的恐怖心理,在被害人应其要求掏出钱包准备取钱给行为人的间隙,行为人上前将钱包夺走的,不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未遂和抢夺罪既遂的竞合犯,而只成立敲诈勒索罪既遂。

 

79.一对年轻恋人相约自杀,因为女孩的父母禁止他们相见。在服药自尽未遂后,两人想用汽车尾气来了结生命。于是,男孩在排气管上接了一个软管,软管的另一头从车窗伸进车里。两人被发现时,车还发动着,女孩已经死亡,男孩处于昏迷状态,脚还踩在油门上。对此,应当认为男孩构成故意杀人罪。

 

80.医生对可能治愈的患者说“你得了癌症,只能活两周了”,进而使其自杀的,对医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医生的行为属于“欺骗他人自杀”。


81-90


81.如果欺骗对方,谎称相约自杀,对方自杀后,自己逃离。这种情形属于欺骗他人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是间接正犯。

             

82.甲酒后驾车将乙撞倒(轻伤),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乙藏在自己的后备箱当中,使得乙得不到救助流血过多死亡。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83.性病患者隐瞒自己患有性病的事实,而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致使后者感染性病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传播性病罪发生在买因嫖娼活动中)

 

84.民警甲本想传唤犯罪嫌疑人乙,但乙不在家,便要求他老婆丙到派出所接受询问。询问后,丙以笔录与其陈述内容不一致为由,要求更正,否则不予签字。甲向丙的肚子踢了一脚,并辱骂丙,要求丙签字。后丙因此流产。本案应以暴力取证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85.甲患有先天性病毒性心抽,甲父亲乙因此酒后多次对甲进行殴打,并用烟头烫、火钩子烙身体、冬天泼凉水等方式对其进行虐待,后甲死亡。对乙不能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86.甲使用暴力使丙女丧失反抗能力并奸淫丙女,没有参与前行为的乙强奸没有反抗能力的丙女。甲的行为属于二人以上轮奸,乙仅对普通强奸成立责任。

 

87.甲某晚见乙女独自一人在宿舍睡觉,便偷偷溜进宿舍并向床上的乙猛扑过去,使用强力解脱乙的衣裤。此时乙醒来,发现行为人甲正是自己的意中人,于是假装羞愧而象征性略加反抗,但甲并不知情,而继续奸淫。甲构成强奸罪未遂。

 

88.张三与李四以轮奸犯意共同对丙女实施暴力,但均未得逞的,应认定为轮奸未遂,适用轮奸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的从宽处罚规定。

 

89.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罪数问题:

①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实施了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侮辱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事后又另起犯意出卖的,也只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

③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对其实施了强奸、非法拘禁等行为,后来又将其出卖的,应当认定为是拐卖妇女罪一罪。

 

90.王某得知其男友因吸毒被公安抓获,为了使男友逃避处罚,遂于某日在医院妇产科,冒充护士,将一刚出生 5 天的婴儿抱走。王某将婴儿抱到公安机关,谎称是与男友所生,要求将婴儿交给男友照管,遭值班人员拒绝,遂将婴儿弃于公安值班室长凳上离去,两小时后婴儿才被发现。后被送回,但孩子身体健康受到影响。王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91-100


91.如果被害妇女有婚外性行为,行为人为了损害其名誉,散布这种婚外性行为的事实,情节严重的,成立侮辱罪。

 

92.如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不定共犯)——事故前瞎指挥

 

93.司机交通肇事后,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等指使行为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94.行为人驾驶没有年检的车辆,但该车并无故障,而是由于被害人横穿高速公路造成了交通事故,对行为人也不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95.在城区或其他行人较多、有机动车往来的道路上违章骑三轮车,造成重大事故的,就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96.李某用一瓶啤酒拴上绳子后吊在天桥下,过路司机丁闪躲不及,发生撞车事故导致一人重伤,车辆严重毁坏。李某完全符合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要件。

 

97.陈某驾驶假号牌的大货车在路上行驶,至某路口靠边停车等人时,张某驾驶另一小型客车同向行驶,追尾碰撞陈某驾驶的大货车尾部,致使张某所驾驶的车损坏。张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某逃逸,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陈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98.丙酒后驾驶并未导致驾驶能力减退或者丧失,而是由于车辆出现了驾驶者不能预见的刹车故障而造成交通事故,对驾驶者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99.行为人白天将货车停在马路边后下车小便,后面的小客车飞速驶来,撞到货车尾部,司机当场死亡。行为人拨打 110 后迅速逃离。《道交条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行为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100.行为人低价亏本销售伪劣产品时,告知消费者真相,消费者在了解真相的情况下自愿购买该伪劣产品,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侵害,因此也可以推定产品市场秩序没有受到破坏,因此可以作无罪处理。

 

101-110


101.明知油脂经销者向饲料生产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等单位销售豆油等食用油,仍将用餐厨废弃油(即“地沟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油脂销售给对方,导致劣质油脂流向饲料生产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单位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02.使用假币罪是使用伪造的货币;使用变造的货币成立诈骗罪。

 

103.乙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104.丙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丙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105.丁将所经营企业的资金 100 万借给他人,获取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8 倍的利息,同时又采用担保贷款的方式,从银行贷款 100 万,以保证自身企业的资金需求,丁的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




106.甲偶然翻动造纸厂内的碎纸堆时,发现纸堆下有碎币(后查属报废货币碎片),拿回家后将货币碎片贴成残币 10 元、50 元、100 元券若干张合计 5000 余元,并以该货币被老鼠咬破为由将贴的残币带到银行兑换。甲的行为成立伪造货币罪(同时触犯诈骗罪)。

 

107.①拾取(侵占)、抢夺他人信用卡后,并不使用的,因为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一般不以犯罪论处。②以非法方式如抢劫、盗窃他人(真实)信用卡后使用的,不另定信用卡诈骗罪,成立抢劫罪、盗窃罪。ƒ不以非法方式(如捡拾、替他人保管)获取信用卡,但又实际使用了他人信用卡的,定信用卡诈骗罪。

补充:如果捡拾信用卡后对人使用,当然也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108.a如本人盗窃信用卡,他人明知是盗窃的信用卡而使用,对他人应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

b.如果他人不知是盗窃的信用卡而冒名使用的,对他人应定信用卡诈骗罪。

**如果是抢劫、盗窃他人的假卡,后续使用的,使用行为单独评价,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总结:①根据立法、司法解释,凡涉使用信用卡的犯罪,犯罪分子用的不是本人真实的信用卡,原则上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有两个例外,盗窃、抢劫真实信用卡后再使用的,成立盗窃罪、抢劫罪。②理论上:信用卡对机器使用的,成立盗窃罪;对人使用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109.假冒注册商标是一种贪利型的经济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以牟利为目的。

 

110.甲在网上销售有严重政治问题的非法出版物,其构成非法经营罪。


111-120


111.甲非法买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构成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刑法对买卖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行为有特别规定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112.窝藏—协助罪犯逃避;包庇—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

 

113.甲指使、纠集乙、丙殴打 A,如果甲本仅在幕后指使,没有参与现场斗殴,则斗殴的实行者就仅有乙、丙两人,甲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只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114.甲为制造影响,在天安门广场外,将事先准备的汽油泼在身上,并点燃自焚,造成现场群众围观,后甲被抓获。甲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论处,成立放火罪。

 

115.甲纠集乙、丙、丁与 A 纠集的 B 对打的,甲可构成“聚众”,A 不可构成“聚众”,可以寻衅滋事罪等其他罪论处。




116.行为人仅仅是购买毒品自己吸食,从甲地带到乙地的,不属于运输毒品罪。

 

117.甲男深爱乙女,两人恋爱三年多。乙女告知如果甲能考上公务员,就才能与你继续恋爱。甲欺骗乙说:“我早就是公务员”后甲、乙继续恋爱,甲的行为不成立招摇撞骗罪。

 

118.甲多次深夜在路上行走,警察见其形迹可疑,要求其出示身份证,甲多次出示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给警察查看。甲的行为构成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罪。

 

119.吸毒人员甲因为无钱购买毒品,就产生了帮土豪乙(吸毒人员)代购毒品的想法,同时,甲告知乙,自己并不想赚差价,只想“蹭吸”。甲的行为不成立贩卖毒品罪。

 

120.甲乙两位出纳员共同管理税务局的备用现金,甲趁乙下班回家,打开保险柜取走 2 万元现金据为己有。甲属于窃取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


121-128


121.甲已经退休,但是其实际上仍然管理、支配者国有财产,甲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其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122.教育局局长利用检查下属财物部门工作之机,在核查财务部门电脑上的账目时,将账户上的 1 万元悄悄打入自己账户,属于窃取公共财物,成立贪污罪。

 

123.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甲误以收缴来的假币为真币而利用职务之便加以窃取时,成立贪污罪未遂。

 

124.请托人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甲,于某日在甲的办公室内将 10 万元的购物卡交给甲。甲当时可以完全拒绝,但并不拒绝。在此后的一周内,甲并没有繁忙的事务,但没有退还或者上交,一周后才将购物卡退还给请托人。甲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125.甲系国家工作人员,甲妻子的表弟想买房,希望甲去开房商那游说,可以给予优惠价购房,房地产老板为了与甲搞好关系给予其妻子的表弟 3 万元的购房优惠。甲与其妻子的表弟并非近亲属关系,甲也未从中获利,因此甲不构成受贿罪。




126.个体企业老板甲请国有供电抄表员乙帮忙,让后者从其负责的电表箱中牵出了一根电线为企业免费供电,并送给乙 3 万元现金,于是,乙为甲的企业安装了一根电线。至案发时,甲的窃电量价值 30 万元。对甲的行为应以行贿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127.刑罚执行机构的监管人员利用教育罪犯之机,使用暴力猥亵妇女的,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利用地位、条件实施与一般职务权限无直接关联行为,不是滥用职权。

 

128.法官 A 在审理 B 诉 C 拖欠货款案时,故意藏匿当事人 B 借以胜诉的重要证据货物移交结算表,使 B 招致败诉的结果的,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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