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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中有关工时的规定有哪些?

 南通半岛 2018-09-03

2008 年 9 月 20 日起,原告到被告处上班,在被告管理的某中心当监控员,每月工资

900 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未为原告购买养老保险。被告人员的护管员、监控

员等部分岗位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在 2008 年 12 月至 2009 年 11 月期间、2009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1 月期间、2010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1 月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2010 年 12 月

31 日,被告在某中心的物业管理项目合同终止。2011 年 1 月 6 日,原告自愿与被告解除劳

动关系并提交了离职申请,并在被告处领取了 2011 年 1 月工资 150 元。2011 年 3 月 3 日,

原告向重庆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由被告支付延时加班工资22,660.56 元,

节假日工资 2,580 元,双休日工资 9,288 元,该委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且获得了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根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支付超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规定,现原告主张按标准工作时间计算其加班工资的,本院不予支持。

知识点: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法律对工时的规定。尽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受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案例分析: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按国家规定可不执行支付超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规定。本案中:由于被告对原告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且原告没有加班的事实,因此,原告主张按标准工作时间计算其加班工资,未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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