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办理了不定时工时,而且跟员工签的合同是不定时工时的,员工长期加班,原则上给调休,但是由于工作量大,导致员工无法正常调休,有时连续加班24小时,更有几个月连续上班,中间只休过三两天,但是公司都会要求员工在年底调休完。请问,这样做,公司有什么不妥之处吗?如果员工要维权,会利用什么样有法律效力的说词来维权?(提问者:伊侬 ) 牛人解析: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的规定,不适用加班时间限制的规定,也不适用加班工资的相关规定。因此,不定时工时制度周一至周五延长工作时间及双休日加班的均不能享受加班工资,只有法定节假日加班时才能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加班工资。其次,不定时工作制并不能随便适用。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三十六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及劳动部、人事部颁发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六条“由于工作性质和职责的限制,不宜采用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经国务院劳动、人事等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的规定,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经劳动部门审批,否则无效。同时,不定时工作制只能在法定的工作岗位适用,非法定工作岗位约定不定时工时制的无效。(2013秋牛人: 风痕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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