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每周工作共不超过40小时但工作7天是否应支付加班费?

 L罗乐 2017-11-30


    问题    

       很多服务型企业每天都需要运作,员工自然无法享受双休日,企业老板为了保证日常运作不受影响,都会采用轮班制的方式,每个员工每天工作5-6小时,但是周末也需要工作,究竟这种方式是否合法?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一共不超过40小时,是否就一定合法呢?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呢?

    案例    

      小许于2010年8月入职某科技公司,任行政秘书,与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小许的上班时间为9:00-17:00,中午休息1个小时,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周六上班半天,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000元/月。2012年10月,小许与公司因待遇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小许诉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其入职以来每周六加班费。

仲裁结果

       根据《劳动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目前采用四种工时制度,即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他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须向相关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获得批准方可实行。标准工时制是指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一般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其他工时制是指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本案中,科技公司实行的就是其他工时制度,虽然小许周六上班半天,但其周一至周五每天上班7小时,加上周六的3小时,每周工作没有超过40小时,且公司保证小许每周日休息一天,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公司实行其他工时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仲裁委驳回小许的仲裁请求,裁决科技公司无须支付小许每周六上班的加班费。


  焦点  

      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每周工作只要不超过40小时就合法了吗?

  本案中的企业安排员工每天工作5小时,没有休息日的做法是违法的。

  企业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安排,往往是对标准工作制的错误理解。以为满足标准工时制的要求,就可以。但企业不仅需要符合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还要符合《劳动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其中“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应理解为不管用人单位实行每日几小时工作制,都必须保证劳动者在每周内至少有一个24小时连续不间断的休息时间。

  2、企业应当支付加班费吗?

  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定的每天8个小时、每周40个小时,即延长了法定的工作时间。

  本案中,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是每天5小时,每周工作时间35小时,企业并没有安排劳动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来延长工作,所以,劳动者要求企业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虽然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实行其他工时制度,如“做六休一”的工作模式,但企业实行时仍须控制三点:1.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2.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3.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否则,用人单位可能面临支付加班费的风险。另外,用人单位不能自行决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未经过批准与劳动者约定实行的,约定无效,劳动者已经加班的,用人单位仍须支付加班费。建议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严格与劳动者约定实行的工时制度。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