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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

 贾律师 2018-09-03

    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尚须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不仅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还应明确界定性骚扰情形及具体罚则。

    此番亮相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人格权独立成编,该草案规定了人格权的一般规则,并明确写入“禁止性骚扰”。草案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动或者利用从属关系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处置等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

    前不久,广州社情民意中心发布“性骚扰行为北上广市民看法”民调结果。调查显示,每十个16至25岁的年轻女性就有一人曾受性骚扰,而且近半数受访者认为近三年性骚扰行为有所增加。在市民看来,这一民调结果,表明性骚扰已成为严重侵犯妇女权益的一个现实问题。然而,针对性骚扰现象,有关部门似乎办法不多。如此语境下,“禁止性骚扰”将写入民法典人格权编,表明治理性骚扰将有法可依。

    事实上,早在2005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就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对性骚扰说“不”。“决定”还明确规定,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将禁止性骚扰明确纳入法律规范之中,当时被许多专家认为是这一立法领域的重大突破。 但也有专家表示忧虑,认为禁止性骚扰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只是立法的“初级阶段”,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同样,这次“禁止性骚扰”入民法典,也只规定对他人实施性骚扰,将承担民事责任,缺乏可操作性和震慑力。例如,性骚扰的内涵是什么?如何进行界定?具体的罚则是什么?其他相关法律如何跟进?因此,法律没有明确性骚扰的范围,也是多数被性骚扰妇女放弃维权的症结所在。

    换言之,“禁止性骚扰”入民法典,仅是立法第一步。这就要求,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尚须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不仅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还应明确界定性骚扰情形及具体罚则,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和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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