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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节特辑】妇女节来临,关于女性权利的法律规定,你知道多少?(一)

 云语禅心 2023-03-08 发布于河南

WOMEN'S DAY

律回岁晚冰霜少,春到人间草木知。在这春满人间时,我们即将迎来第113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当今社会如何更加充分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让我们一起看看我国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有哪些法律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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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自己社交平台上发布的照片被他人盗用,该如何维权?

答:我们可以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并通过起诉的方式主张侵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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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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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婚后发现丈夫隐瞒重大疾病,妻子能否请求撤销婚姻?

答: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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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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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女性在职场遭遇性骚扰,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答:广大女性可以勇敢的对性骚扰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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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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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时能否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或设定一定时期不得结婚、生育的录取条件?

答: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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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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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生育后,单位是否能以此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降低女职工工资标准?

答: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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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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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出嫁女能否在自己父母去世后与娘家兄弟一起继承父母的遗产?

答: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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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妇女依法行使继承权,不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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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丈夫去世后,妻子尽心照顾公婆,在公婆去世后能否继承公婆的财产?

答:在没有遗嘱的情形下,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是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公婆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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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WOMEN'S DAY

中国女性具有勤劳勇敢、坚韧不拔的优良品质,在社会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祝愿全天下的女性节日快乐,充实、美丽、自信地度过每一天!也愿全社会给予女性更多的关注和尊重,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

文字:薛玲

编辑:尤旺

审核: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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