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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案纪实-辱母杀人案

 lixj1028 2018-09-03

2017年 11月17日,毕志新的辩护律师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邮寄来的终审判决书“判决毕志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冀鹏的家属共计2万余元。”

2015年2月5日,河北保定市涞源县张家庄村村民毕志新因认为妻子曾秀梅(化名)被同村村民冀鹏强奸,前往讨要说法的过程将冀鹏杀死。

毕志鹏、曾秀梅、冀鹏为同村村民,甚至在强奸事情发生之前,毕志鹏和冀鹏还是一起喝酒的朋友,从小一起长大的邻里乡亲。可最终一个身首异处,一个无期徒刑。

中国大案纪实-辱母杀人案

曾秀梅

“最开始是他有车,送我回娘家,在半道上的一个小山坡上;第二次也是在那个小山坡,第三次是在车里。”被冀鹏强奸,已成为曾秀梅永远的噩梦。

在经历忍辱,被丈夫察觉,和冀鹏私了,私了未果之后,最终和丈夫选择报警。根据警方提供的一份《起诉意见书》,冀鹏强奸毕志新妻子的事实成立,但却未对冀鹏进行批捕,而是以监视居住的方式处理。就这样,强奸曾秀梅三次的冀鹏又回归了正常的生活,这也为之后的惨案埋下了伏笔。

最终,多次讨要说法未果的毕志新,操起了菜刀和镰刀,用最极端的方式,给了自己一个说法。

中国大案纪实-辱母杀人案

冀鹏与毕志新起冲突的胡同

此案不禁让人想到了今年上半年引得举国皆知的山东聊城的“辱母”杀人案。

“辱母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经报道之后,二审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中国大案纪实-辱母杀人案

于欢

为何二者都是故意杀人,且都是亲人受到了不法侵害,但为什么最终的判决结果会有如此大的反差?

其实,仔细分析两案,“辱母”杀人案与“辱妻”杀人案有本质的不同,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1、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辱母杀人案中的于欢实施杀人的行为,发生在其母及自己正在被受害人拘禁的过程中,也就是说针对于欢及其母亲的不法侵害(侮辱、拘禁)正在进行。但是辱妻杀人案中的毕志新杀人行为发生在其妻被多次强奸后,前往讨要说法的过程中,也就是说,针对其妻的不法侵害(强奸)已经结束了。

2、行为发生的意图不同:辱母杀人案中,于欢行凶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和母亲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辱妻杀人案中,毕志新是在向冀鹏讨要说法的过程中实施了杀人行为,其杀人也许为了解气也许是其他的原因。

中国大案纪实-辱母杀人案

毕志新的旧宅如今只有他父亲一人居住

因此,辱母杀人案中于欢的杀人行为和辱妻杀人案中毕志新的杀人行为由于发生的时间及发生的目的不同,导致其存在天壤之别的量刑结果也就显而易见了。

从道德层面来说,二者也存在不同。于欢案是大众传统道理里最朴素的正义,即亲人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我们该以何种方式去保护他们?答案是只有反抗!如果因为奋起反抗,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那法律的公平公正性从何谈起?

而辱妻杀人案则是滥用私刑的表现。侵害行为停止之后,我们能做的是以法律的途径去解决,如果用个人的方式去解决,充满着报复的意味,也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国大案纪实-辱母杀人案

张家庄村的村民

张家庄村村口燃烧的枯黄树叶,一如昨天一样,围绕着取暖的老人们。他们聊着昨天喝酒的糗事、聊着隔壁村丰韵的寡妇、聊着还有几个月归乡的孩子。而那两户紧闭大门的屋子,在他们对话中,已经变成了昨天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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