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政发〔2017〕125号 退耕还林是我国重大的生态修复工程,对生态环境改善、产业结构调整、助农增收致富具有重要作用。然而,近年来我州部分地区存在擅自破坏、复耕、非法占用退耕还林地,以及间种高杆作物等情况,致使退耕还林成效不理想、质量不高,水土流失、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后果严重,影响恶劣。为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土生态安全,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退耕还林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对加强退耕还林地资源保护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道、省道两旁,怒江、澜沧江沿线第一层山脊线以内25度以上林地,自然保护区、公益林区、水土保持区、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开垦种植农作物。 二、严禁在退耕还林地内套种玉米等高杆作物,引导退耕农户全面管理好退耕还林地,实现恢复生态的目的。在不破坏植被、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前提下,允许退耕农户在退耕还林地间种矮杆作物,发展林下经济。 三、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在退耕还林地内从事放牧、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四、自通告之日起,立即停止破坏退耕还林地的行为。对已造成破坏的,2018年内应全部自行退耕还林。对继续破坏退耕还林地、间种玉米等高杆作物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破坏林地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五、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日常宣传、教育和监管,发现有破坏退耕还林地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制止,及时上报。 六、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退耕还林条例》,牢固树立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形成人人参与、人人监督、人人保护的良好氛围,全面加强退耕还林地管理,切实推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 七、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退耕还林地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 州森林公安局:0886-3625665 泸水市森林公安局:0886-3637632 兰坪县森林公安局:0886-3211925 福贡县森林公安局:0886-3411510 贡山县森林公安局:0886-3515410 怒江州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