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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离婚后,孩子能不能改姓?

 chaiyuling 2018-09-06

摘要:我们时有被问到,离婚后孩子跟了我,能不能把他的姓改了呢?离婚后我孩子改姓,对方可以拒付抚养费吗?

 

一、离婚后孩子能不能改姓?

姓名权作为我们自然人的一项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之前的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规定更为明确,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与此同时法律也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一般而言,孩子的姓名是经过一系列负责流程最终由父母协商一致后确定的,既然起名有双方合意,那么自然而然,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当由父母协商一致为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有关精神(1981年8月14日颁布实施),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任何一方请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可以不予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恢复。因此,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颁布实施)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但是这里需要强调一点的是,孩子成年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即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更改自己的姓名。

二、离婚后孩子改姓,负有扶养义务的另一方可以拒绝支付抚养费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夫妻双方虽然已经离婚,但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法定义务,毕竟血浓于水,不以其他意志转移,所以其中任何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都有承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经济责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这就是说,无论孩子和谁姓,父母任何一方都要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因为孩子改姓而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做法是违法的。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19810814

  【实施日期】 19810814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1〕民复字2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纠纷处理问题的来函收悉。

  据来文所述,陈森芳(男方)与傅家顺于1979年10月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陈昊彬(当年七岁)判归傅家顺抚养,由陈森芳每月负担抚养费十二元。现因傅家顺变更了陈昊彬的姓名而引起纠纷。

  我们基本同意你院意见。傅家顺在离婚后,未征得陈森芳同意,单方面决定将陈昊彬的姓名改为傅伟继,这种做法是不当的。现在陈森芳既不同意给陈昊彬更改姓名,应说服傅家顺恢复儿子原来姓名。但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思想是不对的。因此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是违反婚姻法的。如陈森芳坚持拒付抚养费,应按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对上述纠纷,不要作为新案处理,宜通过说服教育息讼,或以下达通知的方式解决。此复。



来源:民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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