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5 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做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新增条文)
为适应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鼓励“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保证建筑工程验收的顺利进行,本条规定对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没有具体验收要求的分项工程及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制定专项验收要求,专项验收要求应符合设计意图,包括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划分、抽样方案、验收方法、判定指标等内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可参与制定。 为保证工程质量,重要的专项验收要求应在实施前组织专家论证。
事实上,目前国内很多大型工程对于特殊项目已经按照这种方式进行验收,例如:08奥运场馆、央视新址、上海世博会等工程队采用新技术的项目组织行业专家论证,并根据会议纪要制定专项验收要求,取得良好效果。本条对于这种方式予以认可,并向类似的项目推广。
3.0.6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盖邦辣评:本条以前为强制性条文,此次修改为一般条文,但是不代表其不重要。主要是为了考虑住建部压减强制性条文的目的。】
1 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3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4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7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
1 工程质量验收的前提条件为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各种规范中多次强调,可见其重要性,验收时施工单位对自检中发现的问题已完成整改。
2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资格包括专业和职称要求,具体要求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尚无规定时可由参加验收的单位协商确定。主要包括两方面的要求,首先是岗位资格,因为对于不同验收环节,需要由不同岗位的人员组成或者参加,例如检验批验收时施工单位由项目专业质检员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时需要由项目负责人参加,验收时必须要严格执行。同时,还要突出专业方面的要求,体现专业对口,专业人员验收专业项目,保证验收的效果。
3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划分应符合各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主控项目是对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要全部合格。一般项目可以存在不合格点,但合格点率应当符合专业规范的要求,且不能存在严重缺陷。
4 见证检验的项目、内容、程序、抽样数量等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范的规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211号)要求,在建设工程检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试验室进行试验。按规定将以下重要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建筑工程检测试验见证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见证检测的检测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行政法规及标准的要求规定。
(二)见证人员应由具有建筑施工检测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三)见证人员发生变化时,监理单位应通知相关单位,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四)需要见证检测的检测项目,施工单位应在取样及送检前通知见证人员。
(五)见证人员应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填写见证记录。
(六)检测机构接收试样时应核实见证人员及见证记录,见证人员与备案见证人员不符或见证记录无备案见证人员签字时不得接收试样。
(七)见证人员应核查见证检测的检测项目、数量和比例是否满足有关规定。
5 考虑到隐蔽工程在隐蔽后难以检验,因此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 适当扩大抽样检验的范围,不仅包括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还包括涉及节能、环境保护等的重要分部工程,具体内容可由各专业验收规范确定。抽样检验和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有些检测施工单位可以自行完成,有些检测则需要专业的检测机构完成,出具检测报告,检查记录和检测报告应整理齐全,工验收时核查。
7 观感质量可通过观察和简单的测试确定,观感质量的综合评价结果应由验收各方共同确认并达成一致。对影响观感及使用功能或质量评价为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