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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过程中对招标文件中实质性条款的评审要求!

 shelbypf 2018-09-07

随着建筑工程交易领域的施工合同数量的增加,建设工程合同中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不一致,在实务中屡见不鲜,导致工程结算争议不断。

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形成有多种方式:招标、直接发包、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其他方式。这里所说的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是指:

(1)招标方式形成的合同是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

(2)直接发包方式形成的合同是发包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

(3)竞争性谈判方式形成的合同是谈判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

(4)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形成的合同是采购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

(5)询价方式形成的合同是询价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

(6)其他方式形成的合同是采购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绝大多数都是招标方式形成的合同,这里统称为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的不一致通常表现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等一项或几项的不一致。现在来看一看工程量清单的法律含义。

工程量清单为合同的实质性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六款“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指的是什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为实质性内容。

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工程量清单中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项目编码影响工作内容和价款,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决定着工程价款,项目特征还影响到标的、质量和履行期限。

招标人必须对招投标文件是否响应债标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评审

对于招标形成的合同,这里回顾一下评标的过程。开标后,招标人在评标阶段依据《招标投 标法》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是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做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6 款“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当予以否决”。其他方式形成的合同都有实质性条款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应对每一份投标文件进行仔细研读、评审和比较,并且要求投标人进行必要的澄 清和说明。弄清每一份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文件没有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法否决。投标文件没有响应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而没有依法否决形成了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建设工程合同,责任在招标人。对于投标人工程量清单不一致而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从合同形成要约承诺来看责任不在投标人。评标过程就是招标投标双方博弈的过程。不同的投标文件中标签约合同价差别可能不大,对于招标人来说,工程结算价可 能差别很大,对于投标人来说,有人是亏损,有人可能盈利巨大。

除非依据《指标投标法》《合同法》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有效。不管合同是否有效,当建设工程施工已经事实发生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结算如何进行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来源|工程造价管理杂志

招标过程中对招标文件中实质性条款的评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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