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三名“职业打假人被批捕”?最高法不支持职业打假!

 古帝乡黄酒 2018-09-09

  

  回想起,二十多年前,当王海第一次以“打假人”形象出现在公众面前时,社会大众及职业法律人,都曾为之点赞。但随着王海将“打假索赔”职业化,并以此作为主要收入来源,我们对王海及其代表的职业打假群体的态度发生分化。

  今年3月2日,孙某某伙同他人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上海道“某某进口商品超市”内买走价值2000多元的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和化妆品后,威胁店主如果不给商品价格十倍的赔偿就向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举报,直至其店铺关闭。店主在被胁迫的情况下交给对方10000元。3月间,孙某某等人以同样手段在另外两家经营进口商品的店铺,分别向店主勒索12600元、5000元。

  

  上述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且多次实施犯罪行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有逮捕必要,因此滨海新区塘沽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A 职业打假,维权还是唯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普通消费产品领域,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那么就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其已经知道该产品是假产品,再去购买该产品,并向销售部门索赔的行为,其在主观上没有受到欺诈,因此该行为在法律上得不到保护。

  甚至,个别职业打假人以索赔为目的的打假行为,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给一些地方的执法和司法造成极大压力,甚至干扰了正常执法。所以,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更多的会被认作是唯利的行为。

  B 如何对待职业打假行为?

  从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的《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下称《意见》),在回应阳国秀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时强调,“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打假行为是好事,但是如何做到正确的打假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法律保护良性的职业打假,但却不保护恶意的职业打假。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小编:罗梦丝 罗娜/华南农大

  今后驾驶机动车得注意啦!!!全国首例“斑马线之罚”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