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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丨出现这种情况,股权转让了也要继续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昵称jaA8u5RL 2018-09-10

11月该银行分三次向B公司开具了总额为5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与此同时,C公司等三家单位和自然人为B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造成了A银行垫付2200万元。

经查,C公司2000年4月股东会决议,增加股东D公司,D公司增资5000万元,C公司注册资金从5000万元增加到1亿元;

同时,D公司在收购C公司原某公司的100%出资,D公司出资额为5100万元,占C公司注册资本的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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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同月D将5000万元存入C公司账户,在验资完毕后,C公司将其中的2800万元直接汇给D公司,另外2200万元汇给三家单位,该三家单位又转给了D公司。

2004年5月D公司51%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该股东后又经过一系列转让。

A银行起诉法院,要求B公司偿还2200万元本息,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D公司在5000万元范围内对对D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2个问题:

一、股东抽逃出资的确认;

二、抽逃出资的股东在股权转让后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这也是D公司反复向法院提出的抗辩理由。

抽逃出资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将需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股东抽逃出资再转让公司股权的,是否需要继续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呢?

何为抽逃出资?

所谓股东抽逃出资,就是未经法定程序,将公司注册资金予以抽回,造成公司实际上减少了注册资本,影响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物质基础和能力。

公司法2014年3月1日修改实施之前,公司设立或者增资需要经过验资程序,在验资完毕后将注册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抽回,导致公司未实际使用注册资金进行运营的且无正当理由的,将被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

而D公司在验资完毕后,5000万元注册资金全部直接或者间接都流回了D公司,C公司未使用到该资金,D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资金转回D公司存在充分的理由,因此,该行为将被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

尽管2014年3月1日开始,公司法不再规定验资程序,司法解释也做了相应的修改,删除了第一种情形,但是,对于此前设立的公司,还是以此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

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所以对于抽逃出资的股东,尽管该股权已经转让,但是基于公司登记的信赖利益,在公司抽逃资本弥补之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一直持续。

因此,转让股权的股东还是需要继续承担责任,不能以股权转让、不再是股东为由免除责任,需要继续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果与受让股东有协议约定承担的,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另外向新的股东追偿。

【分析建议】

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在公司不能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需要重点调查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以追究股东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大多采用隐蔽、秘密的手段,但在财务记录上一般有迹可循。判断一个公司是否有股东抽逃出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查阅公司财务记录,如果资产减少,一般会在负债表中“其他应收款”和“长期投资”中有大量的资金外流记录。

2、通过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状况予以确认。

3、必要时应查验有关的合同

、发票、汇款单据等,看与公司的记录是否相符,接着查明所转移财产的归属,进行财产转移的目的,公司从交易行为得到的收益。

4、检查验资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直接或者间接转为股东或者其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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