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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验资三日内,无正当交易转出验资账户资金,视为抽逃出资

 江中鸟6933 2018-07-18

摘要:

股东将资金转入公司验资账户后,在无正当交易关系的情况下又将出资转出的,是抽逃出资行为。此行为,客观上导致公司责任财产减少,损害了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一、基本案件事实

2000年4月18日,源润公司前身华泰公司通过董事会决议:向通泰公司投资5000万元,并接受原通泰公司股东刘洪亮转让的资本100万元,共计5100万元,占通泰公司注册资本的51%。


2000年4月14日,天津天瑞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证实2000年4月13日华泰公司向通泰公司增资5000万元全部缴足。


2000年4月14日,通泰公司将2200万元分别划入到案外人杨连杰、国臣贸易公司、孙建国账户。同日,上述2200万元存入国信公司的账户。


2000年4月17日国信公司将2200万元划到华泰公司的账户。同日,通泰公司将人民币2800万元也划到华泰公司的账户。


上述股权于2004年5月12日、2004年5月13日、2009年多次转让,并均办理变更登记。


而后,通泰公司对国臣贸易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浦发银行诉请通泰公司原股东源润公司(原华泰公司)在抽逃出资的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源润公司前身华泰公司曾向通泰公司投资5000万元,成为通泰公司的股东,并经验资及工商登记变更,通泰公司注册资本从5000万元增至1亿元。而后通泰公司将5000万元通过不同方式转回华泰公司账户。对此转账行为,通泰公司及源润公司(前华泰公司)均不能提供证据证实系基于其他业务往来而形成的资金流转,亦不能对此转账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浦发银行主张源润公司即原华泰公司构成抽逃出资的行为,此事实清楚,浦发银行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源润公司抽逃资金行为虽发生在2000年(贷款担保行为发生在2008年),但工商登记的公示性决定了通泰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的公信力,故不应以时长或股权几次转让作为其不承担责任的理由。由于源润公司的抽逃出资行为侵害了浦发银行的利益,故应当在本案其他债权人不能承担贷款偿还责任部分,在其抽逃5000万元注册资金范围内对通泰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给付责任。


二审法院:源润公司、通泰公司及国信公司,对5000万元资金划转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释,故一审法院认定源润公司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并无不妥。源润公司的抽逃出资行为降低了通泰公司承担民事行为责任的能力,违反了资本法定原则,影响了交易相对人对其偿债能力的正确判断和交易安全。虽然源润公司持有通泰公司的股权多次无偿转让,但在其足额补缴所抽逃出资之前,对债权人权益的侵害处于持续状态,不应以时间长短或股权是否转让作为其不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依据,故源润公司应当在其抽逃的5000万元注册资金范围内对通泰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法:源润公司先将5000万元存入通泰公司账户,在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后于3日内又真接或间接地全部收回。该种将资金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的行为,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为抽逃出资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一、二审期间,源润公司未能合理解释其收回出资有合法原因。本案再审期间,源润公司提交了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复印件,但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相应原件,且浦发银行对该两份复印件不予质证,因此该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复印件不予采信。源润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还提交了孙建国出具的《情况说明》。孙建国系本案原审被告之一通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源润公司在通泰公司出资的最终受让人。因此,源润公司承担责任与否关系到孙建国的利益,故孙建国系源润公司与浦发银行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人,且源润公司也未提交该《情况说明》的其他辅助证据,故本院对该《情况说明》不予采信。另外,源润公司委托代理人在本案再审庭审中虽不认可源润公司抽逃出资,但表示本案所涉5000万元为源润公司对通泰公司的尚未偿还的欠款。该表示应视为源润公司对抽回上述5000万元的确认。因此,源润公司关于其行为不构成抽逃出资的申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三、案例点评

本案源润公司抗辩的主要理由是,5000万元的转账存在合法的基础关系,源润公司与通泰公司之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5000万元是购房款。但源润公司仅出示了购房合同复印件和利害关系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均未被法院采信,抗辩失败。在无正当交易关系的情况下股东将资金转入公司验资账户后,又将出资转出的,应当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此行为,客观上导致公司责任财产减少,损害了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股东应当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在另一案件中,源润公司以股权多次转让,并均经工商变更登记,自己并非原始股东,也非现任股东股东为由,拒绝对通泰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抗辩也未得到法院支持。因为虽股权已经经过多次转让,但由于其抽逃出资导致公司责任财产不足,对债权人的权益侵害在其补足出资前都处于持续状态,如果因时间长短或股权转让与否作为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会导致实践中出现抽逃出资的股东故意转让股权以逃避责任,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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