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实务】如何理解党纪处分条例第28条 | 386

 治墨之剑 2018-09-12

【基本案情】

张某,中共党员。2016年5月14日,张某驾驶小轿车行进过程中,与一辆停在路边的无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随后驾车逃离了事故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认定张某碰撞由芦某驾驶的无牌三轮电动车,造成芦某及郑某受伤,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给予张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分歧意见】

对于给予张某党政纪处分如何适用和理解,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驾车致人受伤后逃逸,属于刑法中规定的交通肇事行为,但因尚不构成犯罪被给予15日行政拘留,应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34条和第28条之规定对张某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属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驾车致人受伤,事故发生后逃逸,违反了《道理交通安全法》之规定,被给予15日行政拘留,应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34条和第28条之规定对张某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属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形。

【评析意见】

两种意见虽然适用的条规相同,但在具体理解上却有不同。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并认为第28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表述可以删除。

理由如下:

第一,从实际情况来分析,一种行为要么构成犯罪,要么不构成犯罪,没有第三种形态。

如果一种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对当事人进行党纪责任追究时,可适用第27条,即“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如果一种行为没有触犯刑法,不构成犯罪,只是违反了其他法律法规,需要对当事人进行党纪责任追究时,可适用第28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如果一种行为触犯了刑法,但尚不构成犯罪,需要对当事人进行党纪责任追究时,仍可适用第28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规定。

因为既然触犯了刑法,必然也违反了其他某种法律,只是其违法程度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而已,对此,仍可直接适用第28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规定。

本案中,张某驾车致人受伤后逃逸,虽属刑法中规定的交通肇事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只能视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因此,属于第28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形。

第二,从理论上来讲,刑法保护的法益具有广泛性,是一般部门法的保障法,是其他法律对某种行为无法规制以后才最后适用的法律。

一般部门法都只是调整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如民法仅调整和保护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商法仅调整和保护商事关系;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等等。刑法则保护人身的、经济的、财产的、婚姻家庭的、社会秩序等许多方面的法益。

可以认为,一般部门法所保护的法益,刑法都要保护。但刑法又是保障法,即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法益时,才由刑法保护;只有当一般部门法还不足以抑止某种危害行为时,才由刑法禁止。

由此可以推断出,当一种行为侵害了某种法益时,当其危害程度足够严重,应当受到刑法处罚时,才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当其危害程度不够严重时,不会触犯刑法,但必然触犯了其他某种法律,不存在只触犯刑法但未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因此,一种违法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则适用第27条给予党纪处分,如果不构成犯罪,则直接适用第28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本案中,张某虽驾车致人受伤后逃逸,但尚不构成犯罪,因此,可适用第28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规定。

第三,对于第27条和第28条不能涵盖的行为可适用第31条之规定,并建议在第31条中加入相关规定。

具体而言,可在第31条中增加“虽构成犯罪,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的规定。即:第27条针对“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第28条针对“不构成犯罪”的情形,第31条针对“虽构成犯罪,但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如此,对违法犯罪的情形规定就完整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虽构成犯罪,但不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4.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追究的。

如出现上述几种情形,则可适用第31条之规定。至于如何给予纪律处分,可参照第28条之规定,可“……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本案中,张某驾车致人受伤后逃逸受到行政拘留,不属于上述几种情形,也不适用第31条之规定,故仍适用第28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规定。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