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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众问答:退休返聘人员工作时发生伤亡是否属于工伤?

 万宝全书 2018-09-13

大家好,我叫小小獬,我的祖先是獬豸,可是拥有很高的智慧呢!我们能辩是非曲直,识善恶忠奸。发现奸邪的官员,就用头上的角把他触倒,然后吃下肚子!我们是司法正大光明、清平公正的象征。别看我年纪小,圆圆胖胖又贪玩,法律功底可扎实着呢,工作起来也是一点不马虎!

张老板最近遇到麻烦。公司副总两年前本该退休拿养老金了,经过张老板挽留退休返聘,合作很愉快。这次与客户公务应酬时,这位副总突发脑溢血身亡,家属希望公司给予赔偿。于情于理,张老板愿意给予一定的赔偿,但具体该怎么赔却是个问题。于是,张老板找到了小小獬。

小小獬你好!类似这样退休返聘的员工因工死亡,是否属于工伤呢?

张老板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而不是按劳动关系处理。工伤则是建立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按工伤理赔。因此,您遇到的情况,不适用工伤的相关规定。

所以,法律上我是不用赔的,是吗?

不能这么理解。这位副总在公务应酬时突发脑溢血身亡,需要判断死亡原因与公务应酬的因果关系和各自过错程度。在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到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你们副总的情况是可以理解为“在雇佣活动中遭到人身损害”,企业还是很可能被判定承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的。

于情于理我是愿意赔偿的,可是要陪多少呢?家属要求按工伤待遇的标准赔偿,两种赔偿之间相差多少呢?

家属这样要求,可能因为上海在2003年曾出台过一个《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认定退休人员为企业提供有偿劳动的,属于特殊劳动关系。上海市的相关司法判例,也将退休返聘人员因工伤亡认定为工伤。如果按工伤赔偿,应当包括:(1)丧葬补助金;(2)供养亲属抚恤金;(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另外,抢救治疗过程中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但本案中应当参考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主要考虑以下几项:(1)抢救治疗过程中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2)丧葬费;(3)被扶养人生活费;(4)死亡赔偿金;(5)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两种赔偿的构成和构成计算方式,略有差别。我算了一笔经济账,给您做了个表格,方便您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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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两种赔偿此消彼长都差不多呢。那现在我要怎么处理家属的索赔呢?

是的,从赔偿金额上看,在一些个案中两种赔偿相差不多,从法律性质来看,这两者可是有本质区别的。家属提出索赔在情理之中,建议参考上述两种赔偿的计算方式,从情理出发与家属妥善协商。

看来退休返聘人员的用工还是很有风险的呀,以后我可不敢用退休人员了。

事情总有两面性,此类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返聘人员用工,属于劳务关系,因此在用工形式、解聘、工作时间上有一定的灵活性,不能因噎废食。至于雇佣活动中的人身损害风险嘛,可以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来规避。

张老板听后豁然开朗,与家属主动协商,很快达成了协议。因为此次的事件,公司的HR也开始积极询价,考虑在下一年的商业保险计划中,增加购买雇主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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