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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发票就不代扣个税了?不要给自己埋雷 !

 二哥税税念 2020-10-21

昨天二哥的文章说了关于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和自然人发生了业务,自然人不能给你提供发票时候的做账思路和税务处理。

其实大致的一个思路就是,能取得发票肯定是尽量取得发票,不能取得发票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文对该业务进行一个判断,看是否满足可以使用内部凭证进行税前扣除的条件。

条件也很清晰,即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关于起征点,2018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会上,所得税司刘宝柱副司长提到对于企业与个人发生交易免除代开发票的情形已经明确,即按次纳税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按月纳税不超过销售额3万元。

其实说白了,就是本身月度3万目前就是免增值税的,所以你如果没法取得发票,也就认了。

 

问题关键来了,个人提供小额零星经营业务,除了涉及增值税,还涉及个人所得税啊,28号文只说了扣除凭证,关系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扣除,但是没有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怎么办?

这个也很明确,那就是支付方代扣代缴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什么是全员全额?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也就是说,除去“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外,其他项目均属于扣缴义务人的法定扣缴申报义务。

亦或是说对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在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发票时候,其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核定了个税,那么这部分就不需要企业再代扣代缴了。

而如果对方如果是劳务报酬的话,不管金额大小,你都应该在支付时候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具体操作,就是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中进行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代扣申报。

1、如果劳务费500,录入申报信息,这个时候是不会产生税金的,直接申报即可。

2、如果劳务费是7000,录入申报信息,产生税金。

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 = 劳务报酬(少于4000元) - 800元

应纳税所得额 = 劳务报酬(超过4000元) × (1 - 20%)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而这种需要代缴代缴的事项,如果这个自然人去税务局代开发票,代开发票时候按核定征收率征收了个税,比如征收了1.5%,企业只需要在申报时候把这部分预征的扣除掉,扣缴剩余部分即可。

 

这个其实很多省市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了,只是很多时候我们支付方的企业并没有意思到这点,所以这个风险其实是潜在存在于企业的。

深圳市和甘肃省等地的地方税务局的文件作了明确规定: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深圳市(甘肃省)国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1.0%)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4号)第三条“关于零散代开票个人所得税问题”第二项指出: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预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所以,圈圈说的是维修费,如果开票征收的个税,是按照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税目是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那么企业不需要在代扣了。

如果是劳务报酬,比如提供设计、咨询、讲课等,就需要代扣。

提醒:特此提醒,文章个人所得税均是修正前的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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