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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如何判定实际借款人?

 昵称55323274 2018-09-15

核心提示

自古以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也规定“债务应当清偿。”一般来说,负责清偿债务的主体是借款人,且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往往是同一的。但实践中不乏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相分离的情形,这时,判断谁才是真正的借款人就成为法官审理此类民事案件突破口。近日,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29日,原告(甲方)作为出借人,被告星启公司(乙方)作为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乙方因用于公司经营向甲方借款,借款金额为12万元,借款时间为2015年8月29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每月利息为¥3000元,在借款期内,甲方可随时提出终止该借款合同。乙方在五天内将所借金额全额打到甲方指定账户,乙方保证该笔资金的安全使用和利息的按时支付。”原告在该合同下方“甲方”处签名,被告星启公司在合同下方“乙方法定代表人”处加盖公司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曾学强签名。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曾学强的银行账户支付12万元。

2017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曾学强通过电话通话协商偿还借款相关事宜,原告对通话进行了录音,原告在通话中称“我再次重申哦,我的钱不是借给你公司的,是借给你个人的”,被告曾学强称“我知道,我明白,我明白你的意思,就讲怎么样的话,我得了钱都是先打给你的,是因为跟公司没关系,就是公司倒了,也是我名下的,我也要还的”,原告称“我们交易是跟个人的,是借给你的,所以,我喊你原来给我写的那个借条你就重新给我写,你又说不用,现在你说,这个做法,你那个条子盖你的公司章,写了你的身份证,我相信你身份证和签你的名字,当时应该写你个人更好一点”,被告曾学强称“你放心好了,这个公司法人是我,你不相信你可以去问律师,假如说法人他那个账都是签字了,都是属于个人的啊,都是先从个人追起”。

原告主张本案的实际借款人是被告曾学强,被告星启公司是名义借款人,被告星启公司在《借款合同》上盖印公章,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星启公司应承担偿还责任。原告主张本案借款为被告曾学强与李妮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妮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告自认被告曾学强按照月利率2.5%付清了2015年8月29日至2016年12月29日的利息共计48000元。

另查明,被告曾学强与李妮原系夫妻关系,于1997年11月10日结婚,于2017年1月24日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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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概况

被告李妮辩称,原告与被告星启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债务人系被告星启公司,与李妮无关。原告提供的录音真实性无法确定,且形成时间在李妮与曾学强离婚后,不论曾学强作何表述或者承诺都属于其离婚以后的个人行为,与李妮无关。被告曾学强、星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在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和书面答辩意见。

法官经审理认为,本案借款人应认定为被告曾学强,被告星启公司不是本案的借款人。关于被告李妮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本案中被告李妮与曾学强于1997年11月10日结婚,于2017年1月24日离婚,在该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案借款的借款人为被告星启公司而非曾学强,被告曾学强在与李妮离婚之后承诺承担的债务不具有溯及力,不应认定为被告曾学强与李妮的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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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线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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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在经济社会,奉行的基本原则是“谁欠的债谁来还”审查的基本原则为审查借款人的名义。通常情况下,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以谁的名义借款,就由谁来偿还。但原则之外总有例外,在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相分离的情形下,我们需综合全案证据结合实际情况来判定真正的借款人。

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2015年8月29日的《借款合同》,可以认定本案借款的原借款人为被告星启公司。2017年4月15日,原告在与被告曾学强进行电话通话时要求被告曾学强明确涉案借款的借款人为被告曾学强而非星启公司,被告曾学强对此予以确认并承诺偿还。被告曾学强的该债务承担意思表示真实,具有法律效力,借款合同发生变更,债务由被告星启公司移转至被告曾学强,被告曾学强替代星启公司成为本案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而被告星启公司不再是本案借款人,也就不需要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在被告曾学强与被告李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仍是被告星启公司,还未发生变更,并非被告曾学强个人举债,更谈不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妮与曾学强于2017年1月24日离婚。2017年4月15日,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变更为被告曾学强,此时已不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然不应认定为被告曾学强与李妮的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法官也给广大群众提个醒,在订立借款合同或者在欠条上签名时一定要注意在借款人一栏落款的是否是实际借款人,尽量使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保持一致,这样才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正德·尚法·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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