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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要追究法律责任,你知道吗?

 anyyss 2018-09-16

近几年国家司法机关加大力度惩治和打击非法黑社会势力,肃清社会不良风气,弘扬社会正义。但现实中不乏在我们身边仍还存在一些不良社会青年为了哥们江湖义气、逞强好胜、强取非法利益等事由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面对这些黑势力欺负滋扰,如受害人处理不当或采取以暴制暴等措施解决,将可能造成无法预料的结果,给自己及家人造成一定伤害,也给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毕竟我们不是昆山的于海明,也可能没有他过人的正义和勇气以及充沛的体力,但我们在防卫自身安全前必须应当知道正当防卫的条件。本文笔者借一普通案例阐述正当防卫的法律认识及防卫过当的法律责任,以此警示此类法律风险防范的意义:

案件简介

2012年10月4日20时许,被害人王某带张某到家居建材市场其姐夫家,喝酒吃饭中其姐夫聊到前两天被市场一家开饭店姓李的老板欺负和殴打,心里不舒服。王某喝酒中听到此事很生气,说要替姐夫消气。酒后王某一人来到饭店找李某论理,其踹开酒店大门,猛踢李某一脚,李某爱人和酒店员工抱住王某的脖子和身体不让其再打李某,王某挣脱后又用拳头将李某爱人头打破。李某见状回到厨房拿出一把尖刀和椅子,用椅子打王某腰部,并用尖刀刺伤其肺部和背部。张某看到王某被打伤后上来拉架,不让酒后的王某再反抗,在拉架中被李某用尖刀也刺伤右手臂。后警察出警后厮打纠纷才得以制止。

经司法鉴定,被害人王某右背部刀扎伤、肺裂伤等伤,其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被害人张某右前臂刀伤、右尺骨骨折等伤,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某脑外伤后神经反应、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李某妻子头部、左、右膝关节等处多发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后李某主动投案自首,公安部门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其刑事拘留。

辩护意见和法院裁决

李某辩护人意见:被害人王某的不法侵害在先,侵害行为属于正在进行行凶的情形,被告人李某持刀反抗的防卫行为是正当防卫,并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辩解,不构成犯罪。

法院认定及裁决:被害人王某酒后滋事,徒手殴打被告人李某及妻子的不法侵害行为,在暴力程度和主观恶性上没有达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中所要求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情形,该不法侵害行为不属《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中的所指的正在进行行凶的情形。被告人李某持刀反抗,扎伤两人,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防卫限度,应予惩处。鉴于本案的发生系被害人王某酒后滋事,无故殴打被告人李某及妻子,被告人李某为了使本人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范畴,但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系防卫过当,法院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同时鉴于李某自首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处以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律师解析

正当与不正当虽一字之差,但在防卫者的行为控制中却很难把握,这就需要防卫者了解正当防卫的法律概念及限度条件,笔者介绍一下其中的内容:

一、正当防卫的法律概念

我国刑法意义上的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防卫过当的条件和限度

1、条件:从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概念中可以看出,防卫进行防卫是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损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防卫其目的是出于反击和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这是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

除上述前提基础条件外,防卫过当还应具备其他条件即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主观条件。否则,都不可能构成防卫,将可能会涉嫌构成挑拨防卫、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防卫第三者等,这些意识错误的防卫导致的防卫结果,有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行为构成犯罪被追责。

2、防卫过当的限度:

正当行为的限度在制止非法活动中确实很难界定,法律不能让每位防卫者都能达到“黄飞鸿”剧照中的点到为止的效果,特别是面临黑社会势力暴力持械武力威胁手无寸铁的公民场景,让防卫者甘心认怂和委曲求全确实不利于社会正义环境的塑造。

笔者认为刑法意义中超过必要的限度,体现在“明显”两字含义的理解和范围,即明显超过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这一明显限度的理解,主要表现在防卫者的防卫力度和范围以及防卫强度:

1)防卫者防卫行为已明显超过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须的范畴,如防卫者对待入室实施盗窃的小偷采用刀具将其刺死,其制止行为明显超出防卫的尺度和防卫的目的。

2)防卫者防卫强度明显超出不法侵害行为的强度。如本案王某上门对李某及妻子殴打,其毕竟是用拳脚方式实施违法行为,但李某采用尖刀对其实施伤害并造成重伤的行为也明显超出制止非法行为的限度。

三、本案事实的认定及定罪认识

在知道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基础上,我们还需要知道无限正当防卫的概念。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宝马哥”防卫案件中于海明事例就属于典型意义上无限正当防卫。

而本案中的李某用刀刺伤王某和张某的行为虽然符合正当防卫行为范畴,但王某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不属《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中的所指的正在进行行凶的情形,李某的防卫行为显然已超过必要的限度,不是无限正当防卫行为,其应当对实施的侵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宝马哥”案件已引起社会公众对法律公平价值和公民生命价值 热烈的认识和评价,这一现象已反映出我国法治精神和民众意识的提升和进步。当今法治社会不容有更多飞扬跋扈的“宝马哥”寻衅滋事和以身试法,希望有更多正义感的社会环境来感染和教育违法者。我们为于海明勇于自我救济抗击不法侵害行为点赞的同时,也必须提示和要求防卫者在实施正当防卫前应树立起维权“必要限度”的法律意识。毕竟昆山“于海明防卫事例”不能简单套用在其他任何不法侵害案件中,弘扬道德风尚、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制环境才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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