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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和原司机收受财物的行为定性 以及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数额的认定

 一山行人 2018-09-16


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和原司机收受财物的行为定性

以及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数额的认定

    刘晓虎


基本案情:某公司注册资本五千元,在注册时该公司给了一千万现金20%股份给李某用于注册,并登记了股份。李某系某厅长的原司机。李某为得到该厅长的关照,又将股份的一半(10%)送给某厅长的弟弟陈某。该厅长知道其弟和原司机收受了股份,在项目审批上给予关照!后厅长的弟弟陈某以70O万元将股份转让给他人。如何认定某厅长的受贿数额

研究意见:本案陈某属于厅长的近亲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受贿意见》)第11条的规定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陈某属于该厅长的特定关系人《受贿意见》第7条第2款规定:“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从上述题干材料看,本案厅长与陈某虽然难以认定通谋,但该厅长在知情其特定关系人收受500万元干股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公司在项目审批上提供帮助,属于权钱交易的类型化行为,应当认定该厅长与陈某共同受贿,数额均为500万元。转让股份时多出的200万元属于收受干股的孳息,不应计入受贿数额,但应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李某系该厅长的原司机,而不是现任司机,且认定共同利益关系的证据不足,故本案不应认定李某系该厅长的特定关系人。根据刑法规定,“关系密切的人”包含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两种。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容易理解,“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应该理解为,这些人可以间接及以特殊方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行为、决定施加影响,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常见的关系:血缘关系、亲属关系、情妇(夫)关系、同学战友关系、老朋友关系、同事上下级关系、老乡关系等。李某属于该厅长关系密切的人。据此,李某实际收受的10%股份不应计入该厅长的受贿数额,但可以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额应当以20%股份计算。同时,对陈某给予10%股份,如果该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则还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不必因为陈某构成受贿罪共犯而基于对合犯考虑认定行贿罪)。但如果李某给予陈某财物时,明知该厅长知情,则直接构成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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