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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例:优先级受益人与劣后级受益人各自与受托人就补足义务约定时,优先级受益人可否直接向劣后级受益人...

 windhepu 2018-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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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正文

裁判要旨

虽然优先级受益人与劣后级受益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其各自与受托人在合同中就优先级受益人的权益进行了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给付权,故优先级受益人可依据该约定直接向劣后级受益人补足权利。

案例索引

《深圳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17)赣民终44号】

争议焦点

优先级受益人与劣后级受益人各自与受托人就补足义务约定时,优先级受益人可否直接向劣后级受益人主张补足权益?

裁判意见

江西高院认为:关于江西银行向邦信公司主张信托收益补足权利是否有合同依据的问题。本院认为:江西银行与四川信托签订的《信托合同》、邦信公司与四川信托签订的《信托合同》第一条均就优先级受益人、次级受益人定义作出了规定。第十二条次级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中,就当期优先级受益人的信托收益低于其预期收益率,则不足部分由次级受益人以其已收取的信托利益为限向优先级受益人予以补足进行了明确约定。邦信公司对四川信托吉星9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项目自身是次级受益人,江西银行为优先级受益人是明知的,对信托利益分配原则亦明知。虽然江西银行与邦信公司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其各自与四川信托合同中就优先级受益人的权益进行了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给付权,故江西银行可依据该约定直接向次级受益人邦信公司主张信托收益补足权利。邦信公司关于江西银行主张没有合同依据和请求权基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邦信公司应在什么范围内承担次级受益人补足责任?根据二审补充查明的事实,江西银行已经收到分配的信托收益为15532876.73元,自2014年9月20日起未能收到信托收益分配。《信托合同》信托利益的归属第3款关于次级受益人信托利益的分配约定来看,受托人应于每个支付日后,且收到投资收益后,且已向优先级受益人分配当个计费期间的信托收益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次级受益人分配当个计费期间剩余的投资收益。如当期的优先级受益人的信托收益低于其预期收益率,则不足部分由次级受益人以其已收取的信托利益为限补足。虽然各方当事人对约定中计费期间和当期的理解不同,但从合同上下文约定以及受托人四川信托2015年3月20日向两位委托人发出的《通知函》内容来看,对江西银行在信托存续计费期间的信托收益,邦信公司应当承担补足责任。江西银行、邦信公司均认可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江西银行应收未收的信托收益为5702739.73元。自2015年3月21日至信托到期日2015年4月10日期间,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的年化收益率11.5%计算该期间信托收益为630136.99元。对优先级受益人江西银行信托合同存续计费期间的信托收益6332876.72元,次级受益人邦信公司应根据上述约定以其已收取的信托利益予以补足。对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到期后,所涉信托项目是否延期,后续收益的分配是否仍按原《信托合同》进行,从现有证据看,受托人四川信托出具了两份信托合同到期后资产分配处理意见的函件,其中一份告知两委托人期限将延长至信托财产完全变现之日,将于信托财产完全变现之后再进行清算分配。另一份函件告知两委托人本信托将项下非货币形式的信托财产采取现状分配方式向全体受益人分配,将继续配合受益人办理相关权益转让手续。从上述两份函件内容来看,江西银行主张信托合同到期之后信托收益仍按原信托合同计算并没有合同依据,并以此主张之后的信托收益分配补足权利亦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江西银行对补足收益部分主张利息应否支持的问题。虽然本案邦信公司取得的信托收益是四川信托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非借款、工程款等相关款项。但该收益款自优先级受益人向其主张后,其应按照合同约定以自己的信托收益予以补足,邦信公司未能及时补足,应当支付占用该收益期间的利息。原审法院认定自江西银行主张收益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持占用期间利息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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