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为同一笔贷款保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按份额保证,即甲乙丙三方在60万以内约定各自承担的担保额度;还有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即在没有约定担保份额的情况下,甲乙丙三方均对这60万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是银行贷款的话,根据操作惯例,通常银行不会主动约定保证份额,因此甲乙丙跟银行签订的应该是连带责任保证。(从甲乙丙对承担保证责任的纠纷可以看出并未约定份额。)也就是说,银行有权向甲乙丙中任何一个人主张权利,要求归还这60万元。 在本题中,甲愿意承担50%,应该说对乙和丙是有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2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本题中债务人已经死亡,所以从银行角度来说,有权主张甲乙丙其中任何一个人全额偿还。同时,被银行追偿的保证人有权再向其他几个保证人追偿。由于没有约定保证份额,那么应该是甲乙丙平均分担这60万。 所以说,甲方愿意60万承担一半的份额,实际上减少了乙和丙的保证责任。如果让法院判,反而是三人20万一个。 我是空谷寒潭,与您分享我的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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