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 但是下列两种情况,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要承担支付责任:第一种情况—违约情况:1)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违约拖延支付工程款的,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第二种情况—违法情况:1)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2)承包、分包单位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相关规定: 2016年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九)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2014年07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五)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承担相应的劳务用工管理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管理全面负责。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时,应对劳务费结算支付负责,对劳务分包企业的日常管理、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工资支付负监督管理责任;对因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等行为导致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负相应责任。 2004年09月0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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