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建立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探析

 读万卷书破万里 2014-03-25

近年来,我市城市建设快速发展,有力推动了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已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也是接纳农民工的主要行业。农民工的辛勤劳动为我市城市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农民工的工资却常常遭到无理克扣和无故拖欠。虽然一直以来从上到下都高度重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家明确要求,要切实解决建筑业存在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但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仍然较为严重,成为目前社会的热点问题和政府着力解决的难题。笔者就此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一些建立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一、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现状


    (1)工资支付情况
    由建筑施工企业直接招用的工人,工资基本能够按月足额发放。然而项目部(俗称重包或大包工头)一般不直接雇佣农民工,而是采取劳务分包给作业队或工班长(俗称包工头),通过工班长使用农民工。工资支付由项目部根据工程分包协议将工资款拨付给作业队或工班长,再由工班长支付给农民工。因受建筑工程施工、验收和结算等阶段性的影响,目前普遍采取按月支付部分工资(生活费),年底或工程结束后,项目部与作业队或工班长最终结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再由作业队或工班长根据工作量将工资发放给农民工。
    
(2)对农民工日常管理情况
   目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采取项目负责制,项目经理全权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项目经理与作业队或工班长发生劳务承包关系,作业队或工班长再与专业劳务人员(主要是农民)发生劳动用工关系。对于农民工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是依靠作业队或工班长进行,管理链为:企业→项目经理→作业队或工班长→农民工,在整个建筑工程管理链中,农民工处于最下端。但个别作业队或工班长还存在再次分包现象,出现三包四包情况。由于项目部缺乏对农民工的直接管理,不能准确掌握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情况,导致部分工班长拿到工资后逃逸,而造成农民工拿不到工资事件的发生。
    (3)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形式
    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合同制职工,主要是公司和项目管理人员;二是劳务企业用工(具有劳动用工主体资格),但数量不多;三是作业队或工班长式用工,这是目前建筑业主要用工形式。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决策管理层与劳务作业层已逐步分离,从事一线建筑劳务作业的基本上是农民工,是由作业队或工班长组织来的非成建制劳务队伍。
    (4)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采取项目分包方式,将工程项目承包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再将工程劳务分包给作业队或工班长,从而导致建筑施工企业主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率低,对项目工程施工中使用农民工情况不清楚,而农民工是直接由作业队或工班长直接雇佣的,与施工企业有什么约定他们并不关心。近年来,劳动保障部门加强了对建筑领域劳动用工的执法监察,劳动合同签订率逐年提高,但由于建筑企业多是施工队或工班长式的用工,作业队或工班长与农民工又多为口头协议,约定从事的工作、要求、数量、工资待遇,一般不签订书面协议,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仍流于形式。


    二、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原因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突出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拖欠工程款现象普遍
    我们在工作中发现,建设单位拖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现象非常普遍。建设单位在资金不到位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急于施工。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垫付大量资金才能运转,当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给作业队或工班长时,就不得不采取每月只发部分工资(生活费),工程完工后或年底再进行结算的办法来支付剩余工资。由于建设工程的工期一般较长,造成拖欠工资的时间也较长,有时甚至出现农民工干了一、二年还拿不到全部工资现象,从而形成了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施工企业拖欠作业队或工班长劳务费、作业队或工班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层层拖欠现象。这是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根本原因。
    (二)建筑市场不规范,施工企业层层转包、分包
    建筑施工企业由于资金不足,常把项目工程转包、分包出去,而工程往往转包、分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社会自然人,然后再劳务分包给作业队或工班长,农民工工资则必须等到包工头一层一层结算工程款后才能拿到。工程建设转包、分包过多,造成支付环节及利润分配次数较多,是导致农民工被克扣或拖欠的重要原因。
    (三)建筑施工企业缺乏管理,用工主体不合法
    目前,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对施工队伍采取“以包代管”的管理模式,建筑施工企业将劳务分解、承包给若干个不具备劳动用工主体资格的专业作业队或工班长,由作业队或工班长招募家乡的老乡进行施工,有的作业队或工班长甚至又将劳务分包给他人,形成了层层分包现象,导致用人管理十分混乱。施工企业或项目部对招用工具体情况基本不了解,也不能实行有效的管理,企业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更难以确认。去年,南方某建筑施工企业发生一起集体讨薪事件,工班长(包工头)劳务在工程承包中赔了钱,工班长造假花名册、记工单、乱打欠条,唆使30名农民工集体上访讨薪,并爬上塔吊以死相威胁,要走10余万元。
    (四)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缺乏法律保障
    主要原因有以下三方面:一是建筑业用工具有阶段性、临时性和很强的流动性,给企业直接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带来了困难;二是大部分施工企业并不直接招用民工,工班长(包工头)招用的人数、用什么人以及人员的去留并不能制约,还要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增加用人成本,农民工也不愿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三是施工单位为逃避责任和风险,往往只与农民工订立口头劳动协议,没有建立完整的职工花名册和工资表,加之农民工缺乏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双方没有签订有效的劳动用工合同,以致工程结算时农民工拿不到或拿不全工资。四是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偏低,维权意识不强,认为没有必要签订劳动合同,签了合同会限制寻找更好工作的自由。因此,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都缺乏积极性。
    (五)工资支付制不完善,支付方式不合法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企业必须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但大部分施工企业、项目部是通过转包、分包关系进行层层结算,最后由工班长(包工头)支付给农民工,施工企业对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不能实现有效的监督管理。有的工班长(包工头)结算到劳务费后,故意克扣农民工工资,甚至一走了之。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曾经处理过一起包工头携款80万元逃跑事件,60多名外地农民工滞留工地,春节不能回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施工企业补发民工工资,携款逃跑之事企业另案处理。


    三、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办法


    (一)加强项目资金的有效监督,防止拖欠工程款
    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严格审查建设单位的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对于资金不到位或严重不足的项目要坚决停止招标。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动态管理,防止和避免验资报告不实或虚假验资,从项目前期到项目施工过程,建立起一套预防拖欠工程款的有效监督机制和制约机制,规定一定期限,如建设单位不按期支付工程款,可责令施工企业停止施工,并规定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强化建筑市场管理,杜绝建筑施工企业违法操作
    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建筑施工企业带资垫资承接工程成为必要条件,建筑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现象屡禁不止。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杜绝无资质企业和个人承揽建筑工程,制止建筑施工企业层层转包、分包,严厉查处违法分包和违法挂靠行为。对建筑施工企业违规操作,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在市场准入方面进行限制。
    (三)明确工资支付责任
     2004年,国务院78号文件明确规定,农民工工资支付必须坚持“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施工单位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承包企业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四)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目前,在建筑市场不太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违规现象时有发生的情况下,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很有必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如果建筑施工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行政部门直接扣除工资保证金,用来支付农民工工资。对拒绝交纳保证金的施工单位,建设主管行政部门不批准开工建设。施工企业缴纳保证金不足的要继续缴纳工资保证金,拒绝缴纳的,建设主管行政部门有权责令暂停施工。
    在建设领域,建筑施工企业垫资现象普遍存在,多数工程主体已建到第二、三层后,建设单位才开始拨付工程款,使得施工企业成本增加、资金紧张,在建设施工企业遇到资金困难的时候转嫁到农民工身上,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因此,要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双方,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五)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企业是劳动用工的主体,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没有劳动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队、作业队或个人的用工属非法用工,建筑施工企业分包、转包产生的劳动纠纷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后果要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责任。施工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方式和时间。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各执一份,施工单位不得代为保管属于劳动者持有的劳动合同。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支付规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一是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执法监察。要开展经常性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以及多部门联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并不断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并报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备案,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对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严惩。规范用工单位管理,加强对企业支付工资的监管,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用人单位要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备案,同时定期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要加强与建设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新开工项目的劳动用工情况及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明确工资保证金的使用程序,对于突发的重大案件,及时正确行使保证金使用的建议权和监督权,确保不因农民工工资拖欠产生重大社会问题和社会影响。
    二是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单位要对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做好用工登记、日常考勤等工作。项目开工前要将用工人员名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项目开工时要在施工现场出示用工人员基本情况。每月考勤表应在现场进行公示,劳务分包企业应按月将农民工出勤情况和人员变动情况书面向总承包企业报送备案。
    三是及时受理农民工投诉、举报拖欠工资案件。劳动保障部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执行整改的要予以行政处罚,对因违法转包、分包造成的劳动纠纷和出现拖欠工资的,要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或全部责任。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建筑施工人员举出证据证明了与建筑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
    四是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快速联动机制。为根治“讨薪难”,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给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上刑”,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定罪量刑具体标准。对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行为,直接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我市劳动保障部门正在同公安、检察、法院进行司法衔接,按照国家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犯罪案件,依法进行查处,确保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得到妥善解决。同时,我们将以《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据,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