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北法制网
□ 张兆利 王晓芹 民间借贷基于手续简便、放款迅速而成为许多人获得所需资金的重要渠道,同时也因自发、粗放、紊乱式发展而引发矛盾纠纷。这其中,如果借贷双方缺乏风险防范意识,稍有疏忽就可能导致“鸡飞蛋打”的结局。 用途违法 案例:秦某退休后一直经营冷冻食品,其间多年亏损,他听说走私香烟能赚大钱,决定铤而走险。筹措资金时,秦某想到了同学贾某,并将自己的打算和盘托出。贾某碍于同学情面,借出了10万元。利用这笔钱,秦某从网上贩进一批香烟,在销售时被烟草管理部门查获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贾某得知后,手持借条把秦某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收缴用于非法贩卖香烟的借款10万元。 点评:正当合法的借款行为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债务人不能将借款用于违法行为。我国《民法总则》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别人来借钱,首先应问清这笔借款的用途。如果明知对方将钱款用于非法活动而仍然出借,届时可能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收回本息。假如明知对方将钱款用于赌博、走私、贩毒等犯罪行为,则可能因为提供财务上的帮助而构成共同犯罪。本案中,贾某明知秦某借款用于非法贩卖香烟却仍然出借,这种借贷关系显属违法,故法律予以惩戒。 乘人之危 案例:面对突发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儿子,手头紧的万老汉情急之下向邻居滕某提出借款3万元,承诺半年内归还。滕某同意出借,但提出按年息33%计付利息。为给儿子治病,万老汉按出借人要求违心出具了借据。还款期满后,双方为利息事宜引起争执,滕某一纸诉状将万老汉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持有被告的借据,但此行为系乘人之危发放高利贷,属无效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偿还滕某本金,利息按年利率24%计付。 点评:《民法总则》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谓乘人之危,是指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构成乘人之危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必须有处于危难或急迫的客观事实存在;对方乘危难急迫方处于危难或急迫状态而提出过高的苛刻条件,其主观上具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并基于此故意提出苛刻条件,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出于危难和急迫而接受对方所提出的苛刻条件,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所取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危难的情形与订立合同或实施行为有因果关系。本案中,滕某完全应当意识到被告所处的危急情况,其主观上具有乘人之危的故意;被告虽然出具借据,但这是处于情势所迫的状态,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滕某所取得的利益明显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综上,滕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手段非法 案例:李某和张某在前几年做煤炭生意期间,双方互有经济往来。后因关系恶化断绝交往,但张某尚欠李某部分货款未还。2017年春节前,李某将张某非法拘禁并逼迫其写下欠6.5万元的借条。事后张某就非法拘禁一事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刑事部分另案处理)。一年后,李某持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归还全部欠款本息。法院经审理,判定李某采用胁迫手段让张某写下的借据无效,只认定张某偿还其自认的3.2万元欠款。 点评:《民法总则》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所谓胁迫,是指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由此可见,胁迫是一方向另一方表示施加危害,使其产生恐惧,另一方基于此恐惧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张某在李某胁迫之下出具欠条的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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