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通韵2
前言……………………………………………………………1 1 2 3 4 5 6 7 前言 本规范由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中华诗词学会提出。 本规范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审定。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实施。 本规范起草单位:中华诗词学会。
本规范起草人:郑欣淼、星汉、赵京战、李文朝、范诗银、罗辉、钱志熙、林峰、李葆国。 中华通韵 1 《中华通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唯一普通话韵规范。适用于我国大、中、小学校教学和诗歌、戏曲等韵文题材的创作。本着“知古倡新、双轨并行”的原则,本规范与平水韵、《词林正韵》《中原音韵》等各种韵书并行但互不交叉使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汉语拼音方案》《通用规范汉字表》GBK《汉字内码扩展规范》以及本规范中通过引用而形成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汉字 记录汉语的书写符号。在本规范中指我国法定的国家通用文字。 3.2 一般用在诗歌等韵文句末押韵的,用于区别汉语平仄声韵的汉字。 在本规范中指各韵部的韵字。 3.3 按照《汉语拼音韵母表》把同韵的字归为一个韵部。 3.4 每个韵部用一个代表字标目即为该部韵目。 3.5 各个韵部的阴平声、阳平声字。 3.6 各个韵部的上声、去声字。 4 4.1本规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汉语拼音方案》为依据。 4.2本规范根据《通用规范汉字表》和GBK《汉字内码扩展规范》中的汉字选定韵字。 4.3本规范继承以往韵书优点,依据《汉语拼音韵母表》划分韵部。 5 5.1每个韵部的汉字发音标识为阴平、阳平、上声、去声。发音为阴平、阳平的字,即为平声字;发音为上声、去声的字,即为仄声字。轻声列入阴平。 5.2多音字音随意定,韵依音归。根据其不同的读音,分别归于相应的韵部。 5.3将“er”单列成韵。 5.4本规范共收录8856个汉字。使用频率高的字排在本部前列。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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