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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 | 如何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管理?

 流萤hhy 2018-09-1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过程是开发单位和施工单位合作的过程,也是开发单位和施工单位为争取各自利益最大化而不断博弈的过程。开发单位希望严格控制预算、保证质量和缩短工期,以最低的费用、最优的质量、最快的速度将产品推向市场,快速去化,以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而施工单位则往往希望通过各种方式来提高工程款,以弥补其低价中标的损失。因此,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就在所难免。


那么,在在所难免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强化管理和预先控制以最大化的降低履约中的风险呢。


宏观上要实施科学化、专业化、制度化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体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科学化规划、制度化管理、专业化执行。


科学化规划,就是要在客观实际的基础上进行规划。比如在工期设定上既要尊重工程建设的自有规律,也好考虑可能影响工期的合理因素。最简单的例子就是开发单位要了解工程建设当地的政策要求和气候因素。例如北京市,基于其全国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地位,每遇有重大国际活动或外事活动时,就要求全市范围内是施工活动停工;另外,由于近年来雾霾天气经常发生,严重影响环境,很多地方基于对空气污染的控制,一旦达到特定级别的污染标准,就要求建设施工活动必须停止;还有如北方的气候特征,一旦低于某一温度,就会出现水泥面冻结的现象,而影响施工,也就是所谓的冬歇期。而一旦出现此类情况,施工单位就会要求延长施工期,而作为开发单位当然不希望延期,至少是少延期。这必然会引发分歧和争议。


专业化管理,就是要让专业的人员干专业的事。开发单位委派的人员必须对工程施工建设的流程、环节、节点了然于胸。对容易发生风险的事件能做出专业性的判断,如施工单位要求延期、要求加价、要求验收时,要能进行专业性的分析判断,知道该怎么办,如何才能办好。


在科学化、专业化管理的同时, 施工过程中还应制定和执行一系列现场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流程,使得与施工合同履行相关的业务均有制度可依,流程可循。


例如,涉及到索赔、签证等问题,对于可用于索赔或办理签证的事由、内容、程序都有一套制度,只有在事由正当、内容和形式符合约定,并且程序也符合约定的前提下,经监理和开发单位共同签字盖章方为有效。如不符合任何一项条件的,则没有法律效力。


微观上要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环节上把控


1、要强调重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交底

合同交底是让与合同履行的相关人员彻底吃透、弄明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并遵照履行。如果合同履行的相关人员自身对合同的相关条款内容一知半解,理解掌握的不透彻,势必会发生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并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那么如何做好合同交底呢?


1.1

明确交底的重点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庞杂,如果全部内容不分重点的进行交底,相当于没交底,因此必须厘清交底内容,那么到底哪些内容才属于重点交底的对象呢,笔者认为应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四大重点要素,即工程内容、工期、质量和价款相关联,体现在合同中就是:工程基本情况、合同工期、计价方式、支付方式、工程质量、签证与索赔、工程安全、质量保修等。


1.2

规范交底程序

交底程序是否规范合理,直接决定了交底是否到位,因此,开发单位一定要重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交底程序的制定,一般来说,交底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第一程序:开发单位的合同管理部门向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具体负责合同管理的人员进行交底;

     第二程序: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具体负责合同管理的人员向项目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交底;

     第三程序:项目各职能负责人向各自部门内具体负责合同履行的人员进行交底。

     第四程序:各职能部门将交底情况反馈给项目具体负责合同管理的人员,由其进行整理汇总,形成管理文件,并最终下发执行。


1.3

做好交底记录

交底记录的存在,价值有二,一对交底流程的全记录,可以验证合同管理相关人员工作的成效;二对交底流程的全记录,可以及时发现交底工作存在的不足,进而有针对的进行改进。


2、要强化“书面”这一工具的使用

2.1

重视书面工具的必要性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静态的,而施工合同的履行却是动态的,因此,光靠一份书面的施工合同往往很难涵盖履行期间发生的各种各样的情况,无法应对各种突发情况,而这些突发情况极有可能引起合同的变更或补充,从而对最终的工程款或工期产生实质性影响。


(2)书面材料是划分合同履行双方责任最直接的证据,再没有比书面证据更能直观的表达谁应该做为责任的承担方。


因此,开发单位必须要重视书面工具的使用。


2.2

如何做好书面工具的运用

(1)对于施工单位的一切不当履行行为均应进行书面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较为常见的问题是施工单位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例如,施工单位没有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没有按照开发单位确认的图纸进行施工、没有使用开发单位要求的材料设备或材料设备不合格、隐蔽工程验收不合格、未经允许擅自停工等等情形,发生诸如此类的情形时,开发单位应主动书面发函,或者通过监理单位书面发函,催促施工单位予以纠正,而非口头的通知或要求。


(2)已经达成口头一致性的事项要及时进行书面固化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往往会口头商议诸多事项,例如突发事故、其他纠纷等等,双方应及时将口头达成一致的事项落实到纸面上,由双方盖章确认,如果施工单位不肯盖章或者迟迟不盖章,开发单位需主动发函固定相关事实。


3、高度重视施工单位的发函并及时回复

上文已提到,开发单位必须重视书面工具的使用,那么施工单位会不会也强调重视呢,不言而喻,那是必然的。因此,合同主体双方往来函件十分频繁,开发单位在重视自身书面函件时,有时却忽视了对方发来的函件。但事实上每一份发函可能都隐藏一定的意图和相应的法律后果,一旦发生纠纷,这些往来函件往往就成为有力的证据。例如,施工单位在解除合同之前往往就会多次发函,看似只是指出开发单位存在的问题,但实际上是在为解除合同或者停工做铺垫;再如,施工单位可能在函中阐述一个双方口头达成的意向,或者提出某个问题应归责于开发单位,目的可能就在于固定事实、形成证据,如果开发单位当时没有及时回复或反驳,将来产生争议时往往很难解释清楚因此,开发单位应高度重视施工单位的每一份发函,最好安排专人负责。在收到施工单位的发函后先不急于签收,看了内容之后可先要求施工单位予以调整,待其重新提交时再签收。如果施工单位不愿修改、执意提交,那么签收人员可注明函件已收到但不认可其内容,并立即转交给开发单位代表,针对其提出的不符合事实的情况和不合理的要求及时回函予以反驳。


此外,开发单位还应特别重视回函的时效问题。建设部推荐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就有多个条款,规定开发单位如果在收到施工单位发函后一定期限内没有回复则视为认可。例如,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如果开发单位没有在合同规定期限内验收(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期限为28天),可能会导致工程质量视为验收通过。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开发单位如果拖延验收,会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的日期为竣工日期。再如,示范合同通用条款和司法解释都规定,如果开发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期限为28天),则视为认可了竣工结算文件。针对示范合同通用条款中上述关于期限及其后果的约定,开发单位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删除或调整,尽管如此,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开发单位仍然需对施工单位的发函及时反馈意见。

最后,开发单位发函应确保有效送达,保留送达的相关凭证,以防止对方在发生争议时否认收到相关函件。开发单位对于重要的函件(如涉及到工期、质量、价款、变更、解除合同等重要事项)均应一式三份,一份当场交给对方有权签收的人员,并要求其在开发单位留底的一份上签字确认,同时抄送监理一份。如果施工单位拒不签收,则开发单位可通过EMS邮政快递方式寄送,在“内件品名”栏目中写清楚邮寄资料包含的文件名称或摘要,保留邮寄凭证和邮寄文件的复印件,并及时上网查询送达情况并截屏保存。这些将来都有可能作为送达相关文件的证据。对于特别重要的文件,开发单位还可以考虑采用公证送达的方式寄送。


4、开发单位应明确对外复函的权限、流程

开发单位为什么要明确对外复函的权限和流程呢,是因为复函是对施工单位所述事项的一个正式的承认或否定,这个承认或否定上升到法律层面,实质就是对合同约定事项的变更。既然是对约定事项的变更,就需要体现出合同主体的意思表示,至于这个意思表示是由合同主体亲自做出,还是授权做出,就需要开发单位制定明确的权限和流程

4.1、首先要设置明确的权限,明确某些行为必须由开发单位盖章才能生效,某些行为由开发单位代表签字即可。

一般来说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计划、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申请、开发单位签发的书面指令、确认单、工程联系单、通知书甚至签收资料等

4.2、开发单位公章和开发单位项目部印章的使用权限应有所区分。

4.3、开发单位还应制定严格的对外用印和签字制度。

4.4、相关人员对外签字或盖章要特别谨慎。


以上是笔者通过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并结合建设工程业务特点,对施工合同履行的管理而进行的一点总结,当然,本文更多论述的是从管理的角度看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在实操中还需要与业务进行紧密的衔接,结合业务特点制定具体的业务标准和流程。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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