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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县林业局规范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keke7680 2018-09-20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证依法公平、公正、合理地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称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指在查处林业违法行为时,综合考虑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选择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景县境内实施的林业行政处罚。

第四条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幅度内进行,不得违法另行设定行政处罚。

(二)合理原则。行政处罚结果要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包括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相一致,不得处罚失当;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应给予同等或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不得区别对待;在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行政处罚应当前后一致或基本一致,不得轻重不一。

(三)公开原则。行政执法依据和程序应当公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规定应当公布,行政处罚的结果应当公开。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时,除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外,还应当对从轻、减轻、从重等自由裁量的理由和依据作出说明。

(四)教育先行原则。纠正违法行为,立足于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不应简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条 建立行政处罚基准制度。将违法行为的种类进行详细归纳,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划分若干行为阶次,并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细化为若干阶次,将不同的违法行为阶次裁量阶次对应,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性标准,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基准。

一般基准:在法定的行政处罚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阶次的不同按比例不同的行政处罚基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属特别轻微违法行为,予以告诫,不予行政处罚。具体要求是:

1、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其他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降低一个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加重处罚:

(1)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在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4)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的,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6)其他法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4、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最高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1)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3)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属实的。

第六条 建立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作为该行政执法机关以后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先例进行指导。适用“案例”指导制度的对象,应当是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序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相当的违法行为。使用“案例”指导制度的结果,应当使相当的违法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度一致或基本一致。参照“案例”,并不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在说明特殊理由的前提下作出例外的裁量。

第七条 建立行政处罚说明制度。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序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说明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其中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当面作出口头说明,并据实记录在案,由当事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收入行政处罚案卷。

第八条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原则上应当对照本制度附表所规定的种类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执行。

第九条 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案件承办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在报送案件审查时,应当提交证据材料,在相应执法文书中对自由裁量情况作出必要说明和建议。

第十条 案件审核人员应当对提交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自由裁量情况进行审查,对需要作出必要说明而没有作出说明的,应当要求案件承办人员补充说明。

自由裁量最终由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负责人决定。

第十一条 因自由裁量不当,导致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变更的,或者造成错案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制度实施后,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作出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本办法附基准未涉及到的行政处罚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景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41月1日起执行。

 

附:景县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景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第一章 森林、林木和林地管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违反本规定,盗伐林木立木0.5立方米以下的,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

2、违反本规定,盗伐林木立木0.5 立方米至2 立方米以下的,处盗伐林木价值四至七倍的罚款;

3、违反本规定,盗伐林木立木2 立方米至3 立方米以下的,处盗伐林木价值八至十倍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木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

1、违法本规定,滥伐林木立木2 立方米以下,处滥伐林木价值二至三倍罚款;

2、违反本规定,滥伐林木立木2 立方米至5 立方米以下的,处滥伐林木价值三至四倍罚款

3、违反本规定,滥伐林木立木5立方米至10 立方米以下的,处滥伐林木价值四至五倍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凡是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按情节不同依照下列标准处罚:

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10 立方米以下的,违法收购的滥伐、盗伐的林木或变卖所得。

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10 立方米以上不足15 立方米的,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的罚款。

3、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15 立方米以上不足20 立方米的,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2-3倍的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林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致使毁坏森林、林木价值1000元以下的,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的罚款,补种毁坏株数一倍的林木

2、致使毁坏森林、林木价值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的,处毁坏林木价值23倍的罚款,补种毁坏株数2倍的林木

3、致使毁坏森林、林木价值3000元以上不足5千元的,处毁坏林木价值45倍的罚款,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林木。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不足20 立方米的,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2、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20 立方米(含)以上的,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凡是违反《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情节不同依照下列标准处罚:

1、擅自开垦其他林地不足5亩的,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

2、擅自开垦公益林不足3亩或其他林地5亩以上不足10亩的,处以每平方米8元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10 立方米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以下的罚款。

2、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10 立方米(含)以上不足20 立方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以下的罚款。

3、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20 立方米(含)以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5立方米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的罚款。

2、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5立方米(含)以上不足10立方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2倍的罚款。

3、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10立方米(含)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3倍的罚款。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4、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森林防火

一、《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0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防火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接到森林火灾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违反本规定,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不足10亩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不足20亩的,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规定,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10亩以上不足20亩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20亩以上不足40亩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规定,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20亩以上不足30亩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40亩以上不足60亩的,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实弹演习等活动的,处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爆破等活动的,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进入防火区内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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