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刖刑1976年,考古学者在陕西省扶风县庄白村一号窖西周古墓,发掘出了一个方形的青铜鼎: 这件方形鼎是一种温食青铜食器,下部有放木炭的炉膛,用来加热食物,类似的今天的【火锅】。方鼎四足呈鹰嘴兽形,而此鼎的特别之处在于: 炉膛设有两扇可以开合的小方形门,左扇门有虎头关口,右扇们则有一裸体束发,仅剩右足,侧身屈膝跪坐在门边,作守门状的奴隶。 如下图: 这个【西周火锅】上的断足奴隶,正是反应的上古五刑之一:【刖刑】----一种砍去受罚者左脚、右脚或双脚的酷刑,所以此鼎被命名为:刖人守门方鼎。 刖刑,夏称膑,商、周称刖,秦称斩趾。传世文献多见记载,如:
另如成语“履贱踊贵”:就是说的战国时代的齐国,受刖刑者多,导致鞋子便宜拐杖贵(见《左传·昭公三年》)。 目前考古所见最早的受刖刑者,见于中国山东龙山文化(新石器时代)的一座古墓中,墓主人的右脚小腿被砍去,如下图: 根据《周礼 秋官 司寇》记载:
华夏文明的历史文献可信度果然【逆天】!《周礼》规定受刖刑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官方或者奴隶主会给一定的照顾和出路,会派去当守门人。这无疑得到了出土文物的证明,而且是多个证据力证。 有【刖人守门】的青铜鼎,目前一共发现了四件,另外三件的外形、名称如下图: 商代传世文献罕有,幸亏可从殷墟甲骨卜辞窥商代刖刑之一斑。那么,就从文献和文物二重证据开始我们的考证之旅。 【刖】是始见于战国时代的后起形声字,【刖】的殷商甲骨文初文字形为: 从上面字形可见,甲骨文的【刖】有三种构形,如下表: 甲骨文的【刖】造字意图非常清晰:象【用鋸或以手持鋸斷去人的一足】之形,本義是砍掉腳的酷刑。 那么,古文字中的【我】为什么可以表达锯子的意思呢?那么,【我】到底是怎样的一个东西呢? 其实这个问题目前还有些争议,我只是当搬运工,引用各家只观点,让各位读者自己去判断。 甲骨文【我】非常常见。字形为: 从字形角度来看,【我】字由两部分构成:【戈柲】和一种【锯齿样的器具】组合在一起:
「我」是「錡」的象形初文本字。
装上戈柄的效果类似下图: 总之,目前青铜器【我】具体的形状还有争议,但共识是:【我】的本义是一种刃部有锯齿的斧钺类兵器。 【我】表示第一人称代词(主格)是假借义,久借不归,本义渐隐,借义行之。 在甲骨卜辞中,对异族战俘和奴隶施用刖刑有几百处记载。说明商代施用刖刑相当的频繁。 贞人对是否处以刖刑的占卜: 在甲骨文中,处以刖刑最多的是【仆】,也就是奴隶,如: 这几片甲骨显示,受刖刑的奴隶没有死亡,《合集580》一次给八十个奴隶仆人实施刖刑,竟然一个都没有死亡。 而《合集1042、1043》显示,受刖刑的一百人全部或者部分死亡: 这几片甲骨卜辞显示了商代奴隶悲惨的人生,统治者和贵族有对奴隶绝对的支配权,在医疗技术并不发达的上古,受刖刑的奴隶经常痛苦的死亡。 还有些奴隶仆人被主人送上战场去征伐商朝的敌人: 卜辞中也显示,逃亡的奴隶被除以刖刑: 商代的考古也发现了很多受过刖刑的奴隶的遗骨,如1971年在安阳后岗的考古发掘中发现少一下肢的殉葬奴隶,胡厚宣先生认为毫无疑问这是受过刖刑的奴隶,可与文献印证。: 另外,河北藁城台西商代遗址也发现过两具缺少双腿殉葬的奴隶遗体,胫骨的断面仍可明显地看出刀砍的痕迹。毫无疑问是受过刖刑。 学者陈安利、吕智荣均认为,依据文献和结合考古资料可以判断:商代的刖刑,根据罪行的轻重,可以分别处以砍左脚、砍右脚和砍双脚、断手、去髌膝的刑罚。执行刖刑的工具有【锯、刀】两种,刖的甲骨文和出土受过刖刑的遗骨反应了这一点。 甲骨文卜辞和考古发掘,为我们还原了三千年前,殷商奴隶们的悲惨世界;卜辞中殷商统治者对上百人同时施以刖刑,如此这般近乎恐怖的惩罚,看来传世文献关于商人重典峻法的残暴治国记载句句可信。 --------------------------------------------------------------------------------------------------------------------------------------------------------------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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