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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不合理,员工能否以变相逼退被迫辞职为由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昵称4390489 2018-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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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小花于2002年7月进入某公司工作,从事财务工作。2017年9月1号,谢小花送女儿上学后,因学校周围路段堵车严重,上班迟到了20分钟。恰好赶上新上任的总经理重塑公司纪律,且该经理本着去旧迎新,要提高公司新进骨干比例想法,跟谢小花进行了一次谈话。经理谦和地跟谢小花表示如果谢小花愿意辞职,公司可以考虑其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补偿,否则要把谢小花调至仓库,协助仓库管理员阿姨一起数数货物。谢小花惊诧:新上任的经理慈眉善目,却是深藏不露的狠角色。谢小花当即表示,自己在公司已经工作了15年,算是公司的老员工,为公司奉献了自己最美好的青春,况且自己一直是从事财务工作,去仓库当管理员,既不符合自己的专业技能,也与自己未来的职业计划相违背。

第二天,公司即通过人事部向谢小花发出调令:“请于2017年9月4日上午九点钟至仓库报到。……”9月4日谢小花未到新岗位上班,其仍滞留原岗位,但却无人安排工作,且被告知即将有新人来接替其工作。9月5日,谢小花再到原岗位时,发现自己的座位前坐着一位年轻的姑娘。谢小花无奈于2017年9月6日,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言明不服公司调岗行为,公司是变相逼退,将保留追诉权利等。

随后谢小花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及2017年8月及9月工资。因超过法定期限仍未审理终结,仲裁机构作出仲裁决定书,决定终结仲裁活动,谢小花遂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公司并未向谢小花提出过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是由谢小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公司不符合支付赔偿金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应当符合合理性原则,如果用人单位调整岗位违背了合理性要求,造成劳动者辞职的,应当视为推定解雇,也就是劳动者被迫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谢小花2017年8月、9月工资,驳回了谢小花其他诉讼请求。

随后,谢小花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被上诉人以调岗为名,变相辞退上诉人,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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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无锡市裁判观点认为不合理调岗,变相逼迫劳动者辞职,劳动者若主动提出离职,则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只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站在劳动者的角度,在遇到用人单位变相逼退的情况时,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工作岗位的方式进行维权。退一万步讲,用人单位有一百种方法让你待不下去,律师会告诉你一百零一种维权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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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似乎用人单位从此可以通过调整工作岗位来达到辞退而不需支付赔偿金的目的了?遇到谢小花这样的劳动者,用人单位的想法似乎没啥毛病,但若遇到赵大锤这样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就要三思而后行了。

赵大锤2009年入职A公司,2017年4月升职为健身中心经理,2018年3月1日,赵大锤休完年假回到公司上班,发现桌上放着一份《人力资源部记录表》,载明赵大锤经过多次评估,工作表现不符合经理职能要求,将赵大锤的职务变更为保洁领班。A公司于2018年3月7日通知赵大锤于3月8日到保洁部办公室报到。

赵大锤认为,公司将其岗位从健身中心经理调整为保洁领班,工作内容发生完全的变化,且保洁领班的岗位级别低于原岗位,其不同意调岗。后,赵大锤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岗位,若无法恢复则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后仲裁委裁决认为: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原则,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若要进行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A公司未与赵大锤协商一致,且调岗不合理,其亦未证明赵大锤不能胜任工作而进行调岗,因而裁决撤销调岗决定,恢复赵大锤的原工作岗位。至于赔偿金问题,因双方劳动合同尚未解除,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条件。

A公司未提起上诉,亦恢复了赵大锤的原岗位。A公司本欲逼迫赵大锤辞职,但是赵大锤反将一军。据说赵大锤如今头发浓密,睡眠良好,情绪稳定,财务自由。

遇到用人单位不合理调岗,变相辞退的情形时,劳动者可以选择主动离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可以诉请要求恢复原岗位。总之,在此种情况下主张赔偿金是无法得到支持的。用人单位运用调岗达到辞退目的时,也是需要考量一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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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改编自:

(2017)苏02民终1937号

锡梁劳人仲案字(2018)第390号

参考案例:

(2015)扬民终字第1220号

徐苗苗

职务:专职律师

邮件:xmm@jhr-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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