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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无毒无害,不具备“洗脑”功效!

 设保局 2018-09-22

读完此文

重疾险知识 100、防御值 100、人生幸福指数 100


重大疾病保险指在保险合同期间,被保险人罹患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达到约定的疾病状态或者实施了约定的手术时,即可得到保险金赔付的保险产品。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重疾险。


重疾险的特征及分类


2007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合作推出了我国第一个重大疾病保险的行业规范性操作指南——《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统一了重疾险产品中最常见的25种疾病的定义,实现了重疾险的规范化。


分类标准:

按照保险期间的不同将重疾险产品划分为终身、定期和一年期。若以其他标准分类,重疾险还可分为防癌险(按病种分类,保障病种只包含恶性肿瘤)、女性保险(按性别分类,被保险人必须为女性)、少儿险(按年龄分类,被保险人必须为少儿)等等。


特征分析:

一、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即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和应保障的风险。重大疾病保险合同通常包括的保险责任有重疾、轻症、身故、全残、终末期疾病和保费豁免等。


重症和轻症责任: 

即被保险人罹患合同中所列的重大疾病(或轻症),得到重大疾病(或轻症)保险金赔付。


身故和全残责任: 

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得到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赔付。


终末期疾病责任: 

即被保险人的病情已经无法治疗或缓解,且将导致被保险人在未来六个月内死亡,被保险人因此得到终末期疾病保险金赔付。


保费豁免责任(重症或轻症): 

即交费期内,投保人或被保人发生重症或轻症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允许投保人不继续缴纳保费,但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二、病种数量

从发病率来看,25种标准重疾的发生率超过95%,额外增加的疾病对发生率影响很小。因此消费者在挑选重疾险时不要盲目地追求病种数量。


三、赔付次数

大部分重疾产品的重疾责任给付一次即终止。但是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产品设置有两次、三次,甚至四次、五次的重疾赔付,也称多重赔付。


四、多重给付分组

多重给付重疾险产品涉及疾病分组问题。疾病分组就像世界杯抽签一样,把32只球队按实力分为几档,把最强的那几个队固定成各小组的种子队后,剩余球队按档次依次抽签,这样既保证了各小组球队的总体实力均衡,又保证了各小组的比赛观赏性。假设一下:小组赛,巴西德国法国阿根廷在一个组,日本沙特巴拿马伊朗在一个组。巴德法阿这组一票难求,日沙巴伊那组门可罗雀送票都没人看。不管从竞技角度还是从经济角度来看,FIFA的老板们是绝不会让这种情况发生的。


病种分组也是这个思路,如果把最高发的那6种分在首先赔付的第一组,那剩下的组还有存在的意义吗?那么,所谓的多次给付岂不是在扯蛋吗?不要忘了,保险公司的老板们个个都是聪明的一休哥。


由于6种必保重大疾病的发病率占比超过90%,一般分组都以该6种疾病为基础进行拆分,将6种必保重疾较为均匀地分配在不同的组别,以保证各组发生率均衡。若多种高发重疾分在同一组,则分组质量较差,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多次给付重疾还涉及两次给付时间间隔的问题,一般为180天或365天以后才能进行下一次赔付。对消费者而言,则间隔时间越短越好。


多次给付的产品,保费肯定比一次给付的要高,大家懂的。


五、重疾赔付额度

单次赔付重疾产品的赔付方式比较简单,大部分为等待期内赔付已交保费,意外或等待期后赔付基本保险金额。个别产品赔付与保单年度挂钩,赔付额度随着保单年度的增加而增加。


多次给付重疾产品的赔付方式多样化。最普通的赔付方式为等待期内给付已交保费,意外或等待期后每次罹患重大疾病都给付基本保额。有的产品赔付额度与重疾罹患次数有关,随着次数的增加,保险金额增加。有的产品赔付额度与被保险人罹患重疾时的到达年龄相关,如被保险人70岁前患重大疾病,赔付3倍基本保额,70岁后则只赔付基本保额。


轻症责任存在的意义


重大疾病的理赔依赖于其定义,往往重大疾病的定义都是比较严重的,不是很容易达到,导致了消费者的抱怨及选购保单时的犹豫。比如重疾中的急性心肌梗塞对心电图走势的要求、心室功能等条件比较苛刻,很难达到,其相对应的轻症责任就是不典型性心肌梗塞,病情更轻,更容易达到,就降低了获得赔偿的要求。


考虑到消费者的需求,保险公司陆续推出带轻症责任的重疾产品,作为重大疾病保险的有力补充。轻症赔付定义相对宽松,对于一些不是特别严重的疾病,赔付部分保额。


一、轻症设计

轻症的保障种类与范围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产品的优质性和保险公司的诚意。25种标准重疾发生率高,因此25种标准重疾所对应的轻症是否在保障范围内便显得尤为重要。


25种标准重疾所对应的轻症中,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以及主动脉手术(非开胸手术)这4种轻症责任出现在所有包含轻症责任的重疾产品中。另有8种轻症的出现比例大于50%。而其他重疾所对应的轻症现相对较少。例如慢性肝功能衰竭,只有9%的重疾产品包含该项轻症责任。


二、轻症的数量、赔付次数及赔付额度

轻症的数量就不用多说了,平均在25种左右。


很多重疾产品在轻症责任发生时只赔偿一次,同时也有很多产品是多重轻症赔付。多重轻症一般为两次、三次、五次,其中三次最常见。多重轻症给付也涉及疾病分组问题,与重疾分组同理。


单次赔付的轻症产品,大部分为等待期内退还已交保费,意外或等待期后给付一定比例的基本保额,该比例常见为额外赔偿20%。多次赔付轻症产品赔付额度一般与患轻症的次数有关。


三、保费豁免

以轻症豁免为主,当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发生合同中所列的轻症后,不用再交之后的保费。但是保险合同还是继续生效,该赔的还是会赔。保险公司提供本项利益的成本相对比较高,也就是带轻症豁免的产品会贵点。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是指保险公司依法或依据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责任的风险范围或种类。简单来说,免责条款就是告诉消费者保险公司在什么情况下不赔付。责任免除大多采用列举的方式,即在保险条款中明文列出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重疾险的免责条款比较规范统一,常见的是行业协会标准条款中的9条,如下图所示:

相对身故免责条款,其中第8条、第9条是重疾险独有的,分别排除了先天性疾病和艾滋病。


普通条款


一、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就像是购买保险的一道门槛,规定了被保险人的年龄。市场上在售重疾险的投保年龄范围一般为28天至60周岁。防癌险产品由于主要针对中老年人,投保年龄范围较其他重疾产品略有不同,普遍在28天至75周岁期间。


二、保障期间

保障期间是保险合同保障的时长,是计算保费的重要依据之一。消费型重疾险的保障期间为1年,终身型重疾险属于在人生任何时段发生保单规定的责任都可以赔偿,定期型重疾险的保障期间比较多样化,最常见的有10年和20年,还有保障至60或70岁等。


三、交费方式

交费方式即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的时间长度。重疾险的交费方式多样,趸交、期交(如5年、10年、20年等等)或交费到一定年龄(60或70岁)。消费型重疾险的交费期间比较短,一般为1年;定期型和终身型重疾险的交费期间较长,一般多为10年、20年和30年。


四、犹豫期

犹豫期是指合同签订后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退保,保险公司退还保费。犹豫期的设置是为了减少投保人因考虑不充分、销售误导等原因导致的非理性投保。投保人在犹豫期退保,保险公司应退回除扣掉的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外的全部保费。犹豫期后退保,消费者仅得到约定的现金价值。重大疾病产品犹豫期一般为10天。


五、等待期

在刚投保后的一段时间内如发生了要赔偿的事件,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不赔付基本保额,但通常会退还已交保费,部分产品退还现金价值,现金价值的金额比保费低很多。等待期的设置主要是为了规避带病投保等逆选择风险。


等待期主要防止的是疾病赔偿,意外原因导致的赔偿不设有等待期。重疾险的等待期一般为90天—180天,在同等条件下一定要选择等待期短的产品。


重大疾病保险仍需努力


随着消费者需求的增加,重疾产品近年来发展迅速。在给消费者带来保障的同时,重疾产品的一些问题仍需行业内多方共同努力改善。

一、进一步规范重大疾病定义,减少盲目增加疾病种类行为。

目前,重疾险中只有25种的疾病定义是标准定义。保障范围超出标准重疾的疾病定义由各保险公司自行制定。自行制定的重疾定义不尽相同,容易误导消费者,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二、多重给付重疾的分组需要更加科学化。

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多重给付重疾产品会越来越多,而疾病分组的合理性关系着多重给付重疾产品的保障质量。目前市场上部分多重给付重疾产品分组缺乏合理性,导致分组意义不大,分组质量差;另一方面,将相关性极强的疾病分到不同组别,分组风险增加。面对比较混乱的疾病分类,多重给付重疾的分组需要更加科学化。


三、产品设计建议简单化,方便消费者理解接纳。

有些公司为了彰显产品的独特性,设计复杂,责任难以理解,专业人士都需要长时间的认真阅读才能理解。保险姓“保”,保障才是重疾险的根本。条款责任设计应该简单化,清晰易懂,让消费者真正懂得自己买的是什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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