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不可以的!无论是出于因是十年老员工被辞退应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还是根据劳动法相关缴纳社保规定,你的这种要求都是不合理的! 关于你提到十年老员工,这个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在同一工作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应定立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你已经达到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范畴! 但这个无固定期限合同:也只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工作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像我们以往鉴定的三年,或五年合同,它是一个长期的合同形式)!并不是说在这期间企业就不能与你解除合同,如果说是你个人严重违反企业相关规定,企业也是可以无偿辞退你的,但如果是企业原因把你辞退你会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按照有关规定按照个人在企业服务年限每满一年(且最高不的超过十二年)领取一个月,月标准按辞退前12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还可以到劳动保障所申请失业金……
关于社保是从你进企业上班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部门备案公司就应该给你缴纳的,直到你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就会到劳动部门解除备案并停止给你缴纳社保!不存在你与企业已经解除劳动合同,而企业还应继续缴纳社保,劳动法也没有这样的规定!如果是因为你在上班期间企业压根就没有给你缴纳社保你可以要求企业补缴,但也只是你在企业服务的年限。 感谢大家的支持,相信大家会有不同的见解或疑问,请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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