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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回村社共同体:“双过半”困局与村委会选举制度再设计

 追梦人儿 2018-09-23





文︱仝志辉



一、村委会选举陷入“双过半”困局

“选举村委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这是村委会选举的“双过半”规定,是村委会选举制度的关键程序。但是随着村民流动日益加剧,它越来越难以实现。事实上,如果不将委托投票计算在内,即去除那些由受委托选民代理投出的选票及这些选票中对当选人投出的赞成票,中国有将近一半的村庄的村委会选举没有达到“双过半”要求。“双过半”标准在很多时候也通过放弃第一个过半,以及在第二个过半不能达成而举行的第二次投票时不再要求赞成票过半等方式,勉强得以维持。按照这种表面“双过半”选出的村干部并不能让村民信服,其实际的治理能力也并不令村民满意。村民自治通过“双过半”赋予村干部权力正当性的制度预期很大程度上已经落空。“双过半”已经陷入困局。

 

“双过半”困局和村民流动直接相关。第一个过半完成难的直接原因在于村民流动,大量村民在选举日不在村庄。如果不辅之以委托投票,参加投票人数就无法过半。第二个过半难以完成表现为无法选出足额的村委会组成人员,其致因则更加复杂,但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村民流动导致村庄缺乏人才,从而没有足够的精英参与竞选或者精英间竞选程度不足,无法调动村民参与投票。

 

在村民流动时代,需要认真审视自身适应性和治理效果不佳的“双过半”。在村民流动时代,村委会选举的根本性质和最主要目标应该是什么?选举有效和当选有效的参与人数对于村委会选举究竟意味着什么?只有从理论上回答这些问题,才能找到“双过半”困局的路径。 

 

 

二、村委会选举的共同体优先旨向与双重功能

村委会选举以村社共同体的存在为前提。在村委会选举萌芽之前,村社共同体以人民公社体制下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形式存在。人民公社时代的集体劳动和成员共同分配,以及党在村庄中推进各类党群组织的建设,使得村社共同体具有非常强固的共同体意识。村庄是“集经济、生产和政治于一体的农村基层共同体”。

 

选举是村社共同体在家庭承包制变革之后的一次自我再生,也是村社共同体在经济和社会发展层面要变得强大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村委会选举活动来说,直接选举实现了村民的重新集结,是村社共同体重新生成和存在的一次直观显示。整个选举程序都以村民的充分参与为前提,选举大会更是人民公社解体后村民难得一遇的全体村民集会。村委会选举以保有和强化共同体为其目标。

 

可见,村委会选举和村社共同体在某种意义上是共生的,而且经由村委会选举,村庄治理才首先具有了确定的共同体的基础。同时,选举也是共同体谋求自治、良治和发展的必要手段。选举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其对于共同体的意义。因此,村委会选举具有共同体优先旨向。

 

村委会选举作为共同体选举,意味着选举的举行必须以村社共同体的存在为前提。选举得以举行的条件是村民本来就有比较强大的共同体认同。没有共同体认同,就没有选举。而就当下的村社共同体来说,虽然其成员和边界都基本固定,但内部成员间利益已经高度分化,且成员的生产和生活逐步分离,村民的共同体意识已然弱化。这时候的选举如果要成为共同体选举,就必须充分开发选举增强共同体认同、重新整合村社共同体的功能。这种整合是共同体存续的基础,对于共同体治理非常重要,对于国家对村庄进行现代化治理和有效治理也十分重要。

 

当今村委会选举所面对的村社共同体,相比于选举诞生时刻以及《村组法》立法初期,更加复杂化,内部充满着分化。村委会选举寄身在这样的村社共同体之中,逐步具有了双重功能。其第一重功能是对村社共同体存续加以重新确认。选举活动激发村民即共同体成员的共同体意识,使村民成员重新确认共同体的存在对每个成员的价值,使共同体的共同意志重新聚集和再次公开呈现,以消除村民在日益分化的共同体中产生的离心意识。这一功能对于当下成员流动性增强、异质性不断增加的村社共同体来说至为重要。村委会选举的第二重功能是,选出共同体的管理组织,由这一管理组织调动尽可能多的村民参与来执行共同体的共同意志。执行共同体的共同意志可以加强共同体,提高共同体的凝聚力,也可以动员成员资源、组织公共物品供给。这些活动将增强共同体的行动能力,促使共同体的整合更加有力。 

 

 

三、根据村社共同体变化修改选举规则

村庄首先是以一定地域为界,成员间富含血缘和地缘关系的社区生活共同体;其次是由集体成员组成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最后还是国家权力下延至农村基层的一个准行政管理单位。在村庄选举的共同体优先旨向之下,村社共同体的多重性质会相应地对选举规则提出要求,只有满足这些要求的选举规则,才是合理的共同体选举规则,才会和共同体治理相互加强,成为共同体治理的必要组成部分。

 

“双过半”虽然表面上保持着“多数决”的正当性,但选举实践却在追求分母上“减少全体”以及最终结果上“刚刚过半”甚至取消过半,从而在不完善的选民参与基础上产生畸形的选举竞争。选举组织者、候选人和村民都参与了这一选举退化的过程。选举实践悄悄抛弃“双过半”标准,使得实践和法律上对“双过半”标准的背离程度越来越大。法律条文及其背后的立法理念不仅没有因时因势而变,反而不经意间成为这种选举退化的支点。双过半的困局实质是村民流动时代的村社共同体保有和治理难题。

 

要适应流动时代村社共同体性质的三重化和选举功能的双重性,就必须对选举规则进行重构。重构的基本要求是:第一,选举程序要同时满足三重性质并因村庄情况不同而有所侧重。第二,选举规则必须兼顾原则统一性和程序多样性,全国不能只有一种选举规则。第三,选举程序必须对候选人资格做出限定。

 

 

四、重构“双过半”的建议

首先,统一两个过半的基数。把第一个过半的基数和第二个过半的基数(即分母)确定为同一个指标,增强村民对于共同体的认定和认同可以把目前的“双过半”适用不同基数改为适用同一基数,即全体登记选民。

 

其次,参加投票选民过半的程度可以由村庄自行选定。在保有和强化共同体功能方面,第一个过半的分子应越接近全体成员越好,但是,不同村庄的要求强度并不需要一样。

 

第三,投赞成票选民占全体登记选民的比例不必过半,可第二个过半中的分子即赞成票数越接近参加投票的选民总数越好,但是否必须过半,要放弃统一要求,结合村情来确定。

 

第四,设立匹配新规则的其它重要规则。需要限定候选人资格,在选举前允许候选人向选民充分介绍自己,候选人就村治措施进行公开辩论或接受选民询问。这些规则应该设立,并且允许村庄根据这些规则制定更加具体的规定。

 

村社共同体在20世纪50年代农业合作化运动以后表现为“集体村社”。集体村社用共产党党员和基层组织的力量,推行土地村社成员集体所有,使得村民拥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且通过集体对农地的整理和对农地以及非农产业的统一经营形成集体资产,实现村社成员对集体资产收益的共享和均享。之所以说今天集体村社制度仍然存在,其重要的事实依据是农村集体经济尤其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仍然存在,村民的集体成员观念仍很强烈,村集体资产“人人有份”的意识很强,也不放弃任何机会要求得到来自集体的可能的福利,但这并不意味着有土地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经济就有强固的共同体。

 

村委会选举制度改革需要进行自我调整,主动融入重构村社共同体、重现村社共同利益的一系列制度创新之中。当前农村改革正在一定程度上展现出构造新型集体村社的可能制度前景,也继续存在着瓦解集体村社的努力。村委会选举制度的重新设计也需要从集体村社重构的视野加以理解,秉持共同体优先旨向,对有关的集体经济制度的改革给予协同,共同推进新型农村治理制度的形成。

 

作者:仝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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