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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初中生强奸案:赔偿和解就能冰释前嫌?| 观点

 單褔 2018-09-24

原标题:鲁山初中生强奸案:赔偿和解就能冰释前嫌?| 观点

如果在当地,绝大部分案子还都是以羁押为常态,突然这个案子就因为调解赔了八万块钱,就给例外地取保候审,那就是有很大问题的

专栏作家 邓学平

16岁男生强奸17岁女生后,还能取保候审、正常上学?这究竟是正常司法操作还是另有隐情?河南鲁山检察机关的一篇《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文章引起广泛争议。 

主要的争议有,案件是否适用了刑事和解机制?如果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检察院在调解过程中引入人民调解委员会,程序是否适当? 

刑事和解制度本身有它的合理性。它是从国外引进的,并不是我们国家的发明。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专门增设一节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对和解的范围、程序和结果都做了规定。修法时,社会上就有争论,有声音认为这是鼓励花钱买刑,花钱买命。 

从立法的本意和初衷来讲,刑事和解当然不等于花钱买命,花钱买刑。刑事和解只是通过司法的方式重新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帮助被害人得到更多抚慰,让犯罪嫌疑人通过真诚认罪悔罪的方式降低社会危险。当然,和解之后犯罪嫌疑人的刑罚也会随之降低。总体上,这是一个在国际上很流行的柔性司法的理念。 

特别是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这一块,国家还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侧重于教育感化,这样的大方向也是正确的。因为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定型,此时不加区分、简单一律地进行严厉打击,恐怕也未必都对。 

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特别是在校学生,各地司法部门都有一些特殊的关爱帮教措施。现在很多检察院都有未成年人检察室,法院也有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进行区别化处理。这些都体现了国家在立法以及司法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帮扶和关爱,当然都没错。 

至于人民调解程序,中国有一个《人民调解法》,由调解委员会出面进行民事方面的调解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这个调解协议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必须要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认定。 

这个案子的重点,我觉得不在于说对中学生进行教育感化,不在于让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而在于公诉案件如果走刑事和解程序,是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得滥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了刑事和解范围:(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此程序。 

很显然,鲁山初中生强奸案超出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强制措施,不能说该案取保候审本身就一定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因为是无罪推定,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判决之前都被推定是无罪的。那么在法院判决之前,提前把人抓起来羁押,本身就是包括我在内的很多人,一直在批评的刑事司法中的一种陋习。所以如果从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和理念来看,除非是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要逮捕的,否则的话能取保候审的案件当事人都应当取保候审。如果最后法院判决实刑,再重新逮捕羁押不迟。 

问题的关键在哪?就是当地的司法惯例究竟是什么样。刑事诉讼法的很多规定在现实中并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如果在当地,绝大部分案子还都是以羁押为常态,突然这个案子就因为调解赔了八万块钱,就给例外地取保候审,那我觉得是有很大问题的。 

强奸罪,在中国起刑就是三年有期徒刑,属于一种比较严重的侵害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对这样一个不能进行和解的暴力犯罪案件,就因为调解赔偿,然后做了取保候审,是否是当地的常规做法?甚至如果按照这种程序走下去,是不是后面还有可能不起诉或者起诉到法院后被判缓刑? 

需要解释一下,取保候审只是一个刑事强制措施,不代表这个案件就终结了。因为最后要终结的话要看检察院是否起诉,如果起诉了以后还要看法院怎么判。所以公众不要简单地说取保候审后就没事了,也不是这么简单。 

由于宣传稿并没有清晰细致地揭示案件原委和处理过程,更详细的内情有待权威机关调查和披露。如果查明这个案子存在法外因素,甚至存在司法腐败,对相关人员毫无疑问应当进行严厉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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