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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冰释前嫌“用词不当”公众也绝不会误读

 清哲木 2018-09-26



|清哲木

       

这个中秋节,对河南鲁山检方来说,可谓过得红红火火,热热闹闹,先是被曝促成一起强奸案“冰释前嫌”,后又有媒体曝光,在一起校园欺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中,鲁山检察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经协调将嫌疑人李某某转入另一所高中就读,并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双重不可思议舆情下,鲁山检方彻底火了。

 

强奸案可以冰释前嫌,杀人案可以促成和解,鲁山相关部门确实能力非凡,把两件影响恶劣的案件用四两拨千斤的魅力化解得和风细雨,可能在相关方面来说,能够化解这样的“深仇大恨”为乌有,或许是完全可以歌功颂德的正能量。


但是,抛开“冰释前嫌”不谈,比冰释前嫌更可怕的是,是什么能量让这起强奸案能够“冰释前嫌”?是什么能量让杀人案促进了双方和解?强奸罪属于刑事重罪,不属于可以刑事调解的范畴。作为一个执法单位难道不懂这种法律常识?如果这都可以和解,那要法律干什么?如果这都能够万事大吉,那么公平正义是什么?鲁山又如何践行依法治国的精神?

 

法律不是儿戏,法律容不得“和稀泥”,法律之所以是法律,就在于它的普遍性、排他性以及强制性。法律这种普遍性就是要求大家普遍遵守,不可违背,法律这种排他性就是要求矛盾双方应该基于事实法律规定,法律这种强制性就是要求相关当事人不折不扣完全执行,不与法律事实存在讨价还价的余地、变相执行的余地。而纵观鲁山检方执法手段,确不敢恭维,有悖常理。哲木观察注意到;事件一经媒体曝光,舆论质疑便汹涌而来。尤其是本案当中,未成年人强奸案能否实施刑事和解成为焦点。

 

有人认为,依照我国刑法,强奸罪犯一般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不属于新刑诉法“因民间纠纷引起……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的刑事和解范畴。也有法律人士指出,强奸案件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即便不适用,双方民事部分的和解,也可以作为减轻犯罪嫌疑人刑事处罚的基础。

 

就案件的本身而言,确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但为什么在这件事情上,鲁山检方的行为招人质疑呢?最直接原因无疑是宣传方面出现了质疑的充分。此前鲁山检方发布了一篇《鲁山一初中生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


一场未成年人性强奸案中,即便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谅解,又如何能达到“冰释前嫌”“握手言和”的程度?遑论该微信文章还大肆强调“小赵家长赔偿了小花父母8万元”。

 

8万元垫底,换来的“冰释前嫌”是检方的工作做得好?还是8万元换来的“冰释前嫌”代价,相信大家自有判断,如果没有这8万元垫底,双方能握手言和,那才是检方大调解做得入木三分出神入化。要知道,8万元在当前任何地方不是一个小数目,很容易在读者之间引起“花钱买刑”的解读。加之大肆宣传“送来锦旗”细节,当然更让很多人产生“花8万元就能强奸一个未成年人”的合理质疑。鲁山检察院在此之前已经有促使杀人案的事主双方握手言和的先例,为何当地政府部门视而不见?

 

面对质疑,当地检方在近日也给出了回应。河南省检察院宣传处处长张萍指出,鲁山检方在介绍本案时曾使用“冰释前嫌”“握手言和”等词汇,是地方检察院宣传报道过程中用词不当、释法说理不充分造成的舆论事件,“宣传的角度把握的不是太好,写了容易产生歧义的一些细节。”接下来,当地将“加强教育培训,并考虑启动问责程序”。

 

司法解释,相信鲁山县检察院的检察官们也一定十分清楚,而又如何会在涉及一起强奸案的公众号推文中没有丝毫体现?而只是一味强调案件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冰释前嫌呢?更重要的是还故意渲染犯罪嫌疑人方面给检察院送锦旗的细节?难道这其中传递的信息不是犯罪可以言和吗?难道仅仅是公众对冰释前嫌四个字的误读吗?你可以用词不当,但我们绝不会误读,你可以发出“权威”声音,但我们依然有猜疑的权利。因为“通情达理”是通向公平正义的最简单的途径。

 

回应虽然来了,但显然,在“适时”的时机把握上,不及时。要知道,互联网时代,舆情回应的及时与否,往往决定了事件不同的走向或者程度之深浅。面对公众对业务的重大误解,相关机构必须要第一时间发声,要第一时间处理问题,做整个事件的“第一定义者”。否则,透支的就不止是鲁山检方一家的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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