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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释前嫌的强奸案”法律分析

 eln 2018-10-08

法考、法律;有料,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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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微博上一起“冰释前嫌的强奸案”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不得不说,现如今网络的力量真真是强大,法律杀不死的罪恶,舆论会随时将之暴露在阳光下和网友的唾沫中。



鲁山县某中学16岁的小赵与17岁的女生小花强行发生性关系。办案检察官经调查后,在调解委员会帮助下促进双方父母和解,最终小赵父母赔偿8万元给受害人。检察官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为“取保候审”,小赵得以重返校园,小赵母亲于中秋前夕给当地检察院送去锦旗,以表达感激之情。


最初以为是知情人士有意将这起案件曝光,之后才了解到原来是如今已经被网友调侃为“网红”号的鲁山县检察院自己,以一面“执法为民,尽心尽责,情系少年,倾心相助”的锦旗把自己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之上。



作为即将参加主观题考试的法考人,除了吐槽“冰释前嫌”一词的使用,发出“未成年不能成为免罪金牌”的评论,还应该考虑此案件能否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指在法定范围内的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不同方式的从宽处理的程序。





“法定范围内的公诉案件”,是指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财产权利的刑事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公诉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一)指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财产权利的刑事案件(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公诉案件。


  1. 民间纠纷一般是指公民之间因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家庭关系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2.涉嫌《刑法》第四章、第五章,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和第五章“侵犯公民财产权利”。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案件不得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



首先小赵强迫未成年人小花发生关系且年满16周岁,构成强奸罪,强奸罪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节严重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但是由于小赵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此便存在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能。


强奸罪必然不是过失犯罪,小赵又很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所以此案能否和解关键在于判断强奸是否因民间纠纷引起的。


关于什么属于民间纠纷?


仅公安部规定在第323条从反面规定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三)涉及寻衅滋事的;(四)涉及聚众斗殴的;(五)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六)其他不宜和解的。”


对于民间纠纷,规定比较早的是1990年司法部颁发的《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其中第三条规定的民间纠纷“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民间纠纷,即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立法释义,“因民间纠纷引起”是指犯罪的起因是公民之间因人身、财产权益等问题引起的纠纷,既包括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案件,也包括因口角、泄愤等偶发性矛盾引发的案件。


虽然很多法律人认为强奸罪属于重罪,不应该进行刑事和解,但是只要是刑法第四章、第五章的罪名,在立法者眼里看来,都是可以“因民间纠纷引起的”,都是可以调解的。


刑事和解程序本质上符合现代刑罚理念,该程序也符合我国的法治精神,但是刑事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的行为,检察院不应该主动帮助被害人做工作和解,为了和解而和解从而导致刑事和解程序的泛化甚至滥用,有违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设置初衷。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于9月25日做出回应,由于“当地检察院的工作人员释法说理不充分,宣传角度没把握好,特别是老百姓容易产生歧义的一些细节,报道过程中不太恰当。”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宣传处相关负责人称,接下来将加强工作整改与教育培训,并考虑启动问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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