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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的价值位阶

 悠然见清泉 2018-09-25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的价值位阶

 

 

暨南大学 张鸿巍教授

 

 

你把这个世界带在身上,是把它作为一个护身符还是一负担子,是把它当成一种魔力还是一种重负?

--(英)珍妮特·温特森(Jeanette Winterson,1959- )

 

 

 

一切似乎才刚刚开始,一切却早已大不相同。

有道是,“诸行无常、诸法无我”。论及对刑法之印象,日本刑法学家西原春夫曾入木三分,“刑法长着一张父亲般的脸,威严中透着慈祥”。在他看来,刑法是一种必要的恶。如果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亦有张脸,这究竟是张怎样的脸呢?它又要体现出怎样的价值位阶呢?

尽管法的价值包罗万象,自由、正义、秩序、效率皆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几种,但并不是等量齐观的,而是通常按照自由、正义、秩序、效率这样的顺序排列的。这些价值之间亦并不总是相安无事的。当处于不同位阶的这些价值发生冲突时,较优越价值应该被给予较多权重,同时兼顾其他价值取向。

从目前检察机关的职能划分来看,侦查监督、公诉、刑罚执行监督、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等业务部门几乎都与未成年人检察有过亲密接触,尤其对批捕和公诉部门来说更是如此。因而,一定程度上将未成年人检察处(科)概之为“迷你检察院”亦不为过。

即便如此,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的方方面面仍然处于逐步形成和完善之中,其价值位阶亦面临着诸多挑战与质疑,直接或间接影响着相关工作的成效。未成年人身心仍在发育中,不能期望其与成年人具有同样的价值判断。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需要获得更多机会以痛改前非,故而少年司法制度的价值在于实现对问题少年的矫正、惩戒及自新。也就是吾人通常所说的“教育、感化、挽救”,这也是少年司法得以产生及存续的法理基石。在恪守这一价值取向的同时,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围绕着检察职能的有效发挥,亦维系着价值取向的特殊一面,如公平、正义和平等。

百余年前,正是有识之士不忍见彼时未成年人在刑事司法体系中遭遇的种种不堪,毅然决然推就了“国家亲权”及儿童福利理念的传播。承继着世人对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无数期待的少年司法,终于开始突破重围振翅高飞。然而,无论飞多高多远,少年司法仍要存有适其软着陆的土壤。一旦离开现实的考量,少年司法价值位阶不过是无法触及的空中楼阁。域外百余年少年司法的辗转历程,无一不昭示着其在未成年人可塑性与可归责性两个极端之间来回摇摆的两难境地。这种内在相互纠缠的价值冲突,甚而可能会在时空转换中衍化为尖锐的对立,共同激荡着少年司法对“司法”真知的追寻。

价值取向于少年司法之内,不宜是单一的而应是多元而复合的。就整体而言,这些价值观百川终归海,归根到底呈现出高度的一致性,即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这亦是少年司法的终极价值取向。不过,这也并非想当然地占据着少年司法各个阶段的首要目标。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纵向与横向建构中,无论是理论上还是事实上皆渗透着不同参与机关在不同诉讼或非诉讼阶段的价值观,在高度趋同的背景下会出现一些重新排序的现实考量。而这只不过是不同刑事司法机关依据不同职能而做出的各就各位、各司其职的现实回应。

2013年底,一部反映三代检察官生活与工作的电视剧《正义的重量》,为民众近距离感知检察机关及检察官提供了一些场景。应对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官所面对的考验不仅仅来自案件本身,还可能来自于案件之外,案里案外需要评判多方利益诉求。值得一提的是,检察机关介入未成年人犯罪时,其并非以完全无关利害关系第三方身份出现的,而是在履行相关检察职能时被动或主动介入其中的,其非中立性是“昭昭乎若揭日月而行也”的。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来说,教育、感化和挽救是基本的刑事政策,因而无论是批捕、起诉环节,还是履行审判及矫正等阶段的法律监督,无一不贯彻始终。不过,这并不必然意味着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不能有其他复合价值取向。这些复合价值体系折射出对被害人的同情与怜悯、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关切与愤恨、对防卫社区的坚守与努力等等。与审判机关的天然中立有所不同,检察机关与被害人及社区有着与生俱来的亲近感。正是为了有效捍卫被害人合法权益及防卫社会,检察官及检察官署才会横空出世,其职权与犯罪被害人及社区根本利益纠结在一起,担当着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重任,故而其所追求的首要价值或是公平,这是正义重量排序使然。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所肩负的价值位阶定位,远远比我们想象的要艰难。如此的艰难,以至于我们总是在转辗反复中不时会扪心自问:个案处理是否如实折射了公平与正义的光芒。与此同时,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的价值位阶又是如此的厚重,厚重得使我们往往不禁深陷其中而无法厘清思绪的脉络。对于检察官而言,在充分考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特殊需求的同时,维护被害人的合理诉求及防卫社会的压力却伴随检察职能与生俱来。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的价值不但要体现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特殊关爱,亦不能厚此薄彼而忽视或回避了被害人及民众对司法公正的基本认知。仅以被害人保护为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亟待延伸及扩张的重要职能之一便是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尽可能确保被害人以适当方式获悉案件程序中诸如批捕、公诉等决定、最大限度协助被害人就犯罪损失获得补偿或救济等等。事实上,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所需关注的被害人还不单单只是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被害人,还有诸如家庭暴力、校园暴力及街头暴力中的未成年被害人。若是过多甚至一味强调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特殊需求,而忽视来自被害人的合法诉求以及民众对防卫社会和打击犯罪的合理呼声,这在一定程度上却是距离检察的核心价值愈来愈远,可能会致公平正义的天平出现倾覆。

在美国,其未成年人检察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可为我们所借鉴或予以警醒。鉴于检察官身负代表国家检控犯罪及防卫社会的主要职责,美国未成年人检察在恪守“儿童最佳利益”原则的同时,亦愈来愈重视确保担负起社区及被害人安全及福利的重任。一如美国明尼苏达州达科他郡地区检察院检察长詹姆斯·巴克斯托姆(James Backstrom)所强调的,

 

虽然检察官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当考量涉案少年的特殊利益及需求,但检察官不应忘却其首要职责在于伸张正义和保护公共安全及社会福利。

 

以得克萨斯州达拉斯郡地区检察院为例,该院设有未成年人检察处,处理从如店铺行窃等乙类轻罪至重罪案件。在其官网上,该未成年人检察处开门见山,在醒目处标注道,“尽管本处通过本郡少年司法处各类项目来更生重建未成年人以保护民众,但是会毫不犹豫寻求在得克萨斯州少年司法厅羁押相关少年,或者将更严重罪犯作为成年人来处理。”

近卅年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欧美刑罚思想有渐趋保守之势,对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及强度日益突出,随之而来的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及其控制政策的日渐紧缩。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力度、广度与深度,包括对隐私权合理期待均有进行一定程度的反思与调整,以防矫枉过正,这些皆直接影响到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价值位阶的调整。作为行业性规范,《全美检察准则》NationalProsecution Standards(第三版)第4-11.1条特别强调,

 

尽管确保社区及被害人的安全及福利为检察官主要关注点,但检察官在不与前者过度妥协前提下亦应尽可能考虑儿童的特殊利益及需要。

 

该条规定旗帜鲜明反映出,美国检察机关在应对未成年人犯罪时以维护社区与被害人安全为首要考量点,唯独在不与此“过度妥协前提下”,方尽可能考虑未成年犯罪人特殊需求。

少年司法体系的核心关注点在于有效应对未成年人犯罪及其矫正,不过其确切涵义则因时间推移而有了对此的不同解读。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的价值位阶亦非一成不变的,而是在坚持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同时,顺应未成年人犯罪率及形态、刑事司法机关特别是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能力建设、民众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容忍度及对检察机关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期待等变化而与时俱进的能力等等,这些价值位阶在被害人权益保障、未成年人特殊需求及防卫社会(打击犯罪)三者之间此消彼长,以实现动态的平衡。眼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总体上应坚持少捕、慎诉的方针,以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为契机,积极推动程序处分上的人性化与实体处分上的轻缓化,依法实现“总体从宽、个别从严”的政策,敦促涉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并顺利回归社会。对于个别特别是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民众尤其被害人反应特别强烈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应当毫不犹豫且理直气壮祭起归责的大旗,以彰显公平正义的检察核心价值。

影片《千与千寻》中有一位极为重要的联结角色—无脸怪,他与小白、锅炉爷爷、汤婆婆、巨婴等其他角色皆大不相同。电影主人公十岁少女千寻与父母误入幽灵界,父母因贪吃受到惩罚而被幻化为猪。为了拯救双亲,千寻被迫为汤婆婆做事。在此期间,千寻遭遇过种种危难时刻,却幸运地多次被无脸怪帮助化解。而无脸怪则至始至终都在暗恋着千寻,他总是在一旁默默地注视她,就如守护在千寻身边的黑骑士那般。有一次千寻需药浴而百般不得,无脸怪知悉后立刻设局分散罐药人注意力而使得千寻最终如愿以偿,他却不贪求丝毫的回报。动画大师宫崎骏以其出乎意料的描绘,打破了童话世界中人物脸谱化和僵化的固有模式。无脸怪没有样貌,初看时令人不禁产生其无恶不作的臆想。事实上,无脸怪却也是如此,曾以金子引诱贪婪之徒并食之。但随着剧情的展开,无脸怪在千寻的激励下,一步步地寻回迷失的纯真童心。而这一切的蜕变却只是源自于千寻不经意的自然之举:当孤单的无脸怪站在雨水中注视千寻时,千寻好心地问道,“站在那里不怕被淋湿吗?我把这扇门开着”。一句话宛如春风化暖,瞬间击破了无脸怪久被冰封的寒心,就连影片的色调亦随之渐趋明亮。

    如同美日无数卡通片那般,《千与千寻》并不只是为儿童所摄。尽管观影时间或抖生些许沉重感,但每个人物及细节可谓皆是成人世界的各类符号再现。通过对这些细节的演绎,宫崎骏所要表达的是,“所有的成长到最后,皆不外乎一次旅行”。在这样的旅行中,未成年人会大步向前,亦会跌跌撞撞,严重的甚至还会作奸犯科。对于偏差越轨者,亦有转化成才的可能。只是一面倒的“儿童最佳利益”原则,看似合理,却隐含着被扭曲的严重主观化,极易让人顿生无脸怪的错觉。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虽然具有趋同化,但每宗个案仍然表现出强烈的价值位阶差异性。正是这种差异性,使得我们必须通盘考虑个案的特定情形,以使得个案处理尽可能兼顾各方利益。与此同时,即便于个案中为了防卫社会及保护被害人之需而不得不采取相关举措,为了保护正义这一最终且较优先价值时,仍不得超过必要限度,亦即个案平衡和比例原则。

少年司法各类Happy end固然值得期待,但黑白青春下的公允仍是不可或缺的存在。

原载《法制日报》2013年7月24日,发表时名“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的价值取向”

摘自张鸿巍著:《少年司法的异乡人》,上海三联书店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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