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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企业为员工承担个税的财税处理

 雨送黄昏xzj 2018-09-25

小编发现有很多企业对员工实行税后净薪酬制,即通常所说的“一口价”薪酬,员工的个税由企业负担。但在实务操作中企业的会计处理存在着一些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为员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计算方法:

1、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案  例

某企业王某2017年1月工资、薪金收入为5500元,企业为其全额负担个人所得税。

错误做法如下:

计算应扣缴个人所得税=(5500-3500)×10%-105=95(元)

①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5595

 贷:应付职工薪酬  5595

②借:应付职工薪酬  5595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5500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95

③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95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95


错 误

(1)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含税收入,不能以纳税人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应纳税额,应先将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计算应扣缴个人所得税。上例正确计算应为: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5500-3500-105)/(1-10%)=2105.56元,应缴个人所得税=2105.56×10%-105=105.56(元)。错误作法造成少纳个人所得税10.56元(105.56-95=10.56)。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作纳税调增。

那好嘛,作为诚实守法的财税人,我们就老老实实这样做三!!!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5500-3500-105)/(1-10%)=2105.56元

应扣缴个人所得税=2105.56×10%-105=105.56(元)。

①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55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5500

②借:应付职工薪酬        5500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5500

③借:营业外支出          105.56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105.56

④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105.56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1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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