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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风险应对流程设计(四)

 plmok999 2018-09-26

 ——应对处理

风险应对处理是对税收检查阶段的总结,并提出最终处理意见,本质上是消除风险的阶段,也是风险应对的最后阶段。这个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税务机关对风险税收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卷宗进行审核,根据审议意见做出处理结论。这个阶段从税收执法的角度,表现为对税收检查人员提交的检查报告及相关的执法卷宗进行审核,依据税收法律对纳税人做出最终的法律处理。

检查资料审核的主要程序包括,接收检查人员提交的卷宗资料,对执法依据、检查程序、证据资料、检查内容和相关工作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审核处理意见,出具《检查卷宗审核意见》。检查卷宗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依据、检查程序、检查证据、税额确认等。

做出处理决定。集体审议委员会对经检查卷宗审核后提交的《风险应对报告》及《检查卷宗审核结论》进行集体审议,作出集体审议结论。审议侧重于对风险应对检查情况和拟定处理意见的审议,主要包括:适用的税收实体法律是否准确;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税收检查;是否按照《税收检查预案》中的计划实施检查;对《税收检查预案》中列明的涉税疑点、审批通过的新发现涉税风险是否逐项进行了检查;涉税疑点是否得到确认或排除,理由是否充分,拟定的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是否恰当。

文书出具及执行。检查报告审议并形成处理决议后,税务机关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并告知纳税人税务机关最终调整其税收义务的事由、依据、调整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以及纳税人依法享有的说明举证权利等。对告知的处理结论有异议的,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处理:纳税人书面陈述理由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者携带相关佐证资料到税务机关办公场所陈述说明。检查人员根据纳税人的陈述说明或提供的举证资料,对其提出异议的部分重新进行审核。认为纳税人提供的理由及证据可以采信的,《税收处理决定书》进行相应调整,并保留进一步审核的权力;认为纳税人提供证据的可信度需做进一步审核的,应当进行补充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确定是否采信;认为不予采信的应维持《税收处理决定书》中的结论,督促纳税人依法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纳税人在修正申报过程中需要税务机关协助、辅导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提供申报辅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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