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重磅来了!劳资债务纠纷警情到底该?不该管!

 贾律师 2018-09-26

虽然公安部三令五申,并专门下发通知,要求民警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但屈指算来,却总有一线兄弟发信咨询,遇到债务纠纷类警情应该如何处理。

虽不该管,却避犹不及,当如何是好?

事实上,劳资纠纷是债务纠纷的一种,对待劳资纠纷,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不能越权,因而,我们应把能够出警处置的劳资纠纷类警情,严格定义为“因在履行债务约定过程中,双方因出现异议,而导致的有可能危害治安秩序、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斗殴或非法拘禁、非法扣押等的纠纷。

也就是说,债务双方或多方仅仅出现争议但尚未升级为可能构成刑事或治安案件情形的,民警或接警员可以不予理会,告知走民事诉讼渠道即可。

但,若出现斗殴、扰乱公共秩序等的行为后,又该如何处理呢?

请见如下【操作规程】

一、接受报警

1.向报警人表明接警人单位和姓名,询问案(事)件基本情况。如果只是一般的合法债务纠纷,告知报警人建议双方通过协商或者法律途径解决。

2.如果报警人称已经出现了斗殴、强行扣押、非法拘禁等行为,应赶赴现场处警。

3.如果采取的是绑架、劫持、非法拘禁等行为的,要立即处警。

4.按以下顺序和优先级配备执法装备:催泪喷射器、执法记录仪、对讲机、手枪、防刺服、放割手套、伸缩警棍、警用急救包,等。

  二、出警处警

1.接到报警,迅速到达现场,隔离现场各方,制止过激言行,控制事态发展。

2.有人员伤亡的,视情拨打120和救治伤员,同时固定证据,控制肇事人员。

3.有财物受损或正在遭受破坏的,立即组织抢救措施,防止财物继续受损或引发更大危险。

4.有人员处于被胁迫或非法拘禁状态的,立即予以解救,制止非法行为并做好取证。

5.对于金额较少、双方陈述一致的合法债务,可当场要求偿还债务(不得强制)。如果双方不愿意或者长久僵持不下, 则应做好告诫工作, 告知其应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

6.如是因为涉嫌黄、赌、毒等违法行为引发的非法债务,民警应该采取措施,控制双方当事人,带回派出所对涉及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调查处理。

7.债务是高利贷,必须警告双方不能因为此事产生过激行为,同时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调查,尤其看讨债人是否有违法犯罪、吸毒等记录,看是否能发现其他违法犯罪线索。向追债方强调不得采取绑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不得骚扰欠债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并将相关情况登记后以“经济犯罪线索”的方式报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处理。

8.妥善处理讨债过程中扣押财物行为

1)讨债人正在实施扣押、搬动财产的行为责令行为人停止扣押、搬动行为 告知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通过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申请先予执行等措施实现对财产的控制。如果行为人拒不停止其行为,民警要根据违法情节的程度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

2)行为人非法扣押、搬动行为已经完成涉案财物已经转移的民警要做好相关人员的说服教育工作, 尽量要求债权人自愿恢复原状。

拒绝恢复原状, 应现场记录被扣押财物的名称、数量、特征、价值等基本情况,并请当事人确认

告知扣押人不准擅自处分财物 以及擅自处分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公安机关对财物权属争议并无权确认, 应告知当事人通过法院或有关机关进行确认。

9.对讨债过程中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1)讨债人采取的是非法强行扣押、搬动他人财物等行为因缺乏非法占有目的且情节轻微的,一般不建议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批评教育为主。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破坏、殴打债务人、非法限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等方式则不适合调解,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0.现场录像、固定证据。现场处理必须要录音录像,如果有人员受伤应及时进行救治, 财产损失则用拍照等方式进行证据固定。登记在场人员的基本情况及电话号码,已备事后取证等。 

11.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按规定提取、封存执法记录仪视频;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依据一: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89]公治字30号)

依据二: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1条1款)

依据三: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

依据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

(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44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