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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以公司名义聘请律师为个人服务,竟被公司索赔300万?|公司法权威解读

 gzdoujj 2018-09-27

阅读提示:真功夫内斗的故事,可谓家喻户晓。这一场混杂了家庭爱恨情仇,公司控制权争夺的大战,在蔡达标与潘宇海股权比例旗鼓相当的情况下,各方为最终夺取真功夫的控制权,可谓煞费苦心,伤透脑筋。蔡达标不惜花费300万重金聘请律师,制作“真功夫公司控制权争夺操作方案”“真功夫脱壳工作计划”等应对策略(延伸阅读部分将揭秘前述方案和计划的重点内容),并付诸实施。最终,潘宇海采取民刑并举的整体措施,先将蔡达标送进监狱,同时赢得各条战线的公司诉讼,暂时赢得了真功夫的控制权。本书作者将以真功夫内斗的故事为背景,结合我们亲自办理公司控制权争夺案件的经验,向大家展示公司控制权争夺战中的常用手段。


裁判要旨


董事长超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支付价款,为个人利益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属违反董事忠实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一、2007年7月19日,真功夫公司由蔡达标(41.74%)、潘宇海(41.74%)、双种子公司(10.52%)、今日资本(3%)、中山联动公司(3%)五方设立,蔡达标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其中,潘宇海原为蔡达标的姐夫,潘宇海的妻子窦娇螺担任监事。


二、关于真功夫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家庭关系可参见下面两张截图(该截图取自网络,经核查与工商档案信息一致)。


 图一:股权结构图



图二:家庭关系图

 


三、真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由五方公司各委派一名董事组成,董事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每名拥有一票,三分之二以上(四名)出席可召开董事会,其中聘任公司外部法律顾问,需要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通过。


四、因潘宇海与蔡达标之间因家庭、公司管理等问题发生矛盾。蔡达标为达到排挤潘宇海参与控制公司的目的,与众达律师事务所商议,制定排除潘宇海的公司控制权,实施真功夫的脱壳计划等整体解决方案。


五、蔡达标控制下的真功夫公司与众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高达180万的法律顾问合同,约定众达律师事务所为蔡达标指定公司控制权争夺方案、真功夫公司脱壳计划、推进公司控制权争夺中各种诉讼和非诉事项等法律服务。蔡达标在潘宇海和潘敏峰没有参与的情形下,单方制作了聘任众达律师事务所为法律顾问的董事会决议,并实际向众达律师事务所支付了律师费。


六、潘宇海与潘敏峰以与众达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未经董事会决议,且合同内容实质为蔡达标个人提供法律服务,侵害了公司利益为由提出异议。


七、此后,众达律师事务所制定了公司控制权争夺方案、真功夫公司脱壳计划、蔡达标与潘宇海的优劣势分析等法律文件,并代表真功夫公司参与了部分诉讼。


八、潘宇海与蔡达标关系恶化后,窦娇螺以公司监事身份,以蔡达标利用职务之便,用公司名义签订为其个人服务的法律顾问合同侵害公司利益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蔡达标赔偿公司已支付的全部律师费。


九、本案经广州天河法院一审、广州中院二审,均认定蔡达标违反董事忠实义务,判决蔡达标返还已支付的律师费116万元。


裁判要点


首先,蔡达标作为真功夫公司的董事长,未经董事会决议以真功夫公司名义与众达律师事务所签订的相关法律服务协议违反了章程的规定。虽然蔡达标之后向公司其他董事发出董事会决议,却未能如实反映服务内容涉及蔡达标私人事务的工作内容,明显有违忠实诚信的义务。 


其次,根据众达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有关调整真功夫餐饮管理公司运营架构及公司控制权事项项目操作方案》、《真功夫系脱壳工作计划》、《真功夫系正式脱壳动作前的工作安排》、《蔡总方面优劣势情况分析》、《潘宇海方面优劣势情况分析》等系列文件表明各项脱壳计划制定最终的目的为排除潘宇海对公司的控制,显然是为了另一大股东蔡达标个人利益。且公司利益的获得应是以正常经营、资产稳定为前提的,各项脱壳计划已违背了真功夫公司的利益。另外,根据众达律所提供的各种解决方案、法律分析意见、诉讼文书以及相关部门的回复,众达律所已经实施了相关策略。


综上,蔡达标身为公司董事长,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决策程序,以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之名,行为自己排挤他方股东之实,属于违反董事忠实义务的违法行为,应当向公司赔偿损失。


实务经验总结


一、对于公司董事来讲,务必要谨遵董事的忠实义务,切不可以公谋私,损害公司利益。因《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也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公肥私,背信弃义;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存在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实际上却由自己享受基于该合同所产生的商品或服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返还公司财产,赔偿公司损失。


二、对于公司的其他股东来讲,其可以请求公司监事,对公司董事高管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当监事怠于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董事高管向公司赔偿损失。但需要提醒的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追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权责任,要求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监事或股东需要证明违法行为、损害后果、过错、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147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148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149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51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法庭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1、蔡达标是否应赔偿真功夫公司向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支付的100万费用;2、蔡达标是否应赔偿真功夫公司向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支付的16万费用。


关于蔡达标是否应赔偿真功夫公司向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支付的100万费用问题。首先,根据《中外合资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第4.7条P项的规定,“任免外聘审计师或法律顾问,应有董事会超过半数董事投赞成票方可通过”。蔡达标作为真功夫公司的董事长,未经董事会决议以真功夫公司名义与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担任项目法律顾问协议书》、《委托函》,并支付第一期顾问费60万元,已违反了章程的规定。虽然蔡达标之后向公司其他董事发出《有关提请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作出书面决定的通知》,却未能如实反映《委托函》所列的涉及蔡达标私人事务的工作内容,明显有违忠实诚信的义务。蔡达标主张《委托函》中涉及的私人事务是众达所免费提供的服务无需通报审议,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此外,根据《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回避表决的规定,“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因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中有涉及蔡达标私人事务的内容,蔡达标应回避表决。而潘宇海、潘敏峰已对该事项明确表示异议,故蔡达标认为董事会已过半数赞成通过聘请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为法律顾问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蔡达标主张聘请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法律顾问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但从《有关调整真功夫餐饮管理公司运营架构及公司控制权事项项目操作方案》、《真功夫系脱壳工作计划》、《真功夫系正式脱壳动作前的工作安排》、《蔡总方面优劣势情况分析》、《潘宇海方面优劣势情况分析》等系列文件表明各项脱壳计划制定最终的目的为排除潘宇海对公司的控制,显然是为了另一大股东蔡达标个人利益。且公司利益的获得应是以正常经营、资产稳定为前提的,各项脱壳计划已违背了真功夫公司的利益。而《关于重新推荐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的推荐函》、《关于请求审计事宜的回复函》、原告蔡达标诉被告东莞市双种子饮食有限公司、第三人潘宇海公司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蔡达标授权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向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通知不同意办理2008年度年审手续及续期经营的《通知函》、《证明书》等证据,能与上述系列文件内容对应,证明了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提供的策略已部分实施。


至于蔡达标主张的《蔡达标先生、今日资本一(香港)有限公司与潘宇海先生关于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后续事宜之框架协议》、《关于合资企业真功夫餐饮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其内容是股东个人之间的股权问题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故蔡达标的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蔡达标与窦效嫘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276号】


延伸阅读


一、《真功夫公司控制权争夺操作方案》重点内容:


《有关调整真功夫餐饮管理公司运/营架构及公司控制权事项项目操作方案》主要内容有:


(一)处理双种子公司(即东莞市双种子饮食有限公司,下同)续期事宜。(1.1)双种子公司股东为潘先生(即潘宇海,下同)、蔡总(即蔡达标,下同)二人,其中潘先生任法定代表人;(1.4)双种子公司的经营期限将于2009年6月30日届满,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后,是否续期应由股东达成一致意见。(2)工作目的(2.1)暂停原由双种子公司委派的潘女士(即潘敏峰,下同)在真功夫公司(即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同)的董事会担任的董事职务,弱化潘先生在真功夫董事会的话语权。(3)操作流程(3.1)律师所协助股东蔡总到东莞市公证处办理《声明书》的公证手续,声明不同意办理双种子公司2008年度年审和续期经营的申请手续,并委托律师所就此向东莞市工商行政部门提交书面函件(已办妥);(3.2)取得经公证的《声明书》后,律师所向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律师通知函》及经公证的《声明书》,明确表明蔡总不同意双种子公司续期的态度(已办妥);(3.3)2009年6月30日双种子公司经营期限届满,未能办理2009年年审及续期手续,2009年7月1日真功夫公司按程序召开投资人会议,通报双种子公司状况,决议鉴于双种子公司已不能合法存在,委派董事能力存在法律瑕疵,需要进行法律论证,论证期间停止其委派董事权利。会后以真功夫公司名义向双种子公司发出书面函,通知自2009年7月2日起正式停止其委派的潘女士董事在真功夫董事会的工作及进行表决的权利,待双种子公司补办年审及恢复经营期限后,再由其重新委派适格董事,并向潘女士个人发出通知,停止其在真功夫公司董事及其他一切职务,再次责令其交回1115万元公司资金。


(二)处理变更监事手续。1.1)真功夫公司目前监事为窦效嫘,为潘先生之妻;(2.1)由蔡总向真功夫公司发出书面函件,提出认为现任监事不称职,另行推荐一名监事,要求各方共同委派;(2.2)在上述2009年7月1日召开之投资人会议中,形成罢免现任监事、另行委派新监事之会议记录,由至少三家投资人签名通过,会议决议抄送真功夫公司;(2.3)以真功夫公司名义向前监事窦效嫘发出罢免通知,向新监事发出任职证明文件,新监事自任职之日起正式代替前监事履行职责;


(三)维护真功夫公司经营秩序,肃清潘先生团伙干扰。(3)操作流程。(3.1)在2009年7月1日召开投资人会议同时按程序召开董事会,决议②董事除在董事会中通过决议方式指挥经营外,日常监督应通过会议秘书向总经理发文形式进行,直接干预经营须通过董事会决议通过。上述决议的执行在法律上将拒绝潘先生进入真功夫公司经营场所合法化。


(四)加紧处理有关1115万元公司资金事宜。(1.1)真功夫公司为了日常运营需要,以出纳潘女士名义开立若干临时银行账户,用以存储各门店汇入的经营资金;(2.1)追回被控制的1115万元公司资金,保护真功夫公司利益;(2.2)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震慑潘先生,如其被追究刑事责任则可使其退出董事会。(3.1)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潘先生和潘女士返还侵占的公司资金;(3.2)向公安部门进行刑事报案,请求追究潘先生和潘女士侵占公司资金的刑事责任。


(五)有关潘先生请求自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事宜。(1)目的:阻止潘先生自行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入场审计(2.1)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应系公司董事会之职权,应由董事会通过法定程序表决通过及批准。真功夫公司可以向潘先生发出书面函件,告知其审计请求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以此拖延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入场审计(已办妥)。


(六)停止潘先生所控制公司及品牌的运作,强行解散上述公司,以真功夫替换其网点或直接撤点;(2.1)削弱潘先生在真功夫公司架构内的实际控制力。 


(七)进入公司脱壳程序,在一年内完成真功夫公司所有资产、业务转移(具体方案另行详细拟定)。


二、《真功夫系脱壳工作计划》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1、以《真功夫系正式脱壳运作前的工作安排》中第五点安排中所述的由蔡总牵头与另两个股东(今日投资公司、中山联动公司)按股权比例成立的新公司(下称“A公司”)作为主体,承接真功夫系现有的子公司股权和经营架构,通过将真功夫公司持有的上述八家下属全资子公司的100%股权全部转让给该A公司,以实现将真功夫系现有资产及经营架构移植到该A公司,由该A公司在原有体系基础上建立新的合作体系,继续经营;2、彻底把潘宇海排除在新的合作体系之外。


(二)脱壳工作流程。7、股权转让后,真功夫公司不再控股各地子公司及其门店资产,而仅对A公司享有债权(即应收股权转让款),由A公司按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分期向真功夫公司支付,真功夫公司收取转让款后再由真功夫公司原几方股东按股权比例分配。


(三)风险提示。1、鉴于真功夫公司董事会在停止潘敏峰董事职务后为四名董事,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就本工作计划所提及的董事会决议事项均需“超过半数的董事”通过,因此,进行上述工作计划操作之前提是必须取得今日投资公司及中山联动公司之支持,否则将难以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通过有效的董事会决议,后续程序亦难以进行。


三、《真功夫系正式脱壳运作前的工作安排》主要内容:


(一)工作安排。处理停止双种子公司委派董事潘女士的董事职务事宜。(1.1.1)双种子公司解散清算案件法院已予立案,目前该案件正在进行管辖权异议审查当中。


(二)处理监事变更事宜。(1.1.1)蔡总已向真功夫公司发出书面函件,提出认为现任监事不称职,另行推荐丁伟琴担任董事,要求各方共同委派。三、要求对东莞市哈大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千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东莞市双种子饮食有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潘先生在该三家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由律师所根据真功夫公司的委托向潘先生发出《律师函》,要求审计东莞市哈大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千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财务账册、原始凭证、汇款单、合同协议等资料;由律师所根据蔡总的委托向潘先生发出《律师函》,要求审计东莞市双种子饮食有限公司的财务账册、原始凭证、汇款单、合同协议等资料。


(三)处理北京真功夫快餐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哈大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千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暂停)。目前该三家公司均由潘先生出任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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