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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聚焦】威远一男子酒后砸车被判刑 法官提醒:酒后莫任性

 wenxuefeng360 2018-09-30

  “发酒疯”不但令人讨厌,还可能因此触犯刑法。日前,威远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发酒疯”引发的刑事犯罪:威远籍男子廖某喝酒后无故砸毁他人车辆被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




突 发:一夜之间三辆车被砸毁


  2018年2月15日早上,居住在严陵镇顺城街西段某小区的李某下楼后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他头天晚上停放在小区内的奥迪轿车不知被谁砸了,天窗的前方有一处凹陷,天窗后面的整个车顶都凹陷下去了,引擎盖上还有很多脚印。


  除李某的车被砸坏外,该小区居民王某和胡某停放在院内的轿车也同样遭遇了不幸。王某注意到,他的车顶上还残留着花盆及泥土。而回忆起车辆被砸的经过,胡某其实早有觉察,但他没有想到,被砸的车辆竟然是自己的。胡某称,2月15日凌晨,他听到楼下有响动,并看到有人砸车,当时因为没砸到他自己的车,他就没当回事。15日上午取车时,胡某发现自己的车也被砸了,引擎盖被人打了两个坑,有个坑还砸穿了。


  当晚,该小区内一共3辆车被砸。一名目击者回忆称:事发时间为2月15日凌晨1时许,当时他刚回到家便听见楼下响动大,从窗户望去,看到楼下有个人在踹车,还爬上车顶踩,之后这个人提着东西上了楼,隔了七八分钟,他又听到楼下传来“砰”的两声巨响。第二天下楼时发现三辆车被砸。



供 述:“发酒疯”肆意砸坏他人车辆


  后经警方调查,搞破坏的人正是本案被告人廖某。32岁的廖某是威远人,事发当晚,因醉酒心生怨气,为发泄情绪肆意破坏他人财物。 2018年4月3日,廖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执行逮捕。 2018年7月4日,威远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了公诉,指控廖某犯寻衅滋事罪。


  日前,威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被告人廖某供述称,事发当日凌晨,他一个人在外面喝酒后回家,走到楼下院坝时,因醉酒心生怨气,为发泄情绪,对他人停靠在小区内的两辆车辆进行了破坏,他用脚踢打、踩踏的方式,将他人的轿车车顶、引擎盖、车门等损坏。之后,回到家中的他继续发泄情绪,将自家阳台上一个陶瓷花盆扔下楼,导致又一辆轿车的车顶被砸坏。


  廖某供述称,他不晓得这是谁的车,就是喝了酒发疯。他将阳台上的花盆扔下楼后,便转身回卧室休息了。酒醒后的他意识到自己做错了,不该借酒发疯。


  2018年4月20日,经四川正泰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被告人廖某案发时为普通醉酒状态,对本次作案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 院:

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构成寻衅滋事罪


  后经鉴定,三辆车维修价格共计2万余元。2018年7月20日,被告人家属主动对三名车主进行了赔偿,三名被害人对廖某予以谅解。


  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刑罚处罚。鉴于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并分别对三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了全额赔偿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对廖某适用缓刑的建议。


  法院根据被告人廖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廖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官提醒:引以为戒 劝君酒后莫任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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