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公司章程中的小股东自我保护条款丨实务指南

 刘锡春律师 2018-10-02

仰望星空

由于各股东在公司中的出资比例不同,便会形成大小股东之分。资本多数决是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司一般决议事项通常由半数以上股东决定,而特别决议事项通常则由2/3以上股东决定。如果在公司中出资比例相对较少,即通常所说的“小股东”,时常会担心自身股东权益因为持股比例的劣势而遭受到大股东的侵害。

 

虽然公司立法已经充分关注对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倾斜性保护,比如累计投票制、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等制度的设置;但是,我们更加需要关注公司章程对于小股东权利的保护作用。在我们看来,通过公司章程条款的设置来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不需要面面俱到,在章程中设置以下几个自我保护条款就足够了。

1

股东知情权

股东权利保护的基础

《公司法》第33条和第97条规定了股东享有的知情权,但是相关规定语焉不详,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较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在《公司法》的基础之上,强调了“公司章程规定”对于股东知情权的重要性,不仅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扩大查询范围,也可以丰富查询手段。通常,建议可考虑在公司章程中设置如下类似条款:

“除《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可享有的法定知情权外,公司的任何股东都有权查阅、复制如下资料,其他股东以及目标公司应当无条件予以配合:

(1)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结束后的5日内,获得股东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的会议记录;

(2)每个会计年度开始前的15日之前,获得该年度经营计划(其中应当包括每月的财务预算;

(3)在每月结束后的15日内,获得未经审计的合并月度财务报表;

(4)在每季度结束后的45日内,获得未经审计的合并季度财务报表;

(5)目标公司会计账簿以及目标公司签署的各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的所有发票、原始凭证、记录、合同、技术资料、人员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其他文件)。”

事实上,股东知情权即便通过章程的完善,在实践中仍会遇到这样或者那样的障碍。我们认为,在公司章程中设置“审计条款”可使股东知情权真正落到实处。通常,建议可考虑在公司章程中设置如下类似条款:

“每一方股东有权在任何时间、经提前十日书面通知公司后自费聘请一家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包括其子公司)的全部或部分会计账簿或某个特定财务问题进行审计。当股东要求进行审计时,公司应给予同意并提供审计得以顺利进行的一切必要协助。公司应允许负责审计的会计师检查和复制审计工作所必要或适当的任何种类的会计账册、财务记录、票据、合同和文件;并有权向公司关键管理人员提出质询,公司应促成该等关键管理人员在收到有关审计事宜的质询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公司应为审计人员提供办公场所和所有其他合理的设施,使其能够开展审计工作。如该等审计结果与公司提供的报表内容有重大差异,则上述审计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2

股东表决权

股东权利保护的手段

如前所述,资本多数决是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因此,对于小股东而言,在表决权方面具有天然的劣势。在实践中,小股东无法通过投票来控制某一项决议的通过;但是,小股东应当特别关注通过行使否决权实现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干预。通常,小股东需要通过行使否决权来否定公司特定重大事项的通过,一般建议在公司章程中考虑设置如下类似条款:

“各股东方在此特别申明:公司股东会会议决议表决的所有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至于条款中的“三分之二以上”则由小股东根据自身实际持有的股权比例加以确定;比较极端的做法是规定“公司股东会会议决议表决的所有事项,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而这种做法的弊端是极易造成公司僵局的出现。


3

利润分配权

股东权利保护的终极目标

对于股东利润分配权的关注重点应在分红的程序问题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红与否的权利属于股东会,公司利润分配须经股东会依法作出有效决议。于是,实践中,大股东时常利用持股比例方面的优势,排挤压榨小股东的分红权利,长期拒绝作出分红决议。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可考虑在公司章程中设置如下类似条款:

“在每个会计年度内,公司当年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直接根据工商登记在册的股东持股比例在次年3月底之前直接分配发放至各股东指定账户内;公司无需就利润分配事项另行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如因公司实际经营所需,各股东可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就公司利润分配事项作出相应决议;但该决议事项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可作出。”



4

股东退出权

股东权利保护的另类手段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任意一方股东退出公司经营的途径有限,虽然也可以通过转让等方式实现,但实践操作中难度极高。因此,应当关注通过公司章程设置相应的退出条款,实现小股东“用脚投票”的权利。通常,建议可考虑在公司章程中设置如下类似条款:

“公司利润连续两年低于_____%(或者公司连续三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___可以要求股东___受让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受让价格为经股东___确认的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乘以回购的股权数。”

或者是规定:

“如公司财务状况审计结果与公司提供的报表内容出现重大差异,则股东___有权选择:1)由股东___收购对方所持公司全部股权,要求对方退出公司经营;股权收购价格将按照对方出资原值或收购时公司账面净资产较低者确定。2)要求对方回购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回购金额按照股东___投资本金加计按年利率____%所计利息。”

当然,上述回购条款从内容性质上而言,出现在股东投资协议中似乎更佳。

一事精致,便能动人

关注 | 思考 | 热爱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