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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资产重组不征收增值税政策四问

 雨送黄昏xzj 2018-10-03
资产重组不征收增值税政策四问

资产重组有利于企业盘活资产,使不同经营主体间的资源得以优化整合,以发挥资产利用的最大经济效益。在税收政策上出台了一系列资产重组的鼓励政策,对于增值税方面的政策,尚存疑惑,百思无解,敬请指教!

一、为什么无形资产未纳入资产重组不征收增值税范围?

营改增后,财税[2016]36号只将资产重组过程中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两项纳入不征增值税范围,未将无形资产纳入。技术转让列为免税范围。

虽然被重组方计税,重组方抵扣,双方总体税负变化不大。但被重组方在重组时,无形资产转让部分仍可能产生较大的税金支出,如以取得股权支付为主的,被重组方将要筹集这笔资金支出,是不是不利于重组方案的实施?为什么不将无形资产的转让纳入呢?

二、被重组方的留抵税额能否同步结转或迁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从以上两份文件可以看出,被重组方留抵税金结转抵扣,必须办理注销登记。但是,有的被重组方因各种原因,要保留原公司的壳主体;有的优质资产部分重组,被重组公司也不会注销,其留抵税额都难以同步结转迁移。

被重组方可能因资产转让,销售额减少,前期留抵税额将长期待抵;或被重组方大部分优质资产转让后,只保留壳主体,经营停滞,留抵税额将长期留于账面。而重组方因没有抵扣而税负增加。这项政策不仅无益,反而阻碍重组的实施。

如按被重组方转让的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对留抵税额按比例划分,允许转出,不影响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比不征收增值税政策更有利于资产重组。

三、怎么正确理解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税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表述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征收范围一般是按具体的征税对象来划分的,此处将重组过程中的货物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又是按情形+征税对象来概括。

财税[2016]36号表述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是不是等同于“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呢?

对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的,是不是肯定不能征收增值税?不征收应该不同于免税项目,免税项目只是免征,但仍属于应征增值税的范围。

货物、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可都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为什么处于重组过程中就被表述为属于不征收增值税范围或项目了?为什么不表述为免税项目?

四、不征收增值税政策能否放弃?

综上简析,只有被重组方全部资产负债完整转让给重组方,并注销后,不征收增值税政策即能减少重组时的现金支出,也能让被重组方的留抵税额得以结转。双方的所有的增值税方面的利益没有被限制或损失。

如部分资产的转让,被重组方按不征税处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重组方得不到抵扣,并可能使被重组方的留抵税额长期待抵。重组双方宁愿放弃不征收增值税政策,选择征税处理。

“不征收增值税范围”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的,能放弃不征收增值税政策吗?目前的政策,只有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可以选择放弃,未见对不征收增值税是否放弃的规定。其实,本来就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征收项目,也谈不上放弃吧?

如果不存在放弃之说,那也就是必然不征收。则:必须按不征税处理,重组双方不存在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能。以上问题将得不到解决,未见其利,反受其限。一时糊涂,拜请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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