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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房买受人如何诉保房屋所有权,答案是——《物权法》!

 吴天祥与饶小燕 2018-10-03

关键词历史遗留问题房屋《物权法》所有权争夺易主房屋问题段福惠律师胜诉案例

无证房买受人如何诉保房屋所有权,答案是——《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物权法的性质是私法: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法是财产法;物权法是强行法;物权法是普通法;物权法是固有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一部法律始终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在中国的立法和学理上,有确定一部法律的基本原则的习惯: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北京市海淀区一拆迁案件中,当事人房屋年代久远,几经易手,正经房本谈不上,但一住就是17年,一遇拆迁,“继承人”便冒出来主张房屋所有权,原本属于自己的拆迁安置补偿眼看就要落空……段福惠律师正是利用了物权法对不动产的有效保护,为吕女士打赢了这场物权争夺战。


案情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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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铁家坟98号系一处普通民宅,面积不过110平,然而几次易主,又遭遇拆迁后,这处宅子就变得有点特别了。

该房建成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几次易手,直到1992年,吕云(化名)在与刘欣(化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成为了该房的新主人,这一住就是十七年。2009年,旧城区改造的大潮席卷而来,阳光鑫地置业公司开始进行采石路住宅拆迁项目开发,吕云的房屋恰好处在拆迁范围之内。

拆迁意味着拆迁户将以丧失现有房地的代价获得安置房、拆迁补偿款或者其他更多的拆迁利益。众多被拆迁户在经历过迷茫、恐慌之后,逐渐意识到,这是一场机遇,把握得好就可以得到合理的安置,甚至生活更上一台阶。

吕云就是其中的一分子,显然她也是聪明的。她知道在拆迁中,被拆迁人往往都是弱势的,与其自己费尽心力跟拆迁人谈判,不如委托专业法律人士代劳。几经斟酌,她选择了北京久负盛名的拆迁律师段福惠等律师,全权委托其主办相关拆迁事宜。


律师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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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接手案件后,很快就发现了本案的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拆迁事项本身,二是关于涉案房屋的物权情况。前者可以适用常规思路,而后者很有可能引发新的纷争,因为吕云当年买房时多种原因下并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期间经过多次买卖,不能排除第三人会主张物权的情况。所以,早作打算,两手准备,一边沉稳应对拆迁,一边应对随时发生的物权纠纷。

果不其然,在拆迁行政诉讼与谈判进展顺利的第六个月,即2013年1月15日,吕云收到了法院寄来的一份起诉状,得知周文(化名)以房屋产权人的名义向海淀区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吕云腾房。周文主张,该房是其父亲王洪涛(化名)所建,而自己就是房屋的继承权人,经过几次易手后,吕云仅享有居住权,不享有所有权。为此,周文还提交了海淀区档案馆复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存根。面对“意料之中”的民事诉讼,主办律师从容不迫,精心设计了拆迁中的物权保护纠纷维权策略。如下:

1、提起管辖权异议之诉争时间

管辖权异议之诉的结果对本案并没有多大影响,但是对整个拆迁案件的解决却是有深远意义的。律师敏感地找到了异议之诉的切入点,顺利提起了异议申请。经过开庭审理,法院作出裁定并没有支持原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此时,距周文起诉已经过去了3个多月。如果按照正常的审理程序,周文提起的物权保护之诉早已经审结完毕了。这意味着,段律师为吕云又赢得了3个多月的谈判时间。

2、直击物权保护之诉保权利

回到周文提起的物权保护之诉,律师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辩驳:

首先,周文的起诉与事实不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存根上记载的房屋地址、面积与涉案房屋根本不一致。

其次,吕云通过买卖已经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而拆迁评估、谈话等也都是以吕云为被拆迁人进行的。

再次,周文系王洪涛的继子,而周文并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是周洪涛的唯一继承权人。

最后,涉案房屋曾经历过几次买卖,周文即使起诉也应该去找最初的购买人。

经过一番开庭论证辩驳,胜利的天平已经向吕云一方倾斜了。终于在9月22日,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周文的诉讼请求,吕云的房屋所有权得到了法院的判决支持和保护,大大增强了其解决拆迁纠纷的信心。


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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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及《物权法》相关规定,以取得是否基于他人的意思表示为标准,可将物权的取得方式划分为两种: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前者主要有建造、添附、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善意取得及行政征收、罚没等方式,后者有合同、继承、遗赠等方式。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权利人取得物权,就应该受到《物权法》的保护,并且基于物权支配权和对世权的属性,物权人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等权能,并对抗权利人之外的其他人。

当普通物权之争发生在拆迁的大背景之下时,物权的归属无疑成为权利人获得拆迁利益的前提和关键。无论是按照《土地管理法》还是《物权法》的规定,征地拆迁的受偿主体都必须是房屋、土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权利属性不同,在拆迁中的地位也不同,最终获得的拆迁补偿安置也存在很大的差别。

所以,实践中,一般都需要首先确定房屋或土地的真正权利人,然后才能进行拆迁评估、裁决、补偿等活动。房屋买受人、承租人、受赠人、继承权人、建房人等都是房屋的正当权利人,享有拆迁利益。当遇有他人主张物权时,无需惊慌,利用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积极应诉,合理举证,化被动为主动,必能争取到应有的权益。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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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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