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凯 王辉 转载于《中国税务报》2018年9月21日B4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69号公告)对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提出了核算要求;同时,《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对企业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本文从生产企业同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入手,对相关企业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相关政策梳理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69号公告要求,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分别申请享受优惠政策。同时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出口退税优惠政策的生产企业,其进项税额应分开核算,单线处理。企业的会计处理要清楚分辨出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出口退税的进项税额。
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税务机关对同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出口退税优惠政策的生产企业,应在其提出退税申请后,对其账目进行检查,对未单独核算或未能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笔者在对相关企业调研中发现如下问题:一是账户设置不齐全。即征即退业务和出口退税业务的进项税额均在“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科目中记录,不能分开核算。二是账务处理不规范。近年来,税务部门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出口企业退税速度不断加快。企业在月初申请出口退税,很有可能在月底前就能收到退税款,这导致部分企业省略了计提出口退税额这一账务处理步骤,造成会计核算不规范。
会计科目设置及分录处理
1.会计科目设置 为了单独核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出口退税项目,企业需要在财会〔2016〕22号文件基础上分设“应交增值税(一般项目)”“应交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未交增值税(一般项目)”“未交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等明细科目。 2.主要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1)购进原材料用于即征即退项目 借: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购进原材料用于出口退税等一般项目 借: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一般项目)(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3)销售即征即退项目货物 a.销售即征即退货物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销项税额) b.即征即退项目应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未交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 借:未交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 贷:银行存款 c.收到即征即退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4)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 a.出口货物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 b.对于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一般项目)(进项税额转出) c.当期有应退税额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一般项目)(出口退税) d.当期为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一般项目)(出口抵减内销的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一般项目)(出口退税) e.实际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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