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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全史:家庭史

 木香草堂 2018-10-06
中国全史:家庭史-  第二章 家庭婚姻 - ddmxbk - 木香关注家庭教育

 中国全史:家庭史-  第二章 家庭婚姻

 

     一、秦汉以前的婚制

     夏代离原始氏族社会相去不远,氏族风俗尚有遗存,婚制处在过渡阶段,一方面有氏族外婚制特点;另一方面,又带有个体婚姻家庭特色。早在夏代建国之前,随着氏族内部出现等级差别和财富的不平等分配,氏族共产制机制日益瓦解,在婚制方面,已有的观念和习俗也受到严重的冲击。

     夏代建国前后,仍有父权与母权相互较量的残余。表明父权家长制婚姻,尚未完全确立。如“产翁制”传说,就是例证。传说中夏禹是父亲鲧所生。鲧是男子,何以能生子呢?其实“鲧复生禹”的传说,反映了夏代前后的一种风俗,即“产翁”习俗。它是指婴儿生下以后,父亲装成“产翁”,怀抱乳子,顾子复子。“产翁”风俗可能反映了当时父权与母权的争斗情形。也反映了个体婚的出现,人们从此不仅知其母,也知其父了。父亲为了能让子女知道他是他们的父亲,为证明子女是属于他的,便用装成妇女生育哺养婴儿的仪式,以取得人们的认同。可见母系氏族的势力曾经一度十分强大,父系氏族社会,为了确立男子中心地位,也曾作出艰苦的努力。

     随着父权制家庭的逐渐兴起,政治经济因素与婚姻联系就逐步增强。夏禹的父亲曾为父权作出了奉献,禹则代表了母权制向父权制的过渡的产物。禹曾与涂山女有一段偶遇姻缘,并在野外与她媾合,约定时间定期相会,常来常往,禹与涂山女的婚合,是一种走访婚,后来逐渐稳定化,形成对偶婚。随着禹的权力日益扩大,地位也渐渐提高,最终他过上了贵族式的一夫多妻生活。禹的儿子启,在建立夏王朝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他排斥母系制,确立父权制,使宗亲组织、等级次序进一步得到加强。血亲集团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样,婚姻在连结血亲团体内部关系,团结诸族、稳定国家等方面,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夏的覆灭,与王室婚姻息息相关。夏末王桀贪婪好色,通过战争来掠夺美女,夏桀先伐有施族,得妹喜为妻,与有施族联姻;后又伐岷山,得两个女子琬和琰,便抛弃原妻妹喜,妹喜不服,便与伊尹勾结,导致夏的灭亡。

     商代婚制主要以一夫一妻制为主。从殷墟幕葬的考古发现,一男一女合葬墓甚多,由此推测,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夫妻型婚姻形态已广泛存在于商代贵族和平民各个阶层。商代的夫妻型婚姻,建立在父权族外婚基础之上,受家族本位或氏族本位观支配,本氏族娶女是为了族系人丁兴旺,后断有人。夫妻的主要作用,就是为本族再生人口。所以,夫妻不可轻易离异,而且氏族还要干预其生育,为他们祈生求子,让他们多生多育,即使夫妇死后,也将他们“异穴合葬”,以便给本族带来多子多孙的福分。

     商代,部族战争时常发生,血族集团在社会结构中地位突出。各部族为扩大势力、加强联合,以保护本族利益,他们便积极推行血族联姻的政治婚姻,通过姻亲关系,加深情感沟通,扩大合作范围,加强联盟,维持政治秩序及本族的既得利益。政治联姻,乃商代立国之本。商汤东巡,至有莘国,以为婚姻,商族与有莘国建立起友好关系,得其臣伊尹,后为商国壮大作出了巨大贡献。殷商王朝,不仅娶女于别族,也将本族女子嫁到外族。由此看,自商代以后,婚制观念发生了时代的嬗变。宗亲观念、亲属意识、支配欲愿、经济动机越来越强,从而使婚制的男权色彩逐渐浓厚起来。

     一夫一妻的商代婚制的主流,很多人皆以此为主,但并不排除贵族权贵的多妻多妾的形态。商代许多贵族都有娶多妻的倾向,且不同的妻妾,还有繁杂的命名。由此看,商代对婚姻行为的伦理规范尚无考虑,他们更关心的是男子及其家族的地位和利益。

     到了周朝,婚制有了新的发展。家族主义宗法意识日臻完善。婚姻关系,皆在礼制制定范围之内,两性结合,受到礼的支配和约束。周代婚制,繁文缛节,颇为琐细,一言一行,皆受礼的节制,破坏范围违其节制者,加以犯分之罪名。周朝的婚姻“六礼”,完备细致,对整个婚姻程序、行为规范作了明确、具体的划分。“六礼”的内容,体现了周代的婚姻观念、形式及方法。如纳采、纳征之礼,表明婚姻已与物质交换联系起来,由此可知,聘娶婚已在周代盛行流传,包办婚姻,父母权威不可违抗已习以为常;此外,从周礼也可看出,婚姻缔结,十分注重尊卑等级,高低贵贱之别,两家联姻,要看等级是否相同、地位是否相当、门户是否相对,总之,礼制规定婚姻配偶,要恰当中和。

     周朝婚制,维护男性家长特权,区分男女、尊卑、长幼之别。周代男子,只要有实力,娶多妻多妾,都合乎礼制,且在妻妾之中,区分嫡庶。嫡庶之间,地位有别,行为规范也有差异。所有妻妾女子,皆应遵从夫男。

     春秋至秦汉时期,封建礼制渐趋盛行,等级观念广为流传,在婚制方面,社会结构、风尚和观念形态对其产生巨大冲击。等级、尊卑亲疏关系,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等级内婚制极为盛行。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等级分明,身分有别,婚姻缔结只许在本等级之内或相差一等级间进行。贵庶之间,有不可逾越的鸿沟。等级地位相差较大,男女不能通婚,这不仅为礼制所规定,也为法律所规定。如汉制规定,公主最低也要嫁给列侯;皇族男子也必须娶朝官或诸侯之女。“富贵之男娶得富贵之妻,女亦得富贵之男”,这已成为等级社会的基本常识。

     秦汉时期,贵族生活崇尚侈靡。一夫多妻,极为盛行,公侯之宫,美女数百,卿士之家,侍妾也有数十人。据史料记载,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后宫列女万余人,西汉皇帝也有数千嫔妾,并将她们分成十四个不同等级。

     与贵族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广大平民百姓因兵荒马乱,家境贫寒,加上统治阶级严加搜刮,更是雪上加霜,难以聊生,所以,很多穷人家的孩子很难成婚,有的则在舅姑两家交换女儿,交互成婚;此外,也有买卖妻制,穷人为获得生存,变卖其妻,因而这一时期,离婚自由,对夫妇双方及其亲属,有很大助益,至少可维持基本生存。


     二、魏晋南北朝婚制
     东汉以后,政治上逐渐形成一种门阀势力,门阀统治的王朝,等级划分和交往更为严明。在婚制方面,等级内婚制更为突出。联姻的最基本标准就是门第、阀阅。魏晋南北朝时期,士庶分野尤为突出,两个等级,避免往来,更谈不上通婚。士族为保持等级身分而崇尚血缘,明确限制士庶通婚,明文规定良贱禁婚,士庶不婚,如《魏书》记载:“今制,皇族师傅王公侯伯及士民之家不得与百工技巧卑姓为婚,犯者加罪。”通过联姻范围的限制,保证了统治阶级内部的统一性,达到“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庶族”,这样为维护统治地位及政权的延续性奠定了更坚实的社会基础。

     魏晋时期,婚制承袭秦汉聘娶婚形式,且有过之而无不及。这一时代,婚嫁更重聘礼纳财,婚姻更具买卖色彩。卖女纳财,买妇输绢,非常盛行,遂成风俗。嫁女之家,索要彩礼,争多竞少,已蔚然成风。婚姻成为买卖市场,财币为成婚所必需。

     魏晋之士,看淡礼法,注重实利,不以礼自拘自束,在思想方面,较为开放自由,尤其在男女观念上,已不像以往那样,有人开始倡导男女平等,反对尊卑有别。在王室权贵之间,尤为明显。在男性贵族过着多妻生活的同时,公主后妃公开提倡一妻多夫制,也就是“置面首”。刘宋前废帝刘子业有妻无数,其妹妹山阴公主表示不满,也要求与他平等,于是,刘子业立即给她置面首三十人,即给她配了三十个丈夫,以供淫乐。此外,北魏先后临朝的冯太后和胡太后,都公开要一批朝臣作为她们的情夫。所以,公然实行一妻多夫,此前实属罕见,自南北朝之后,这类伤风败俗事件,在王室宫廷,时有发生,且半暗半明。一妻多夫,虽有争取男女平等、冲破男尊女卑的意向,但是,其实质反映了贵族的特权优势。名门贵阀,无论男女,皆可不受礼法限制、放荡无羁。要求平等,只不过是她们放纵情欲的借口罢了。

 

 

     三、隋唐婚制

     隋唐婚制,基本沿袭魏晋南北朝,等级内婚的积习仍余风犹存、牢不可破。尤其是贵族之间,“犹相矜尚,自为婚姻”。世间结婚的人,都以得到望族为荣,而耻于与卑族通婚。

     就唐朝而言,王室娶妻立后,特别看重门第出身。唐高祖的妻子宇文昭是周隋两朝重臣宇文述的女儿,高祖便想把她立为皇后;唐太宗看中了弟弟李元吉的遗孀杨氏并“欲立为后”,仅仅因为杨氏是隋炀帝的女儿。而唐武宗对王才人倍加宠爱,但因她家“不素显”,地位卑下,唯恐天下人议论纷纷,唐武宗最后还是没有立才人为后。可见,等级内婚制观念在唐朝特别严重。

     隋唐时期,法律对婚姻的干预增加,官府常依据纲常人伦之礼及姻亲禁忌,设置了一些具体法律条文。这些规定主要有:同胞不婚,同姓不婚,宗妻不婚,官民不婚。

     《唐律疏议·婚烟》规定:“娶同母异父姊妹,亦各以奸论。”这一规定实际上严禁同辈血缘婚,同母异父仍属同胞,血亲相通,禁止通婚,自有道理。同姓不婚,主要为了防止近亲联姻。一般来说,古时人们通婚范围基本在附近地区,因为交通、交往及活动范围都受限制,不可远出。因此,在一个地区的同姓,也就意味着是同一个血缘团体或家族。如果同姓联姻,乃等于族内婚,与族外婚相背,导致同宗联姻或近亲通婚。同姓结婚的禁忌早已出现。据《左传》说“男女同姓,其生不繁”;《春秋传》载有:“不娶同姓者,重人伦,防淫佚与禽兽同也。”可见,人们早已把同姓通婚视作与兄妹婚一样,是一种乱伦现象,因此加以禁止。到唐代时,则明文加以限制,严禁同姓者通婚。

     宗妻不婚,就是禁止晚辈收长辈之妻或同宗之妻为妻。《唐律疏议》规定:“娶尝为同宗五服亲袒免亲之妻者,各杖一百;娶缌麻亲之妻如族伯叔祖母、族伯叔母、族兄弟妻、堂侄孙妇、曾侄孙妇,各徒一年;……娶亲中之侄妇,小功中之伯叔祖母、堂叔伯,各绞。”这一禁令,一方面是从乱伦禁忌来考虑,即认为同宗行辈之间、同辈兄弟姐妹之间,皆有高低上下,长幼有序之分,宗妻为婚,则打乱了这种伦理秩序,故为乱伦,受到禁忌。另一方面,宗妻不婚,也是为了维护宗长、长辈权威和尊严的一种手段。如果晚辈可以娶长辈之妻妾,显然是对长辈的威信及反尊严的挑战,即把长辈与晚辈排在了平等的位置之上。

     官民不婚,就是严禁监官娶其所监管的民女为妻,也不允许他为其亲属娶民女为妻。这样禁止,一者为了防止官吏滥用职权,搜刮民女;二则防止官吏与地方绅士相互通婚,相互勾结,形成地方势力,对官府造成威胁。

     虽然隋唐王朝运用法律手段来调节婚姻行为、规范婚姻制度,但是法律常与现实生活相去甚远。生活中,无论宫廷士族,还是百姓庶民,都不完全按法律制度来行事。尤其在婚姻方面,宫廷达官贵人,奢迷酒色,放荡不羁,伦常伦理,全然不顾,更何况法律条文,是由他们制订执行,更不必加以顾虑。所以,唐代的婚姻禁令,不仅在本朝没有得以完全执行,而且在以后的宋元明清,也没有受到人们重视。

 

 

     四、宋元明清婚制

     宋代婚姻不问门阀,门第观念有所淡化,等级内婚传统在五代时,就渐渐冲破,到了宋代,士庶之间,鸿沟也已缩小,士庶通婚一时成风。世间求婚,不问名门,不求望族。王室婚姻也不太限于阀阅,宫廷后妃可以不从贵戚门阀中挑选,婚姻的等级性于前代相比,有了明显变化。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等级原则完全消失,在私有制社会中人们是不可能达到完全平等的,婚姻不限门阀,并不等于任何人可以随意联姻,现实中,实际上仍存在贵贱之分、贫富之分,通婚关系与此紧相联系。只不过在宋代,人们更重视个人自己的身份、地位和财富。

     宋代民间,婚姻重视聘财,娶妻必须备足财礼。婚姻两家通过媒人作中介,相互议价,而媒人常常从中作假,故有媒约之言不可信。如果男女两家在财礼上分歧不一,一方则可能毁弃婚约,从而导致纠纷日益增多。由于婚姻注重财物,所以宋代很多人家竞相购买女童,从小作为奴婢,成人时作为子弟的媳妇。因为幼女价格相对于婚姻聘礼来说,要便宜得多,所以收养童养媳,可以节省大量钱财。自宋代开始,童养媳、指腹婚大为盛行。社会上因为这种契约,也引起了不少冲突和矛盾。从小定婚,不知道后来如何发展,假如有恶病残疾,则另一方必不乐意,便想反目不从,于是导致两家争执不下。

     宋代以后,理学思想逐渐蔓延,宗法礼制倍受推崇,婚制形态也受到理学观念的影响和冲击,男尊女卑观念进一步强化,夫妇双方地位极不平等,丈夫可以有成群结队的妻妾,但是妻子必须“过门守贞”、“亡夫守节”。理学思想极力吹嘘女子的贞操观、守节观,要求女子“从一而终”,所以即使其丈夫死后,也不许改嫁,否则就是不忠、不贞、不节的表现。

     元、明、清婚制与以前历代婚制大同小异。成吉思汗统一中国,建立元朝后,蒙古人和汉人的婚制基本上没作大的改动,各种婚俗仍继续流行。元代蒙古族人多实行多妻制,只要家庭经济实力许可,能供养多少个妻子,就可以娶多少个妻子。在多妻中间,分为正妻、次妻,一般贵族官员,皆有五至十个妻子,平民也有两到三个妻子,在法律上,蒙古人娶妻数量是不受限制的。蒙古族实行的是外婚制,一个部族通常与几个部族维持较为稳定的通婚联系。如成吉思汗所在的蒙古乞颜部族与弘吉敕部就是世代通婚的两个部族。

     蒙古族人是一个游牧民族,在游牧民族中,比较流行收继婚制,即弟收亡兄之妻为妻。或子收亡父之次妻为妻。此种婚俗在元朝仍留存下来。自元朝建国以来,由于连年战争,人口渐渐稀少,男性在战争中死亡较多,因此实行多妻制、收继婚,一方面可保证家族人口再繁衍,另一方面,也可排除战士的后顾之忧,战士的妻儿将由他的兄弟来接管。

     元朝汉人的婚姻大多实行一夫一妻制,以纳妾作为补充。妻与妾有着地位的差异。汉人很少有收继婚现象,只在民间个别贫困之家,弟继兄妻,以省财物。丧失之妇通常改嫁,后来官府受理学思想影响及蒙古人习俗的制约,禁止寡妇改嫁。

     明清时代,等级内婚制又死灰复燃,朝廷内外,士庶不婚、贫富不婚、主仆不婚、良贱不婚、官民不婚之禁令,四处蔓延。尽管满族人入关以后,允许民族通婚、同姓通婚,但是等级尊卑的观念不可打破,贵族不可与平民通婚。所以,满清帝国历代皇帝,在立后、选妃时,都要严格区分贵贱,讲究门当户对。

     等级内婚注重血缘正统、官位宗高、财产富足,不顾婚姻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和情感。此类婚姻一般都由父母包办、主持,而且,父母之命、家族之规不可违抗。婚姻乃年轻一代的人生大事,他们当然愿意按自己的标准去作独立选择,他们追求情投意合,相互和谐,而家长只能是提提建议,如果由他们来包办主持,家长们自然要把家庭作为第一标准和原则,因为家长代表的是一个家,所以他会情不自禁地考虑家庭的利益,而主要不是个人的爱好。由父母包办的婚姻,则是两个家庭或家族的政治、经济联合,而不是两个人的结合。宋明理学把儒家礼教思想进一步深化发展,使礼制的社会功能进一步强化。所以,宋元明清时期,封建礼教意识笼罩着婚姻制度,包办婚姻践踏了无数青年男女的爱慕之情,造成许多婚姻家庭的悲剧。《红楼梦》、《家》等不朽的文学作品,深刻揭露了封建礼教的虚伪性,批判了家族主义、宗法制度对青年一代的残害,对人性的压迫,对人格的扭曲。

 

     从中国历代婚制来看,婚姻从来就没有被看作是男女双方的爱情的结晶,而是一种工具一种义务,说到底是男性奴役、支配女性的手段。正如恩格斯所说:“个体婚制是一个伟大的历史的进步,但同时它同奴隶制和私有财富一起,却开辟了一个一直继续到今天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中,任何进步同时也是相对的退步,一些人的幸福和发展是通过另一些人的痛苦和受压抑而实现的。”“可见个体婚制在历史上决不是作为男女之间的和好而出现的,更不是作为这种和好的最高形式而出现的。恰恰相反,它是作为女性被男性奴役,作为整个史前时代所未有的两性冲突的宣告而出现的。”纵观古代一夫一妻制婚姻,实际上是针对两个条件而言的:一是针对妇女而言,即妇女只能受支于一个男子,并且要从一而终;而男子则可用纳妾、选妃等形式,来掩饰其多妻生活的真面目,充分体现男子支配和玩弄女性的社会特权。二是针对财富和地位而言,贫穷人家男子很难娶一妻,他们为争取婚姻权利,常常是倾家荡产。而王室权贵则依仗权势、金钱,搜刮、垄断大批妇女,致使社会严重不公。统治阶级握有的资源越来越多,优势越来越明显,下层百姓、劳苦大众的人身依附性则越来越强。总之,婚姻已成为上层统治者加强联盟、扩大势力、充实财富的途径,相反,它却成为贫困者的生存困境和生活的苦恼;婚姻成为特权男人寻欢作乐、发泄情欲的工具,但却成为制约女人的痛苦牢笼。

 

 

     五、“姓”即“性”
     恩格斯指出: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服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

     礼的根本在家和家族之中,有家礼就有国礼,因为古代中国,家和国相通无阻。家礼根源在于婚姻之礼、夫妇之礼,有了夫妇才成为家;有婚姻才能维持家礼。《礼记·婚义》说:

     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

     第一句合二姓之好,道出了婚姻的真谛。它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方面,“姓”即“性”的意思,婚姻使两性的自然、本能的需要和爱好得以满足、弥合;另一方面,姓又指姓氏,来自于两个家族。中国社会,从原始至夏商时代,婚姻尚无同姓异姓之别。例如颛顼女女修,是伯益益的曾祖母。尧二女嫁舜,都是同姓连姻。到了周代,才禁止同姓结婚,只允许族外婚。这一方面表明伦理的进步,礼的发端,另一方面也表征了婚姻的社会意义,反映了古人已认识到通过婚姻联系来加强和扩大自己的势力,把自然的、情感的、经济的和社会的凝聚力有机、巧妙地结合起来,逐渐巩固和扩大了古代社会的中家族力量。《红楼梦》里金陵四大家族贾史王薛,就是通过婚姻亲和关系,相互联络,相互结盟,一荣俱荣,一衰俱衰,扶持遮饰,皆有照应。个人价值的选择和命运皆与家族紧紧相连,息息相关。贾宝玉与林黛玉的爱情悲剧,是家族衰落悲剧的真实写照。因此,婚姻是社会联合的需要,联合有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联合,也有感情的联合。考察婚姻关系,就不能从两个孤立的人的关系去认识,婚姻不是纯粹的个体行为,而是一种社会关系,因而包含着众多社会法则和生活的策略,这些正是婚姻礼制的源泉。《通鉴外记》说:

     上古男女无别,太昊始设嫁娶,以俪皮为礼,正姓氏,通媒约,以重人伦之本,而民始不读。

     由此可见,婚姻嫁娶,以物质为象征符号,以人伦为目标,使男女的结合神圣化、合法化,以便使婚姻在社会之中发挥必要的作用。

 

 

     六、掠夺婚

     掠夺婚是一种强制型的婚姻形式。一般来说,是男方未经女方同意,或迫使女方同意,采取强硬、粗暴手段来达到成婚目的。掠夺婚是在个体婚姻制初期出现的,与权力、财产、势力和暴力、威慑力紧紧相连。很显然,这是一种粗暴的、不平等的嫁娶方式。

     在我国古代社会,掠夺婚形式曾普遍存在,并在多方面流露其强制的痕迹。《易经》中有“匪寇婚媾”的记述,《礼记》有“婚礼不贺”之说,隐含了婚姻与寇的联系。早些时候,有些人可能是通过匪寇行径,去抢掠女子,迫使其与己成婚,为了不使女家亲属知道,故不大势声张,不庆不贺,待生米做成熟饭,既成事实时,再以礼与女家媾和。

     此外,《说文》有:“礼,娶妇以昏时,故曰婚。”这表明,成婚时间一般在黄昏之时,夜幕降临之前,此时正是匪寇行动的最好时间,因此,这可能隐喻了掠夺婚的存在。

     还有一些人类学家,从现代社会中尚存的某些民俗之中,来推测古代掠夺婚的存在。例如在我国广西、云南的少数民族地区,如傈僳族、瑶族、景颇族和傣族,曾流行一种抢婚的习俗,人类学家推测,这是掠夺婚制的变种和痕迹。傈僳族曾有这样婚俗,男女在娶嫁之时,双方亲属事先约定好抢婚的时间及地点,然后男方结伴持刀,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去抢夺姑娘,姑娘佯装呼救,女方亲属也假装结伴追赶搭救,抢婚者向追赶者抛撒钱财,诱使他们去捡拾,于是趁机把姑娘带回家,然后在村中举行正式结婚仪式。此外,瑶族也有类似的抢婚习俗,结婚之日,姑娘故意三次逃跑,三次被男方追赶抓回,最后一次抓回之后,便在村中央或其它祭祀场所举行结婚仪式,男女双方祭过神祗、便结拜成双。抢婚的仪式有丰富的象征意义,不少民俗学家认为,这种仪式象征古代掠夺婚的粗暴行为已经渐渐文明化、礼仪化,并由此可以推测,掠夺婚曾是婚姻的基本形式之一。当然,一种习俗仪式也可能包含着其它的文化意义,与一定社会生活环境中的多种因素有关,如生产方式、价值观念以及人口结构等等。如果某一地区人口中的男性比例较高,男多于女,女子的价值就会提高,这也意味着一个男子娶一个女子为妻时,就需要花费较大代价,作出艰苦的努力,才能如愿以偿。

     古代掠夺婚与一般抢婚风俗大不一样。从历史上看,古代掠夺婚有明显强制性,即依仗暴力、权势来夺取妇女,占为己妻。历史典籍中,关于此类强制婚姻的记载数不胜数。如所谓“师婚”,就是贵族、封建主动用军队发动战争,如取得战争胜利,战败方的妇女或妻妾就成为被掠夺的对象。《国语·晋语》记载:周幽王伐有褒氏后夺了褒姒为妻;《左传》有:晋献公战胜骊戎娶了骊姬;《三国志》记载:曹操攻破邺夺袁熙妻给自己的儿子作妻子。后唐的明宗为骑将时争掠平山得王氏女,后来作为皇后。到了元朝,掠夺婚更为盛行,元军入主中原后,所到之处,不仅搜刮民财,且掳掠妇女,并将掠夺来的女子赐给有功之人。《新元史》记载:烈祖抢劫了蔑儿乞部落的妇女为妻,后来蔑儿乞部落又夺太祖家妇女为妻。太祖又灭四部塔塔儿先得也速干皇后,然后又听说她的姐姐更漂亮,于是又杀她姐姐的丈夫,霸占了她的姐姐。此外,历史上依仗权势夺人妻妾的人也屡见不鲜。《左传》记载:卫宣王、楚平王都将儿子的妻子据为己有;唐朝唐玄宗所宠爱的杨贵妃,就是寿王妃,后被抢夺入宫。清高宗定回疆掠夺来某酋长妃香妃,收入后宫宠爱一时。在古代民间社会,也有一些抢劫婚现象的存在,他们一般是因为支付不了聘娶钱,或因家境贫寒而不能娶亲者,常常待别人新娘去婆家的路途中,纠结人群,抢劫新娘据为己有,也有的直接从其他村子里抢劫良家妇女作为妻子。民间抢劫婚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这种行为带有野蛮和粗暴特征,危害了社会秩序,所以常常受到法律禁止。如《明律例》、《清律例》中,把抢劫婚者定为犯奸罪。

     掠夺婚是私有制的产物。在生产力水平本身就很低下的情况下,如果财富过分集中在少数人手中,那么其他大部分人连正常的生存和生活需要也难以满足,而那些有钱有势的人则可任意放纵情欲。他们凭仗势力和武力,欺压百姓,抢夺美女佳丽,作为妃妾。因此,掠夺婚实际就是剥削与被剥削,压迫与被压迫的阶级关系的体现,是私有制社会不平等现实的真实写照。掠夺婚的最根本特征就是暴力强制,与政治国家的机器是相连的。

 

 

     七、选婚

     古代帝王、贵族的婚配形式,一般来说,帝王将相,妻妾成群,正所谓“后宫佳丽三千人”。那么后宫许多佳丽美女何而来呢?除了一些大臣奉承讨好帝王,进献美色之外,常常是采用挑选美女的办法,即派遣人马到民间搜刮民女,充入后宫。选婚办法自西汉时期就已开始实行,东汉时作一制度规定下来,所谓“八月算人”,也就是在八月份派人到各地去,挑选年轻貌美的姑娘纳入后宫,以后历代各朝,皆有类似的选婚办法。

 

 

     八、罚婚

     罚婚是针对罪犯及其家属而采取的惩罚措施。罪犯被判刑之后,其妻女还要罚配给别人,一般是发遣到边疆,配给军卒作为妻妾。还有一种惩罚就是将罪犯家属及其后代统统纳入贱民之列,所谓贱民,是相对良民而言的,指对社会有不良影响和作用的人,按中国古代法律逻辑,贱民之后代不会成为良民,也就是说,一人犯罪,全家株连,后代子孙也不例外。对待贱民,法律严格限制他们的权力范围,包括婚姻权,法律规定只允许贱民之间可以通婚,不许贱民与良民结亲通婚。例如,明代初年,官府把过去曾叛宋投金的人的后代子孙统编为惰民、丐民、乐户,降为贱民身份,不准他们与良民通婚。

 

 

     九、赠赐婚

     包括赠婚、赐婚和“指腹婚”。赠婚是指家长或有权支配、将控制鞭些好婚姻权的人,其支配的女子赠送给亲近的人为妻。春秋战国时期,晋国重耳在出亡居狄期间,狄人将俘虏来的两个女子赠给了重耳,重耳又娶季隗,便将叔隗赠给他的亲信赵衰。此外,圣贤先哲孔子,也曾将自己的女儿赠给公冶长,又将其哥哥的女儿赠给了南容为妻。赐婚是指帝王将相或匪头贼首,把搜刮和抢劫而来的民妇良女赐给他们的子弟或下属亲信。赐婚事例,历代王朝皆数不胜数,自上至下,皆属平常现象。古时还曾出现了“指腹婚”现象,也就是一个男子在其妻怀孕期间,与别人约法三章,如果腹内所怀是女孩,就将她许配给对方的儿子。指腹婚后又引申出幼时定婚的习俗,是指在子女很幼小之时,双方父母就已将他们定为婚姻配偶。这类婚俗曾在民间普遍存在。

 

 

     十、聘娶婚

     聘娶婚,是指男子以财物作聘礼而娶妻,女子因聘礼而出嫁。《礼记·曲礼》说:“非受币,不交不亲。”也就是说,没有钱财物品作基础,不付出经济代价,男方是不能与女方交亲的。即便是皇帝贵族,婚姻也要纳聘礼。《汉宫仪》载:“皇帝聘皇后黄金万斤。”西汉末年,平帝娶王莽女为后,有司奏请给黄金二万斤。一般平民百姓,婚嫁也离不开聘礼。可见,聘娶婚是以“聘则为妻”,“无币不相亲”为基本原则。

     古代聘娶婚中所索取的聘礼名目繁多,主要以财物及生活必需品为主,如羊、酒、米以及金钱等,此外,也还包括一些象征意义的物品,如雁、鸳鸯、胶、漆及其它鱼、草之类。这些物品象征夫妇合好、婚姻幸福、吉祥、有礼、有节,表达了人们对婚姻的祝福和美好的愿望。《白虎通·嫁娶篇》说:

     用雁者,取其随时南北,不失其节,明不夺女子之时也,又取飞成行止成列也,明嫁娶之礼,长幼有序,不逾越也。又婚礼贽不用死雉,故用雁也。

     从伏羲以俪皮作聘礼的传说,到以钱币财物作彩礼的现实,反映了婚姻形式的变迁过程,同时也说明“聘”与“礼”是紧密相连,礼以聘为基础,礼仪、制度以一定的物质作为基础,因而得以存在和延续。“聘”同样具有象征的意义,因此聘娶婚意味着婚姻渐渐走向仪式化,并包含了人们的精神、文化观念。与掠夺婚相比,它似乎更有人情味。

     聘娶婚,从古至今,几千年来一直是我国婚姻嫁娶的主要形式,也是古代礼制的重要内容。即使在现代社会,聘娶婚的基本特征仍在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存在。这种婚娶方法之所以有如此强大的生命力,自然与其自身所具有的特点有很大关系,同时也与社会文化背景有密切联系。

     通常情况下,人们对封建礼教、礼制持批判的态度,聘娶婚与礼制紧密相关,自然也就成为被批判的对象。很多人认为,聘娶婚主要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父母包办婚姻;二是商品买卖婚。

     聘娶婚是以“父母之命”为前提,“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诗经·齐风》)。没有父母的恩准,子女对自己的婚姻大事不能自作主张,必须经父母同意,通过媒人介绍,才能订立婚事。所以,父母一般很少,也不可能去考虑子女的爱情和审美观,他们则更可能地倾向于权衡利害关系,聘娶婚实则就是隔代式的权衡利害的择偶制度,也就是家长包办婚姻。

     聘娶婚的订立,以聘礼为中介。男女双方父母通过媒人作见证人,讨价还价,最终以聘礼多少达成协议条约,即婚约。正如《二十二史,7答刂记·财货》的概括:“凡婚姻无不以财币为事,争多竞少,恬不为怪也。”元代的郑介夫指出:“受财者则易其名曰聘礼,实为价钱。”“婚姻聘财,今之嫁女者重要财钱,与估卖驱口无异。”此外,古代还有将一女许愿数家,以此哄抬聘价,谋取更多钱财。由此看,聘娶婚实质又是一种买卖婚姻,即嫁女者以其女作为商品,向婚娶者索要钱财。因此,聘娶婚是经济交换行为的体现,表明婚姻不是个人主观爱好,也不一定是爱情的结晶;它出自于一种经济需要,经济功能比情感功能更为突出。正如恩格斯所说:“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服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

     中国古代还曾出现典妻与雇妻现象,更突出表现了婚姻的买卖特征。典妻就是指男子将其妻当作物品按一定价格典当给别人,典约期满,再以价赎回。雇妻是将妻出租,按期收取租金。典雇妻妾之风起于宋、元,它反映了广大百姓民不聊生、衣不蔽体、典妻卖女的悲惨情景。《夷坚志》载:“典质妻子,衣不蔽体,每日求丐得百钱,仅能菜粥度日。”《元典章》载:“其妻既入典雇之家,公然得为夫妇或婢妾,往往又有所出,三年五年期满之日,虽曰归还本主,或典主贪爱妇之姿色,再舍钱财。”可见,买卖婚实际就是一种不平等社会经济制度的产物。对于广大劳动大众来说,在他们山穷水尽、不可聊生之时,变卖妻女可能是一种救贫救急之方,也是穷人们为了生存,而迫不得已选择的生活策略。而对于上层统治者、富裕阶层的人家,聘娶婚则是加强联盟,扩大经济实力,显示门第高贵的基本方式。婚嫁采取聘礼方式,实则是同类联姻,富家之女,只会嫁到富豪之家,穷人家的男子最多只能娶一个穷人家的女子,这样,富人越来越富,穷人则贫上加穷。因为富裕阶层内部更加联合,经济优势更加明显;而穷人则为了成婚,又要付出聘财,本来家境就很贫寒,加上结婚成亲,需要支付聘礼,更是雪上加霜。由此看,婚姻的买卖是古代中国社会中,富者越富、穷者更穷的马泰效应的重要原因之一。

     聘娶婚的存在及延续,有着一定的社会结构基础,在家庭是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基本场所的社会结构里,或者说社会分工不细,社会组织不发达的情况下,个人是依赖家庭这样初级群体而生活的。因此,家庭成为对个人施加控制和约束的社会机构,个人的婚姻自由及意志自然也受到家庭的控制,而家庭总是会把本单位的经济和政治利益作为优先考虑的标准,因此婚姻也就不再是两个人的事,而是两个家庭单位通过两个人的联姻达成经济和政治联盟。婚姻也就是财产权、儿女所有权、性权利在两个家庭之间的转让、交换或买卖。这类现象不仅在我国古代,在封建的印度、欧洲也同样存在,甚至在最近的中国和日本社会,某些地区仍尚存此类婚俗。正如美国人类学家哈维兰所说:“在许多社会中,人们把婚姻和家庭的建立看得过于重要,而容不得年轻人幻想。在这些社会中,婚姻在本质上往往是经济性的,是出于发财、增强家庭的力量以及政治的目的的。即使在我们自己的社会中,富人和权势之家的孩子都被专门隔离到私人学校中,细致指导他们今后配个‘合适的’婚姻。”在家庭的传统势力强大、年轻人没有独立自主权的社会结构中,婚姻是一种经济交换、政治联盟的手段。

 

 

     十一、交换婚

     交换婚也是中国历史中广泛流行的一种婚姻形式。它是指两个不同姓的家族通过协议,互换异性子女互为配偶的婚娶方法。一家男子娶另一家女子,必须以一女嫁到对方家作为交换条件,这样,联姻的两家就构成“婚媾姻亚”情形,即交互为婚。交换婚的进一步延续,就形成交表婚,即交换婚两家后代长期联姻,因而是亲上加亲,相互交表,错综复杂,此种婚姻方法实际是近亲联姻的方式。

     中国古代,从上至下,交换婚广为流行,不绝于史。据文献记载,西周时姬、姜两姓世代为婚;战国时代,晋祁胜与邬藏通室,即两家互相交换为婚;到汉代,高密大族郑崇“世与王家相嫁娶”,汉武帝立卫青之姐卫子夫为皇后,卫青则娶武帝姐平阳公主为妻,汉梁荒王刘嘉娶任宝姐妹,而任宝则以刘嘉之妹刘园子为妻。唐、宋、金、元各个朝代,宫廷贵族之间,相互交换,世代联姻,广为流行。上行下效,在民间,同样流行相互交换婚,只不过民间交换婚的目的、性质与皇宫贵族的交换婚有所不同。贵族门第间的交换婚,出于某种政治目的,维护等级尊严,相互勾结,相互结盟,以扩大政治资源、势力范围和经济实力。而民间交换婚则主要是解决生活问题的方式方法。在婚姻需要负担大量聘礼的情况下,两家通过商议,以交换作互补方式,各方都可免去聘礼的累赘,减轻因子女的婚姻给家庭经济带来的负担,而且双方从合作的角度看,地位是平等的,属于正常现象,并有助于穷人家解决其儿子的婚姻问题。因此,民间互换婚主要是从经济角度、合作的目的来考虑的,它是百姓人家婚娶的一种捷径。直到如今,我国某些地方换亲现象仍普遍存在,姑表交换婚也很流行。

     从人类婚姻发展史来看,交换婚是族外婚制的一种形式,产生于早期社会的婚姻集团

     的形式。人类学家发现,随着外婚制出现,人们必须到外族或其他部落群体中去寻找婚配对象,然而,如果两个群体没有联姻传统、没有亲密关系,偶尔或暂时的合作是不可靠的,不能保证本族成员人人都能与另一群体保持长期的婚姻关系。为了解决本族的婚姻问题,就必须与另一集团达到一定的默契,而对于每个集团来说,都存在这种需要和愿望,因此集团之间的联系和默契是可以达到的。一般来说,他们可以采取直接交换的方式,即两个集团之间达成长期联姻同盟,相互交换男女,互为夫妇。也可以采取间接的方式,达到一种默契或约定俗成,这种默契的形成常与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生产设施等等分布状况和形态、结构有内在一致性。例如,法国人类学家列维·斯特劳斯在研究社会亲属结构时发现,人类婚姻曾以集团间交换方式进行,甲集团向乙集团提供女子,乙集团又向丙集团提供女子,丙集团再向甲集团提供女子。这种交换结构常与农业社区中的水渠系统有一致的地方。主渠道与分渠道的分叉情况及流向基本反映婚姻集团的交换方向和流动结构。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制度的变迁,人类婚姻的内涵也随之发生变化。婚姻的功利目的、经济功能、政治功能越来越被人看重。聘娶婚方法就是想对以嫁女作为家庭发财高升的途径。索要大量钱财,婚礼大操大办,讲排扬,奢侈浪费等等,给普通家庭增添繁重的经济负担,于是他们常常只好在两家之间互换女儿为媳,互换姐妹为妻,以免支付大量聘礼。由此看,交换婚的出现,与婚姻走向经济性、买卖性有密切关系。当然,交换婚中所包含的情感因素也不可一概否定。通常情况下,两家之所以能相互婚媾,达成共识、合作,是因为他们之间可能有着某种深厚的感情,尤其是世代交换婚的两个家庭,就是以亲戚之情作为基础。不过,从现代法律和优生学的角度来看,交换婚是一种落后、过时的婚娶方法。因为它也是一种父母包办婚姻,而且常以男子为中心,而很少照顾到女性的意愿和选择;而姑表交换婚是近亲联姻,现代生物遗传科学研究成果表明,这种婚姻明显不利于优生优育,婴儿成活率低、先天疾病发病率高,而且也不利子女的智力进化和发展。因为,随着社会生活水平提高,个人尊严、人格越来越受重视,认识水平的提高,交换婚形式也将逐渐消失。

 

 

     十二、收继婚

     收继婚是一种特殊的婚嫁形式。哥哥亡故后,弟弟收其寡妻为己妻,也有儿子收其继母为妻妾的。严格说来,收继婚与儒家倡导的礼制格格不入,礼教反对“父子聚X”,“叔嫂相亲”,而收继婚却以继母、嫂子作为婚姻对象,这种现象在古代社会司空见惯。由此可见,礼教与现实还有较大距离。尤其对统治阶级来说,礼只在他们需要时才会有用,当他们的欲望与礼发生冲突时,即便是淫乱行为,也是合“礼”的。在文献史料中,关于皇室的侈靡生活,不合礼制的婚姻的记载,信手拈来,随处可见,据《后汉书》记载,昭君原是汉元帝的宫女,后来又嫁给呼韩邪,呼韩邪死后,又嫁给了他的儿子。此外,唐朝的武则天本来是唐太宗的四品妃妾,后来太宗的儿子高宗则娶她为皇后。此类皆属以庶母为妻的婚姻。

    收继婚在我国古代北方少数民族中广为盛行,如10世纪兴起于东北的女真族,就流行收继婚。据《金史》记载:“旧俗,妇女寡居,宗族接续之。”“父死,则妻其母,兄死,则妻其嫂,叔伯死则侄亦如之。故无论贵贱,人有数妻。”此外,在蒙古族、哈萨克族等游牧民族中间,收继婚同样盛行。收继婚俗之所以在边陲游牧民族中广为流传,经久不衰,说明它有着深刻的社会和经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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