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收购烟叶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songsgt 2018-10-06

2018年08月29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纪宏奎 

近日,有烟草企业前来咨询,收购了某烟农自产的烟叶,并开具了收购发票,进项税额如何计算?

烟叶属于农产品范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等政策、法规的规定,在国务院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同时,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买价,除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外,还应包括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烟叶税法》规定,烟叶税应纳税额按照烟叶收购金额的20%计算。

但在实务中,除正常支付收购价款外,部分烟叶收购企业还会向烟叶生产单位或个人支付补贴,其实质也属于购买烟叶支付的代价。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购烟叶支付的价外补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1号)规定,烟叶收购单位收购烟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现金形式直接补贴烟农的生产投入补贴(以下简称价外补贴),属于农产品的买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烟叶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财税〔2018〕75号)规定,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其中,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也就是说,对烟叶收购单位支付给烟叶生产单位和个人的各种形式的补偿,不论实际补偿是多少,也不论价外补贴与烟叶收购价格是否在同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分别注明,价外补贴统一按照收购价格的10%并入烟叶税的计税依据,计算缴纳烟叶税。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财税〔2011〕21号的规定,烟叶收购单位,应将价外补贴与烟叶收购价格在同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分别注明,否则,价外补贴不得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举例来说,某烟叶收购单位收购烟叶,烟叶收购价格为1000万元,价外补贴为120万元,且价外补贴未在同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此时,应缴烟叶税为220万元,计算公式为1000×(1+10%)×20%,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46.4万元,计算公式为(1000+220)×12%。

(作者单位: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分公司)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