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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叶税的财税处理

 金章玉句 2014-09-10

烟叶税是否还是增值税进项税的计算依据的组成部分

    今年税法一教材关于农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的公式的说明发生了调整,教材113页谈到计算抵扣进项税的依据是农产品的买价,并强调买价不包括按规定交纳的烟叶税。并说明此条政策依据是财税〔200917号已将财税[2006]140号文件废止。
    一、被废止的文件到底废了什么内容?
    2009年2月2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0917号文件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其中废止了2006108发布的财税[2006]140号文。
    被废止的财税[2006]140只有一个自然段的内容,但是却体现了两个的核心规定:对烟叶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入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抵扣。即购进烟叶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6)64)规定的烟叶收购金额和烟叶税及法定扣除率计算。烟叶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即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
    
继续上国家税物总局官网查找资料的有效性,发现200812月发布、2009年开始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条文还没有一个被废止,这说明增值税实施细则是全文有效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所以说,真正被废止的内容应该是该文件的核心规定之一——在计算抵扣进项税时使用收购价款、收购金额等多个概念,这些与增值税条例细则中的相关概念和方法不吻合。
    二、烟叶税依然是增值税进项税的计算依据的组成部分
   
通过查找、对比政策、与其他老师交换看法,关于烟叶税是否还是增值税进项税计算依据的组成部分的结论明朗起来。我们理解的结论是:
    1
.财税[2006]140号被废止主要是因为其中关于买价与收购价款、收购金额的概念同时出现,没有明确的政策界限划分,执行中容易出现歧异。
    2
.增值税实施细则的有效性体现出烟叶税还是要包括在农产品的买价中,成为计算增值税进项税的因素或基数。
    3
.现行烟叶收购环节增值税进项税的计算抵扣,其买价包括收购发票上列明的实际价款和烟叶税纳税凭证注明的实际交纳的烟叶税。
    4
.被废止的老政策的多比例多步骤的计算过程,不再在进项税抵扣的计算步骤中出现,取而代之的是简洁明了的票面实际收购价款和实际纳税票据——据实计算抵扣。


    

烟叶收购涉税政策及会计处理


    一、烟叶收购环节的税收政策

  首先,(国务院令[2006]464号)规定,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和本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20%);纳税人收购烟叶,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

  其次,(财税[2006]64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所称“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按照简化手续、方便征收的原则,对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入收购金额征税。收购金额计算公式为: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

  另外,根据(财税[2006]140号)规定,对烟叶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入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抵扣。即购进烟叶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6]64号)规定的烟叶收购金额和烟叶税及法定扣除率(13%)计算。烟叶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用公式表示如下:

  烟叶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烟叶税)×13%,其中:

  1、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十10%)。

  2、烟叶税=烟叶收购金额×税率。

  二、烟叶收购环节的涉税会计处理

  按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涉及核算烟叶收购环节业务的会计科目主要有“物资采购”、“库存商品”、“银行存款”和“应缴税费”等。由于烟草公司从烟农那里收购烟叶时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烟草公司在进行会计处理时要注意进项税额是根据烟叶收购金额和烟叶税及法定扣除率(13%)加以确定的。现举例说明如下:

  某烟草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7月末收购烟叶20000斤,烟叶收购价格3.5元/斤(含支付价外补贴10%),总计70000元,货款已全部支付。8月初商品提回并验收入库,则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烟叶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70000+70000×20%]×13%=10920

  1、7月末,烟叶尚未提回时,根据有关收购凭证等作账务处理:

  借:物资采购 730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920

    贷:银行存款 70000

      应交税费-烟叶税 14000

  2、8月初,烟叶提回入库时,根据收货单等凭证作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 73080

    贷:物资采购 73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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