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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意见 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渐华 2018-10-06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构建放管结合的政府采购监管模式,切实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青岛日前出台《关于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树立程序与结果并重的政府采购管理理念


政府采购作为公共财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放管服”力度不断加大,青岛市逐步提高政府采购相关标准,扩大采购单位自主权利,加大政府采购公开力度,更加注重采购活动的规范透明、权责统一和提质增效,在政府采购放管结合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个别部门和单位采购理念落后、职责履行不到位、采购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性和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牢固树立程序与结果并重的政府采购管理理念,以程序的规范透明保证采购结果公正,并将结果导向和绩效管理贯穿于采购活动各环节,切实增强担当意识、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履行好采购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督责任,推动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明确政府采购相关单位职责分工


采购单位是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施政府采购行为、承担采购结果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完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机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采购需求、采购方式和采购文件,组织参加开评标,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签订采购合同并予以公开和备案,组织履约验收并公开相关结果,支付采购资金,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协助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保存采购档案,统计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等工作。


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本系统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包括制定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制度,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实施计划,督导项目执行情况,汇总报送本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等。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操作执行机构,按照委托协议办理政府采购事宜。包括建立项目质量控制和内部审核制度,组织项目论证,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发布招标采购公告,抽取、评价评审专家,组织开评标活动,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答复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协助财政部门处理投诉,组织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整理保存采购档案等。


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含分大厅、分中心)负责为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提供场所和服务。市政府采购中心依法履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职责,负责承担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工作,负责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的具体执行管理。


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研究制定我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建设政府采购信息化平台,组织法规政策培训,审核采购预算,审批采购方式,核准进口产品,对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进行备案,处理投诉和检举控告,组织监督检查和集采机构考核,处理处罚违法违规问题,管理评审专家,统计、分析、报送辖区内政府采购信息情况等。


审计机关按照职责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落实采购主体责任

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绩效


(一)强化预算和计划管理。采购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强化预算和计划的约束力。坚持先预算后采购,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全部纳入采购预算编报范围,坚决杜绝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提高采购计划的准确性和执行力,建立内部督查机制,确保采购项目按计划组织实施,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二)明确采购需求。采购需求是决定采购结果的重要因素,采购单位应当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制定的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相关标准规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采购需求应当包括实现的功能或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内容。采购需求描述应当清楚明了、详细客观、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采购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对于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项目,可组织需求论证或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意见。


(三)落实政策功能。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实现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包括落实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支持节能环保产品;落实预留采购份额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促进和扶持中小企业、残疾人就业企业、监狱企业发展;贯彻落实国家支持重大技术装备和创新产品首购、订购政策;支持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工作,帮助企业解决融资困难;支持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或者视项目情况取消保证金,减轻企业负担;落实进口产品核准、不得排斥国内同类产品参与竞争等措施,支持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等。


(四)组织采购活动。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依法选择政府采购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从省级以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依法选取评审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及时公开政府采购信息,确保采购程序规范合法。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定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评审结果、变更或终止采购合同。


(五)严格履约验收。采购单位应当重视合同管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具体条款应当包括采购需求、验收标准、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约定、争议处理规定、各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应当加强履约验收管理,成立验收小组,对合同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并出具验收结果。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履约验收的,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并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各项验收资料应当存档备查。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六)加强内部控制。采购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要求,完善制度,健全机制,细化职责,规范流程,搭建依法合规、高效运转、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行环境。科学确定岗位责任,明确关键环节,发挥采购专管员的专业优势,强化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间的制衡协作,实现对政府采购权利运行的有效制约。


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规范采购行为


(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认真落实普法责任制。积极探索新方式、新路径,提高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宣传的互动性和实效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继续加强对相关责任人的法律法规培训,进一步提升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诚信守法意识和专业技能水平。


(二)加大采购信息公开力度。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是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政府采购公信力、建设阳光政府的有力措施。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认真落实信息公开责任,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当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开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结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等政府采购信息和投诉处理、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


(三)加强信息化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信息化建设作为推动政府采购管理改革、创新政府采购监管的基础性工作,统一规划,协调推进。通过信息化技术,将监督管理贯穿于政府采购执行交易各环节,加强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资产管理等信息系统的业务协同、数据共享,推进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进一步提升综合监管水平和信息化监管能力。加大“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新技术新业态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应用,完善“网上超市”采购模式,推进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为政府采购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公平可及的公共服务,为深化改革创造新的动力和活力。


(四)加大监督惩戒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行政裁决和行政监督工作。畅通质疑投诉救济渠道,依法处理投诉和检举控告,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正义。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专项检查,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围标串标、恶意投诉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各级财政部门依法作出的禁止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当事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合作,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采购制度执行和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

提高综合素质


(一)提高采购单位依法履职的能力。采购单位要针对部门特点,注重培养一批既懂业务又懂采购的专业人员,能够依法使用各种政府采购方式,善于运用市场竞争的方式实现单位的采购需求目标。进一步增强依法采购和依法履职能力,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二)提高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职业素质。采购代理机构作为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专业机构,要注重自身队伍建设,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专业化水平,鼓励有条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开展基层党建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加强政府采购监管队伍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认真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选优配强执法人员,强化业务学习培训,提升政府采购监管干部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和法治意识,建立健全行为规范体系,借助法律顾问专业优势,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执法有力的政府采购监管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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